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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与休息权

2013-04-29丁永勋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13年8期
关键词:探亲假问候条款

丁永勋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子女若不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就可能构成违法。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各界持续关注这一条款的法律和道德界限、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落实探亲假等问题,也产生了一些争议。

“常回家看看”入法照顾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显然是一种进步。法律规定的是一个底线,虽然平时可能用不上,但当父母真的和子女对簿公堂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这一条款就很有必要了。另外,法律本身具有倡导功能,通过立法唤起人们保护某一群体的意识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现在,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经常回家探望或问候父母的成本太高;工作忙休假难,想回家却没时间……这些现实问题,让“常回家看看”条款面临执行难和违法取证难。因此,详细的细则和解释就很重要,比如规定多长时间算“经常”、以什么方式看望或问候才算数。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存在了32年的“探亲假”受到媒体聚焦。媒体调查发现,“探亲假”实际执行不理想,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好一点,在一些私企、外企,员工实际上很难享受到探亲假。

其实,“探亲假”只是一个代表。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双休日、年假、婚假等,很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首先,相关的法律供给有欠缺,“探亲假”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规定,约束力本就有限;其次,法律的落实监督不理想,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追责和惩戒手段。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即使从工具理性的角度看,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可以更好地涵养和恢复劳动能力,也有利于扩大社会消费、促进经济繁荣。

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应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并实行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而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假等休假制度,既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应有之意,也是有效保障。

(来源:《光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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