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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摄影作品讲行绘画创作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2013-04-29杨宏鹏

美术界 2013年8期
关键词:底本油画画家

杨宏鹏

时至今日,利用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似乎已逐渐成为美术界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人用摄影作品作为参考素材,有人则直接“画照片”;理论上也有人直接提倡,或者从技术与艺术特征上分析摄影辅助绘画创作的利与弊。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即当我们在利用别人的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时,是否对其著作权构成侵害?这是每一个画家或美术工作者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

一、案例与现状

关于这一问题,最典型的案例当属油画作品《我小时候》袭用摄影作品《俯卧撑》事件。2009年10月16至22日,山东济南举办的“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上,浙江油画家李跃亮的油画作品《我小时候》被人发现和陕西摄影家胡式功于2002年3月6日在《人民摄影》报上发表的摄影作品《俯卧撑》惊人地相似。“两者画面完全一致。画家的模仿能力真是超常的,竟然连画面的每一个细节都无一遗漏。作者只是用颜料代替了银盐,用绘画克隆了照片。”经查发现油画《我小时候》的创作时间晚于摄影作品《俯卧撑》的拍摄及公开发表时间,可以认定油画作者李跃亮确系依据摄影作品《俯卧撑》进行创作无疑;而摄影作者胡武功并未授权或委托其以该件摄影作品为底本进行油画创作。

此事件一经网络披露,随即在各大网站及纸媒上掀起波澜并引起众多美术工作者和摄影人的关注,特别是摄影界对此事件反响甚大。为此,《中国摄影家》杂志在2010年第1期上辟专栏对此进行了讨论,该专栏引题是《绘画“克隆”摄影,引起争议》,随后分别是山东艺术学院曾毅教授的《绘画剽窃摄影的风气该刹一刹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解海龙的《浅谈对胡武功摄影作品的“改编”》《文艺研究》杂志主编方宁的《假设中的荒唐》、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祝帅的《当摄影“遭遇”绘画》、摄影家大门的《写生已成往事》五篇文章。五文皆认为,李跃亮在未经胡武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其摄影作品为底本创作油画的行为是一种“抄袭”或“剽窃”,已构成严重侵权,此种行为和风气不值得提倡,需引起重视。随后,专栏末尾附上了李跃亮本人对这一事件的表态:向胡武功及广大网友道歉,主动要求取消作品人展资格,并且表明自己的艺术创作态度不够端正,要深刻反省,同时他痛心地说“觉得自己对摄影作品版权的无知和不尊重”。

虽然这一事件最终以李跃亮的诚恳认错而得到平息,但是,绘画界对其中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意识仍然不够,还不时有人认同甚至提倡这一做法。如内蒙古大学王倩的硕士论文《论当代油画创作对摄影图片的借鉴与运用》中就提到了三种运用摄影图片素材进行绘画创作的方法:“亲自拍摄的摄影图片素材;生活中现成的摄影图片素材;从书刊报纸等资料中收集的图片素材”。。殊不知,在这三种方法中,除第一种外,另两种都存在着潜在的著作权问题。下面,本文就将对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利用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当前主要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并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对“作品”进行了界定,其第四类为“美术、建筑作品”,第五类为“摄影作品”;这就说明,同美术作品一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在这些权利中,“改编权”和“汇编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之所以强调这两条,是因为以摄影作品为底本绘制出一幅与之在造型上高度相似的绘画作品就相当于一个“改编”或“汇编”的过程,虽然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艺术门类上不同于原作,且其中也融入了再创作者自己的艺术加工,但这仍然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因为该部法律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的第十二条明文指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类比来看出其合理性。例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从艺术门类上说,小说属于文学、电影属于影视艺术;但是,如果影视艺术在情节、结构、人物等方面都取之于小说,则就属于对小说的改编,编剧就必须经过小说作者的同意或获得其授权。例如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红高梁》《大红灯笼高高挂》分别改编自莫言的小说《红高粱》和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则制片方就必须获得莫言与苏童的授权,并且在影片中注明二位原作者的名字。同理,如果绘画在内容、形式方面与摄影作品高度一致,则亦应属于对摄影原作的一种改编或汇编,需获得摄影作者的授权并加以注明。像案例中提及的油画家李跃亮使用摄影家胡武功的摄影作品为底本进行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并未注明其所依据的原作出处及版权,便构成了对摄影家著作权的侵害;尤其是对方早已将作品公开发表,更使得事实清晰,铁证如山。因此事件宣扬出来后画家受到几乎一边倒的批判并最终公开道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虽然绘画作品和摄影作品是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艺术,但是,如果在绘画作品中大量使用甚至原封不动地“复制”摄影作品的基本画面元素,就会构成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绘画工作者又经常会利用照片进行绘画创作;那么,如何避免在创作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侵权”问题呢?笔者在此给出几点基本的对策与建议。

三、对策与建议

1,只使用自己拍摄的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

这一点很好理解,既然所描绘的摄影底本原本就是自己拍摄的,则自己就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自己使用本人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当然不会构成侵权。

2,获得摄影作品创作者的授权

对于那些非画家本人拍摄的摄影作品,如果画家确实非常喜爱,想将其创作成造型相仿的绘画作品,那么最好的办法便是获得摄影作品创作者的授权。这些照片如果是自己身边熟识的人拍摄的,那么相对就比较简单:向对方说明自己的意图,得到对方的同意就行了。通常说来,许多人都是乐意让自己的摄影作品变成绘画作品“底本”的,通常不需要支付报酬便可获得授权。当然,这种授权可以是口头的,但以书面的最佳。对于那些公开发表的摄影作品,画家也应该积极与原作者进行联系,获得其书面授权。可是,对于那些无法联系上原作者或根本不知原作者为何人的摄影作品,应如何处理呢?这便涉及到第三条对策了。

3,注明所依据的摄影作品的来源。

当今时代,许多报纸、杂志上都会刊登大量的摄影作品,互联网上更是充斥着海量的摄影图片,这些都为画家进行绘画创作提供了素材和灵感;但是,如何获得图片作者的授权也成了一大难题。因为有些作者根本联系不上,甚至大量照片根本就不知道作者是谁;在这种情况下,画家见到自己喜爱的可以做创作素材的照片该怎么办呢?我觉得不应该因为可能会侵犯照片的著作权而果断舍弃,可采取在绘画作品创作完成后以附注的形式标明所依据的摄影作品来源的方式来证明自己对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尊重。

4.对摄影作品进行必要的改造,杜绝照搬

许多时候,摄影作品对画家所起的不过是一个触发灵感、提供素材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绘画工作者不必要对摄影作品进行生硬的全盘照搬,而应该对相关画面元素进行分解、改换、变形、重组,使绘画作品与摄影作品的相似度大大下降,甚至不能再辨识出绘画所依据的是哪一幅摄影作品进行创作的,这样也就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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