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

2013-04-29罗海燕

西江月·上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控制

罗海燕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网民数量开始激增,大众消费娱乐盛行,网络暴力也开始频发。网络暴力是违背法律本质的,也会危害法治生态。鉴于目前的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很多网民也开始呼吁净化网络,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的手段,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控制。

【关键词】网络;暴力;控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一种便捷的交流方式开始出现,作为新的媒介产物,它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新的互联网具有虚拟匿名性、信息海量性、中心扩散性以及即时互动性等众多的优点而迅速吸引着广大的使用者。网民数量的激增、大众消费娱乐的盛行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一些负面的影响也开始出现,各种的网络事件开始频频出现,很多都是集中于一些社会软新闻事件,像最近比较火热的“表哥杨达才”“CCTV你幸福吗”“网促价格战”“雷政富不雅照”“特大暴雨”等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共同将网络热点事件推向高潮,形成了一个个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网络暴力由此而发。

对于网络暴力一词而言,基本的内涵大致如下:“是指一些网络使用主体一般是网友对于某些事件的言论和看法超越了理性界限,从而对事件当事人采用集体围攻的方式进行严重的道德审判,采用各种造成了各种的压力。”[1]网络暴力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很多人自发的无组织的方式集合起来,对某个事件进行评价,很多时候这些行为都是无领导和无组织的,自然也就很容易导致狂热,很多的网友都会采用各种非理性的方式进行漫骂,甚至是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人多半都是青年人,思想和行为往往不成熟,自我反思能力不强,更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带动。

比如最近火热的“李天一”事件,李天一因为涉嫌对一名少女的侵犯而遭到曝光,在各个论坛上对于李双江和其子的无理谩骂充斥网页,有的网友甚至叫嚣:“枪毙李双江全家,净化空气!”“李双江就是人渣,一家都是人渣!”“这么大年纪还搞出这么一个为害人间的小畜生,真是有俩糟钱不知道这么花好了,有娘养没娘教的东西,应该人道毁灭!”紧接着李双江之子去年的因为打人事件遭到曝光的事情再次被揭露,这样的火上加火更是让网民愤慨不已,对于李双江妻子梦鸽的攻击也是从没有停止过,有的网友甚至说“鸽子变成了乌鸦”。李双江夫妇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在去年教养完毕后更名李冠丰,这个事件爆发之后更是有网友开始质疑李双江瞒天过海,违法乱纪,想洗刷到犯罪记录等等。

可以说网络暴力给一些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是没有到场的暴力,很多的网民却挑出最恶毒的话来表达,采用语言暴力攻击他人。受到了伤害的当事人只能被迫接受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从法律的角度讲,网络暴力是违背法律本质的,网络暴力也是与社会公德相左,是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违拗。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走向法治的社会,法治所蕴涵的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与人类的终极追求是暗合的,网络暴力背离法治精神,也会危害法治生态。

鉴于目前的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很多网民也开始呼吁净化网络,加强管制,随着网络主体的增加,网络暴力的频发,加强治理成为了各方的共识。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的手段,对于治理网络暴力具有合理正当性。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因为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这种变化,其中存在着的很多的疏漏,对于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事情往往是处在暧昧之中,一方面是网络暴力实施者的隐匿性,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很大的力气进行侦破,而且这个过程中,这些实施者往往是作为意见领袖出现的,一旦遭到了惩罚会导致网民更加疯狂的攻击。随着我国逐渐步入信息化时代,特别需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只有立法体系的完善,才能有效治理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在制定《民法典》中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隐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责任形式。也可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隐私权法》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对个人隐私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在很多时候网络主体之所以如此的嚣张,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其他顾虑,不用负责任。而一旦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可以遏制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这些在国外已经有过先例,像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信息、福利待遇等都是通过网络实名登记,上网和手机实名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亚洲的韩国在2008年也开始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这也就意味着网络实名制的正式确立。网络实名制可以让一些网络暴力实施者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后果,更理性的去进行评论,也是维持难以管理的网络暴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因为有着庞大网民,要想实现完全的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必须与社会法制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同步,中国的这方面也是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相信这一制度在未来也是有可能的,另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网民接受实名制的不无可能。

最后,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当事人是无法获得精神补偿的,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考虑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搞好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确定。一般而言,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等,在司法解释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益行为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确认后确定与评算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样能够更好地确定侵权人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网络运营商也是如此,虽然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所涉及,但仍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信息的协同过滤与网民的“群体极化现象”[J].新闻与信息传播研究,2006(6).

猜你喜欢

网络暴力控制
反性别暴力
“暴力”女
暴力云与送子鹳
社会转型期行政权控制的路径探索
油气集输系统信息化发展形势展望
基于网络的信息资源组织与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基于网络的中学阅读指导
会计预算控制现状及方法
浅谈高层建筑沉降监测关键环节控制
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