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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呼吁金融监管新思维

2013-04-29潘功胜

金融视点 2013年8期
关键词:业态监管金融

潘功胜

金融危机的爆发并没有阻碍金融创新的步伐,尤其是在中国,过去几年中国金融创新的速度非常快;金融业态更加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也越来越复杂,且相互之间高度关联。新金融的发展是一件好事,它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新金融的发展也的确提出了很多的课题和挑战。

新金融的发展主要造成了三方面的影响,一是对于货币政策的影响,二是对于金融管理的影响,三是造成了金融统计信息缺失。

新金融挑战货币政策有效性

新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监测性。由于新金融的发展形式多元,信用创造渠道多样,金融产品流动性特征也不相同,很难直接准确地衡量新金融业态的金融创造对货币供应的影响,从而使部分流动性游离在传统的货币统计指标之外。2011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个新的指标——社会融资规模,对传统的货币供应量指标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新的金融业态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货币供应量计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而且,在进行一些经济分析时,大家可能会发现一个明显的现象,传统的货币供应量指标——M1、M2等——与经济增长、物价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相关性在下降。新金融的发展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货币供应量的指标和经济增长主体指标间的相关性正在减弱。

新金融的发展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融资行为的脱媒,造成传统银行信贷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下降。同时,新金融的发展,也使银行调整准备金的计征基数的手段便利而丰富。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商业银行准备金、进而调控金融体系流动性的政策意图可能会被弱化。通过新金融业态调动的资金有可能会进入“两高一剩”行业,从而使信贷结构调整的政策效力被削弱。

自发的利率市场化对数量型的货币政策框架提出了挑战。我国货币政策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利率双轨制。中央银行管制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并存。7月1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限制,但存款利率仍受限制。新金融的发展,加快了自发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比如大家所讨论的P2P、网络金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利率的形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市场化了。随着新金融规模不断扩大和市场自发力量日益增强,我国现行的数量型的货币政策框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以存款准备金率为代表的数量型货币调控效力被削弱。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利率调控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提高。

新金融造成金融统计信息缺失

在危机发生前,金融统计数据没有及时反映危机的迹象;危机发生后,又没有办法通过金融统计的信息来准确判断和估计危机扩散及传染的风险程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统计的覆盖范围不全,创新型金融机构、结构性金融产品与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大量的新型金融机构和CDO、CDS等结构性的金融产品统计信息缺失。

风险传染的监测手段不足。当前金融统计体系,仍然以机构而非产品统计为核心,缺乏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的横向检测,导致大量交叉性金融产品的信息支离破碎,很难了解风险传染的渠道、途径和规模。

信息共享的基础薄弱。各金融统计体系的目标、方法不同,特别是统计的分类、标准、定义不同,导致它们间缺乏关联基础,不能形成协调的统计信息体系。因此危机中,金融信息共享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无法以整体视觉审视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风险评估和决策判断提供系统性的支持。

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和主要的经济体都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修订的货币政策和法律框架,拓宽了金融统计的覆盖范围和数据的获取渠道,改进和完善金融统计的框架,构建银行、证券、保险境内外相互协调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这些在国际社会反映出的金融信息统计缺失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也同样存在,而我们的情况比一些发达的主要经济体更复杂。构建一个统一的金融业统计体系,也是我们很重要的一个目标。正如我刚才所说,人民银行这些年来一直在做一些工作,比如2011年央行发布的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指标。

新金融呼吁金融监管新思维

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行业间的界限。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市场、跨业务的金融业态日趋增加,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冲击。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之间有一些不太协调的地方。因此,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风险分摊机制没有明确的界定,要适应新金融带来的挑战,就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管理职责的划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条”其中有一条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间要有一个划分。总的原则是,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新金融业态,由中央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完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而对影响效用可能仅限于地方的新金融业态,由地方政府管理。同时,理顺中央和地方风险分摊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对新金融业务实施强度不同的分类监管。涉及新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是很明确,监管规则不是很清晰。下一步对于金融业态的监管,在监管的强度上应该要有所不同。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应该加强审慎监管。而新金融领域涌现出了一些非公众性质的金融机构,比如PE,它们的特点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不面向普通机构和民众。潜在风险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系统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对其监管过宽、过严,可能会抑制其创新的潜力和动力。因此,应该有别于公众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在适当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此进行有效、合理、适当的监管,发挥新金融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金融监管的强度,需要在监管风险和鼓励创新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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