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2013-04-29左晓蕾
左晓蕾
银行的国企背景以及与各地方政府超越市场约束的关系,可能是利率“市场化”首先需要突破的制度性障碍。长期以来,由于国企或地方政府平台信贷出了问题不会被严格追究责任,银行更愿意通过简单授信的方式给并不缺钱的国有大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信贷,近年来甚至出现大企业高利率转贷银行贷款的情况,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却迟迟难以缓解。在这种不合理状态下,信贷利率与企业性质有关,而不是在真正作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评估后以资金供求为基础所形成。所以,这次放开信贷利率下限,最大的受益者是国有大企业。而对原本获取银行信贷就非常有限的中小企业,利率基本都执行4倍的上浮上限。如果在市场化过程中进一步取消中小企业信贷利率上限,那中小企业的信贷利率只会更高。
所以,只要这种银行信贷文化和体制导致的道德风险不改变,政府对金融和经济活动的干预不受到有效约束,利率就不可能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资金成本,信贷资金市场也不可能成为利率市场化的“市场”。
其次,利率市场化要求银行不能像实体企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根据金融学最基本的理论,金融行业必须在给定风险下追求最大化利益,或给定利益下的最小化风险。如果不计风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那就一定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这会带来两个结果。其一,银行有极大的动力经营大规模变相揽储的金融理财的所谓影子银行活动,而没有动力向实体经济配置资金。利润最大化的定价,实际上是风险最大化的定价,而资源配置错配下利率一定是扭曲的。其二,自我膨胀成为最简单的增长方式,金融机构从本应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中介机构演变成资本的占用主体。金融机构除了通过影子银行业务直接占用资金外,因为自我膨胀太快,为了满足资本金要求和坏账拨备规定,尽力寻求上市融资,频频增发融资、发债充实资本金,成为证券市场资金的占用主体,即使在空前宽松的货币环境下,也会使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短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剧。
因此,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而不是经营风险自我膨胀的定位,显然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必需的关键性制度转变。
债券类证券产品的一级市场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主要市场之一。这个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性建设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使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程序严格运行。债券发行利率竞标应普遍采取对报价机构有强制性按各自申报价格的申购债券规模要求的美式竞标模式,这对降低故意扭曲价格的道德风险有一定约束效果。还有,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制度需要创新。现在国际国内的债券市场都采取信用评级方式来对称各类债券产品的还债能力的信息。但是,公正的“信用”评级需要评级机构的“信用”,而评级机构的信用来自高度的“独立性”。自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世界三大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备遭诟病,因为收费评级模式实际上把被评级的债券发行机构的利益与评级机构的利益绑在一起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若债券产品不采取评级而采取如上市公司那样的研究方式,确定债券类产品的还债信用和违约风险,或许更能对称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监管制度相对完善,把债券信用监管转化为对发债机构的监管,可能更能揭示风险,更容易发现所谓“增信”行为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全面审慎监管。
另外,有必要形成完善的市场引导性的基础利率。国内有种利率市场化就是放开存贷款利率的认识,对基准利率的形成和引导体制缺乏研究,更没有路线图。为避免存贷利率放开后的价格恶性竞争导致银行危机,培育基准利率引导概念并找到合适的引导性利率非常重要。
国际上利率市场化的基准利率有两种体系。一种是伦敦的libor体系,但在爆出巴克莱等报价银行的操纵丑闻后,libor的市场化形成机制的“市场化”遭到破坏。效仿libor的shibor机制未来也可能遭遇同样的质疑。6 月底我国银行间利率突然大涨,就不排除有操纵利率挟持政策的成分。另一种是美联储调整联邦基金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体系,联邦基金利率调整也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美国公司直接融资比例较大,美联储的基准利率调整可直接影响市场利率,并引导资源配置。
对我国来说,这两种体系都需要界定被影响的利率是交易价格还是真正对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市场”形成的利率。现阶段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虽然更能直接影响债券市场融资利率,作为微调工具是可行的,但作为基准指导利率形成的前瞻性引导则还不够。国内间接融资比例较大,所以笔者认为,以再贴现利率为窗口指导性利率引导银行系统信贷利率,然后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微调进而引导债券类产品的利率和价格,也许是比较合适的引导性基准利率的运行体制。
当然,合理的存款保险(放心保)制度也至关重要。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存、贷款利率放开特别是存款利率放开的同步建设,是利率市场化最重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之一。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