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幼儿园只准收“四费”
2013-04-29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13年8期
据新华网报道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哈尔滨市日前出台规定,幼儿园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的《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也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据介绍,哈尔滨市现已明确保育教育费按照幼儿园级别确定收费标准,明确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审批程序。同时规定对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可以减免,减免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记者从哈尔滨市财政局了解到,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上,哈尔滨市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要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公办幼儿园项目执行,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