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3-04-29魏瑞清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强调其工伤补偿功能,严重地忽略了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功能,导致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保险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49
[中图分类号]F842.6;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85-02
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三位一体”。具体来讲,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预防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康复则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已初见雏形。但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功能明显薄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伤补偿逐步提高,关于工伤补偿的法律更加完善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如2010年12月国务院 《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时,将原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同时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伤补偿的提高得以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支持。2011 年7 月正式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 规定并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具体办法。这就避免了因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而使工伤职工待遇落空的尴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实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对于原有的规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2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合理,导致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
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较弱,主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数地区的费率设计存在费率档次“少而粗”的现象,之前只有大连市建立了19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没有超过8个档次。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个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激励作用不够。另外,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我国的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很小,加上行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也不过是在0.5%到3%之间,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几乎对工伤保险费率没有任何敏感性。企业采取安全措施与否,对它们应承担的工伤保险成本高低没有影响,使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另一方面丧失了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功能。
2.3 对工伤康复的认识不足,工伤康复服务供需不足
专家指出,绝大多数的工伤职工都可以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恢复劳动能力,并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理论上讲,从 2004 年起在我国全面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免费的康复治疗。由于对工伤康复的不了解以及对工伤康复花销的疑虑等原因,很多工伤职工都放弃了免费康复的机会。据首份《农民工工伤康复和再就业调查报告》报道,在所调查的73名伤残农民工中,70%以上是七到十级伤残,通过康复以后可能恢复到90%的功能,但只有不到10%的人有过康复治疗经历。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2010年对我国康复机构的评估数据,我国现有康复医院338 所( 含人保部授予资质的35家工伤预防试点机构),床位5万多张,康复专业人员近4万人,将上述康复资源全部有效利用起来,能为30万病人提供2个月左右的康复治疗。然而我国每年新增工伤病人100多万,其中有康复价值的约30万,加上旧伤复发的,全国每年需康复的病人超过40万人。可见,我国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远大于供给。
2.4 有关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从最初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简单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和可操性差。
3 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重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特点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现状,我国应致力于构建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既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思路如下。
3.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规定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想建立并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作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工伤康复实施程序等,使相关部门和工伤职工在处理或发生工伤时有法可依,以图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3.2 合理分配工伤保险基金,在资金上保证预防、康复和补偿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
工伤保险制度三大功能的真正发挥依赖于雄厚的物质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撑,因此,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在资金上应予以保障。根据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有一定基础的,从2002-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年年有结余,2002年结余额为81.1亿元,到2011年已达642亿元,完全可以将结余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这符合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筹资模式,否则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的贬值。另外,国外成功经验表明,适当地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资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非常显著的,工伤预防的收益约是投入的8倍。因此,要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用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的资金是关键。
3.3 设计合理的工伤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功能的发挥
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的发挥建立在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因此,要想有效地发挥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功能关键在于制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而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应在细化风险分类即改变“少而粗”的差别费率现状和在风险级别的基础上加大费率浮动幅度,必要时还应对恶性职业伤害事故和职业安全形势恶化的企业加征惩罚性保费,提高企业风险成本,对企业实施工伤预防形成激励。
3.4 加大工伤康复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认知,有效解决工伤康复供需矛盾
工伤康复为身心受到重挫的工伤职工带来的不止是身体机能的恢复,心灵创伤的愈合,还有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回归社会,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新机遇。因此,首先要让更多人了解什么是工伤康复、有什么好处、如何申请等,应做好工伤康复的宣传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另外,应从制度上提高工伤康复的地位,如规定“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康复花费都应由保险基金支出”等。最后,基于目前我国工伤康复的供需矛盾,具体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工伤康复机构和向现有能力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购买工伤康复服务两种方法并驾齐驱。
总之,进一步重视和发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职能和作用,建立并真正完善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保护人力资源,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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