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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之检察监督

2013-04-29赵友均

西江月·上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赵友均

【摘 要】“执行乱”、“乱执行”一直是人民群众意见最为集中、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文章从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结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实际,提出了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方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影响较大。

一、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的反映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执行乱”、“乱执行”的现象较为严重,犯罪时有发生。民事“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法院没有严格把住执行人员经手执行财物这一关,导致执行的财物不妥当保管,执行人员搞假手续占有强制执行的物品,贪污、挪用当事人的执行款物等。

(二)法院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执行人员在案件部分执行或全部执结后,收受申请执行人的贿赂,甚至公开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等。

(三)法院没有对执行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考核,致使少数案件能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乱执行,扣押、冻结财产远远超过诉争标的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四)执行人员调查手段欠缺,调查方法简单,关于调查是否到位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也跟不上,执行人员经常以罚款、拘留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执行和解,滥用执行权力。

综上可以看出,对执行权力过于集中的执行人员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是“执行乱”最主要原因。因此,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程序,制定民事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制约机制,开展强有力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目前,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还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监督工作很难落到实处,“执行乱”越演越烈,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严重损害裁判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权威。对民事执行活动迫切需要进行有效监督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和法律实务界的一致共识。中央司改办和中央政法委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改进,两高会签了相关文件,在全国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不断调研、改革,但是分歧大,难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是一大进步,但该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监督具体运作中还存在许多缺憾,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方式单一,多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手段不硬。二是监督程序不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适用何种程序,法院在该程序中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和职责等,均无相应的明确规定。三是监督范围不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进行全面监督还是有限监督未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倘若检察机关既要监督法院的执行裁判行为,又要监督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既要监督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积极行为,又要监督执行人员消极不执行行为,范围太大,在民行检察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影响监督效果。四是监督力度不够。在许多环节的监督不到位,各个环节没能形成一个有机、有效、有序、有力度的监督体系,未能取得监督实效。

三、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几点建议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除监督程序需要法院和检察院协商制定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不应受到限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全面的监督。

(一)执行中实体裁定错误的,向法院提出抗诉(抗执)

抗诉和检察建议是现阶段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最主要手段,相比之下,抗诉更具有刚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作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实体意义上的错误裁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将来,条件成熟时,制定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抗执权,可以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执行不当的,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如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工作失误或弥补瑕疵。

(三)违法执行的,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涉嫌违法,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对于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违法行为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四)怠于执行或拒绝执行的,要求法院说明不予执行理由

法院司法信用丧失的主要因素,与民事执行中“打白条”问题相关,而这种“司法白条”中当事人最不满意的就是法院不执行或怠于执行。要解决此类问题,就要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当事人能够了解民事执行活动的真实信息,因此除了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公开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向执行人员发出要求说明不予执行理由通知书,强制要求其披露执行信息,这既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更是实现、救济当事人权利的一项诉讼民主内容。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参与现场监督

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在执行现场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违规情形,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纠正。对于执行人员不采纳现场检察监督意见的,制作《民事执行案件现场监督情况登记表》,完整记录现场执行情况,事后通过发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

(六)影响公正执行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员

对于执行人员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外,对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人民法院未更换执行人员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执行人员。

(七)执行人员有贪腐行为的,依法查处

近年来,执行人员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的人的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受理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既是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打击腐败的神圣职责,也是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

结 语

民事执行活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在现有的执行框架内,找出现有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缺陷,通过检察监督加以改正,最终与法院共同为实现司法公正而作出努力,携手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常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A].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第3集)[C].法律出版社,2005:12.

[2]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M].法律出版社,2005:8.

[3]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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