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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作证特免权——以未成年人为视角

2013-04-29邵慧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父母未成年人

邵慧

摘 要 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包括婚姻特免权和父母-子女特免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证人在心理、生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的设置极为重要。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可以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会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包容,有利于他们接受感化和挽救,还可以消除未成年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感,避免指认亲人的巨大痛苦。

关键词 亲属作证特免权 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 未成年人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概述

亲属作证特免权是指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因为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亲属关系而享有的选择拒绝作证行为的权利。亲属所作证的证言对查明犯罪动机、案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犯罪造成的后果等要素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出于利益与政策性理由的考虑,仍要依法对其予以排除,除非证人自愿放弃该特权。

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包括婚姻特免权和父母—子女特免权。其中父母—子女特免权包含两种:一是不利证言特免权,即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父母或子女不能在对方涉及的案件中作为不利证人作证,除非其自愿作证并知悉放弃此特免权的后果;二是秘密交流特免权,即父母或子女不能被强迫披露任何在父母子女关系存续期间的秘密交流内容,除非其自愿作证并知悉放弃此特免权的后果。

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存在不良人格倾向或其他方面的心理障碍,且未成年犯处于人格的成长期,其人格具有强烈的可塑性,往往未形成成年犯那样顽固的犯罪心理,更容易被感化和挽救,更易于摆脱“污名”的自我意识,社会也能以更宽容的视角看待他们,这些都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未成年人的问题行为是人际关系的产物, 在访谈中, 青少年常表达“喝醉酒让我感到我是群体的一员”、“打架时冲在最前面增加了他人对我的敬重”之类的话语。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青少年的冒险行为不是一种个体过程,而是产生于种种关系之中,因此,家庭的温暖和关怀、社会的认同可更好的矫正未成年犯罪。

(二)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性

首先,个体的感知、记忆、思维、想象能力及个性、社会性的发展均在青年初期。相应地,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不可避免具有“准确性低、细节性差、逻辑性差”等缺陷。加之未成年人缺乏普通司法知识,人际沟通能力发展不成熟,在法庭上陈述会加剧其心理紧张程度,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未成年证人在等待出庭陈述的过程中会对出庭所带来的畏惧做出超出实际的想象,从而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焦虑感。德国学曾对82位曾经经历过法庭程序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进行了跟踪调查,其中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都表示在等待出席法庭提供证言的这段时间里未成年人最为焦虑、心理压力最大。

再次,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作证最大的恐惧来自于直接面对被告人,尤其是在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中,被告人的出现可能使未成年人误以为侵害会再次发生,而这些痛苦的经历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三、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和出路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家庭是他们温暖的港湾,父母是他们的精神和物质支柱。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由于赋予了父母作证与否的选择权,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免于承受父母的证言指控,让他们体会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包容,有利于他们接受感化和挽救,不至于被家庭和社会推向不可回头的深渊。

对于未成年证人而言,作证特免权一方面可以尽可能使未成年人那些“准确性低、细节性差、逻辑性差”的证言不被采纳,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其在等待出庭陈述的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感。还可以避免当庭指认亲人的巨大痛苦和经历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阳光的成长。

想要充分体现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的价值,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完备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判例法”因与中国的法律传统相抵触而不能在中国适用,使其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的优点无从得到发挥。而脱胎于“判例法”的“判例指导制度”则恰好汲取了“判例法”的优点而克服了其不足。“判例指导制度”的设计,强调“指导”意义,目的在于当法律规定不够清晰时,对审判有所借鉴。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于亲属作证特免的规定,特别是父母——子女作证特免权的规定还不是很详细,因此,实践中建立判例指导制度对我国解决此类问题意义不凡。

参考文献:

[1]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2009(1):32.

[2]刘立霞.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举证研究——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为切入点[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68-71.

[3]王继福.中国宜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判例指导制度.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5.

[4]徐昀.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社会建构论之维:方法与应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4):50-52.

[5]刘立霞.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7) .

[6]刘立霞.论刑事诉讼中的婚姻关系特权[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56-158.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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