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2013-04-29梁莺
梁莺
【摘 要】在刑法学领域中,如何从主观要件上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一直富有争议。为作区分,首先应从两者定义出发,对其进行文理性的基础解释,以涵盖认识因素、意志特征、外在表征以及对客观条件的要求四个方面;其次,应综合上述四方面对认识因素做进一步补充,提出两者的要点区别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识程度;进而试图探求出两者各自的识别要素;最后结合两者的特征和区分对一些案例进行辨析。
【关键词】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放任;轻信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1]
我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
下面我将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两者本身出发,对照由此引出的三个方面并结合其他案件来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基础区分
(一)认识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意志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即意味着不希望)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三)外在表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而在间接故意中,不以是否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为判断。
(四)客观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即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则对行为人没有客观条件要求。[2]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区分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不同之处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在过于自信过失的场合,行为人认识到的是抽象的模糊的危险。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认识到的是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完全一致,则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与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出现认识上偏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换言之,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即对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各种条件有清楚的认识,它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对于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为必要条件;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尽管“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对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各种条件已经有了认识,但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低估这些条件的结果,因而它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为基础。[3]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识别要素
(一)何谓“轻信”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意志要素是“轻信”,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或客观有利因素,在主观意志上,行为人拥有足够的自信,也即“确信”,是一种“绝对的”或者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心理状态。
(二)何谓“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意志要素是“放任”。德国学者封希培对此解释道,“决定故意的关键不在于认识, 而在于行为人和结果之间强烈的心理关系, 即对结果的意欲, 包括对结果的伴随意欲。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认识结果发生可能时, 宁愿结果也不愿意放弃他的行为, 即使结果是他所不在乎的或者不希望的。” [4]这里的“宁愿结果也不愿意放弃”就是“放任”。
另外,从现有文献所汇集的间接故意概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5]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6] 3.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5.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7]其中最后一种定义中的“有意”两字,也更加印证了前文观点。
五、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辨析案例
(一)他案辨析
首先,外在表征的区别显而易见,故不举例说明。
其次,就认识因素及其程度看,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应有程度之分。举例对比:譬如,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时,对被害人实施紧勒脖颈并致其死亡的场合,即便行为人事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抢救措施(看起来对被害人的死亡持反对态度),也应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因为在用绳子紧勒被害人脖颈之际,被害人的生命已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中。而另例如,在行为人确信屋内无人,意欲烧毁房屋,但纵火时恰逢被害人回家并致使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轻信屋内无人,法律也不能苛求其在纵火前确认在邻里看来也无人居住的房屋内是否有人,因此,对于被害人伤亡的结果,殊难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系间接故意。但是,烧毁房屋毕竟存在致人伤亡的抽象危险,常人皆应有所认识,因此,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可主张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易词以言,间接故意所认识的危险较之过于自信过失更具紧迫性,而是否具有紧迫性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一般人的经验加以判断。
再次,就意志特征与客观条件看,举例对比:孙七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入孙七院中无理取闹。孙七气急,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问孙七对手榴弹爆炸的结果的罪过是什么?间接故意。拧开的手榴弹和点燃的爆竹放在一起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且有近乎必然爆炸的因果关系程度。孙七对于私藏手榴弹并将其作为威胁的后果应当是有具体而现实的认识的。另一方面,孙七带着手榴弹和别人争执,虽然他只是想吓退对方,但他没有能力和技术防止对方争夺防和防止手榴弹爆炸。如果他具有“自信”,也只能算是一种盲信。所以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条件。[8]
(二)本案辨析
结合上述分析与比较,对于本案的分析就比较明确了。
第一,从认识程度上看,“明知”与“预见”有轻微差异,“预见”表明实际结果与行为人认识可能有偏移,而“明知”则表明实际结果与行为人认识是一致的。而很明显,汽车修理工具有专业技能,他对高压气泵的原理及危险性应当了解,实际结果与其认识是一致的。所以他应为“明知”。
第二,从意志特征上看,行为人是想“恶作剧”,而恶作剧,就是故意与他人开玩笑、戏耍、互相捉弄的行为。恶作剧最基本的形式即是故意使他人陷入窘境,并在旁观赏他人尴尬、吃惊、惶恐等等寻常难以得见的情绪表现,借此得到乐趣。往往适得其反地令人憎恶。这种恶作剧有时已经达到了欺凌或犯罪的程度,可能会面临始料未及的严重后果。[9]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本案中行为人的意志特征并非轻信能够避免也非主动积极追求危害结果,而是抱着好玩、恶搞的心态进行高压气泵充气行为,即是“宁愿结果也不愿意放弃他的行为, 即使结果是他所不在乎的或者不希望的。”这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同意,具有一定程度的故意。由此也可推导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存在刻意避免的心理,因而对于此种避免所怀有的自信更是无从得来,因此本案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在第一点中已经提到,行为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故而对于高压气泵充气行为及其后果应当具有具体而现实的认识。且行为人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开始充气之际,被害人的生命已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中。因此应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所承受的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
第四,从外在表征来看,行为人并未采取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第五,从客观条件来看,尽管行为人是汽车修理工,经过专门训练和上岗培训,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能,但在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的行为中,他并不具备能力,也没有外界条件使他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他所有的技能仅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操作高压气泵进行对物充气的技能。而且哪怕对于普通人而言,若被问及高压气泵塞进肛门会怎么样,人们都知道肠管、内脏会在高压下破裂,就像用高压气泵吹气球一样。表明此行为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必然性的,且此种认识属于常识。即便行为人自信不会造成危害后果,这种自信也是“盲信”,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成立要件。
综上所述,对本案行为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六、结语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一定难度,因为两者皆为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而难以直接被他人感知。但通过深入剖析两个概念的定义与解释,并结合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方法,以及情景模拟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形态,便可对两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为了让两者更易认定及区分,我们还应做出长足的努力与探索。
【参考文献】
[1]编者注:此题为2012司法考试卷二52题。出题背景为真实事件:山东夏津县城某汽修店的两个维修工为开玩笑,竟然把高压充气泵塞入了年仅13岁的学徒杜传旺的肛门,强大的气压瞬间击穿了孩子稚嫩的身体,杜传旺随即被送往医院。在昏迷8天后,杜传旺于7月9日奇迹般苏醒了。详文参考:http://www.7y7.com/yule/35/68035.html 由于本文仅对考题本身进行分析,故而真实案件仅作为背景材料。
[2]高铭暄.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1982:152-153.
[3]李长青,李健,何泽宏.刑法[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22.
[4]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M].台湾学林出版社,1997:77.
[5]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群众出版社,1992:175.
[6]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315.
[7]高铭暄.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1982:147.
[8]罗祥.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刑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2-33.
[9]参见“恶作剧”在《维基百科》中的定义,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3%A1%E4%BD%9C%E5%8A%87,201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