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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演绎作品版权的行使

2013-04-29刘星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作品版权财产权利法人

刘星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和。它是一种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使用作品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权利。

一、版权的内容

版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前者指作者、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后者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两者的具体权项参见表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二、版权的客体

版权的客体是作品,即在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作品是思想、观念等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观念等本身;(2)该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3)作品具有独创性;(4)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三、版权的主体

版权的主体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版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即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有时也为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分几种情况:(1)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自出版之日起,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在缔约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我国按条约或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保护,但无义务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

四、演绎作品版权的行使

上文从版权的含义出发,分别对其内容、客体、主体做了简要阐述,下文将根据“含义—构成要件—权利归属—权利行使中的问题—解决方案”的思路,以演绎作品为例,重点分析其版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参见表2),仅为分析其他作品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

[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

[4]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5] 徐绪辉,王琪明.论作品版权分类的必要性[J].中州学刊,2007(9).

[6] 张怀印,周尚忠.版权作品分类——以符号学为分析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2).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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