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研究
2013-04-29余建普
余建普
【摘 要】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愈来愈严重,极大地侵害了公民的就业权,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平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就业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是就业歧视最基本的特征。法律之所以要禁止就业歧视,就是要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在当前就业背景下,反就业歧视绝不能仅仅满足于表面形式,而是必须遵循市场化就业的基本规律,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本文对劳动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其分类进行探讨,联系实际,针对具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解决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对策;执行机构;平等就业权利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之工作岗位或工作能力无关联的原因,不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岗位安排、工资、培训、晋升、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条件、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造成消除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平等待遇权的现象。
法律对特殊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实施保护原则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业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不在“就业歧视”之列。
(二)目前我国劳动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劳动就业歧视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存在于民(私)营企业中,而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国就业歧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疾病歧视、地域歧视、学历与经验歧视、身高与容貌歧视等。其中以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现象尤为突出。
1、性别歧视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的权利,在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录用妇女的标准或拒绝录用妇女。而现实不尽人意,许多用人单位在其招聘要求中注明:“男性优先”或“须为男性”女性常常因为性别原因而被拒之门外。性别歧视的原因归纳来看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与我国封建社会以来的“男尊女卑”“等思想有关;另一方面,女性在身体条件上与男性有很大区别,尤其是未婚女性会有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法律对此给予特殊保护,许多用人单位相比之下就更欢迎男性。
2、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或出身歧视)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分城乡的户籍制度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待遇的行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具体包括城市户口与乡村户口,以及不同城市的户口。尤其是城乡户口问题,它受历史上由来已久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城市生活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经济水平。户籍歧视一般表现为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限制了农民工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这些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违背了市场自由分配资源的原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3、其他形式的就业歧视
(1)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年龄界限,“35岁以下”这个限制性条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许多招聘广告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求职者面临更严峻的就业挑战,也造就了中国独有的“40、50”现象。(2)健康歧视。残疾人求职时遭遇各种歧视早已屡见不鲜,一些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时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消息也时有发生。有感“乙肝歧视”的争讼,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和讨论。(3)身高歧视。有的招聘单位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对不达标者,不予考虑,其实排除出于工作性质确实需要以外,那些与工作能力无任何关系的身高规定是毫无道理的。(4)容貌歧视。诸如“五官端正,仪表端庄,气质佳等”的招聘要求也即容貌要求屡见不鲜。某地还居然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女青年双侧乳房必须对称。就业歧视竟然扩展到女青年的乳房上,也算是一则天下奇闻。
二、就业歧视现象原因的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又快,所以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基本上都呆在农村,与城市市民几没有什么就业冲突。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技的推广,城乡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所以,在我国经济发展虽然快速,但满足不了劳动力需求,出现供过于求,劳动者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挑选的范围大,出现了歧视性的限制条件。
(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就业歧视的严重化很大程度上归根到底还是我国的国情问题,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在人口与发展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口总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流动迁移人口规模庞大,劳动就业、消除贫困和社会保障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尖锐的状况将长期存在。这具体表现在就业方面就是待业人数庞大而工作岗位数量有限。
(三)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不全面,包括的范围狭窄。其中,《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第13条规定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显然,我国法律提倡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性,有不受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限制,但没有关于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星座歧视等方面的法规。另一方面,既有的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以上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就业方面所做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还没有具体化的操作模式,也没有对违法责任予以追究,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必将导致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和存在。
三、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思考
(一)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禁止就业歧视
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阻碍了社会健康发展,也与我国一直以来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协调。在立法层面从根本上禁止就业歧视,已是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当务之急。目前呼声比较高的是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连续数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但至今尚未纳入立法范畴。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具体包括:对就业歧视的行为做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相关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提供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研究制定促进公平就业政策等,并可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员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这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人权构成的基本核心构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中国,中国法制呢?所以,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二)设立反就业歧视的行政执行机构促进平等就业
我国目前就业管理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主要有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和失业保险等职责上的分工。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常设性的专门机构,这个机构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做出认定,对认定为就业歧视的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为受害人提供有关法律援助,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研究促进公平就业的政策建议等。以上措施,既是反对就业歧视的事后补救措施,同时也是防止就业歧视的事前预防措施。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的本意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以使社会能处于一种良好的预想状态。但除了首先要做好立法这一关,守法也是关键所在。而对于广大公民来讲,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所以相关部门有责任通过各种可行途径来宣传法律。主观方面要加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要加强维法意识,提高科学用才体制;从劳动者角度来讲,要加强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维护,勇于反抗,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环境。
综上所述,禁止就业歧视是个全社会的问题,要综合治理。应当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的发展之中建立完善法律体系、政府职能和劳动制度,以彻底禁止劳动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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