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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国的建构

2013-04-29韩跃东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人治理想国法治

韩跃东

摘 要 法治社会是人类文明社会的标志,也是人类一直所追求的。我们国家把法治社会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凸显出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追求和重视。本文通过介绍西方法治说和中国法治说来对法治的历史和发展进行介绍,并对法治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例如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对理想的法治国家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 法治 人治 价值 理想国

智慧的古希腊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先河。希腊人眼里,法律因宇宙之神宙斯的赐予而套上了神圣的光环,法律成为了他们心中不可侵犯的神圣秩序。尔后,古希腊人又认为它是世俗的规则,“仍然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把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的和谐的两个基本政治原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然而对这种想法并不是鸦雀无声。与毕达库斯提出的“人治不如法治”不同,柏拉图却期待着那份“哲学家王”的人治,从而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长串的乌托邦中最早的一个”,他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贤人治国,抑或“知识专政”任何“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虽然在其晚年《法律篇》中,一再肯定了法律在国家地位中的重要地位,但仍是“第二等好国家”。我们不难看出这是超脱现实的近乎空想的理论,不免质疑:我们能保证社会中有这样的闲人吗?即使存在这样的人,我们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保证找到他呢?这样,似乎又回到了法治的层面上。或许是青出于蓝,亚里士多德则鲜明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法律是许多人制定出来的,而众人所做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判断要可靠;第二,人难免感情用事,而法律则无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实行法治可以反对专横与特权;第五,法治虽比较原则,但不能成为反对法治的理由。不仅如此,他还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从柏拉图到亚里斯多德,似乎是由人治转向法治的一个艰难的抉择。

而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则前进了一大步。虽然古罗马人没有古希腊人如此善思能变,但他们却更加务实,更懂得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去。从习惯法到公民法,从万民法到自然法,俨然一套法制体系,令人称叹。古罗马的社会,法律是中心。塞尔苏士认为它是“善良公正之术”,乌尔比安认为“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西塞罗更是一语惊人:“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使我们可能获得自由”。这似乎达到了对法律顶礼膜拜的程度了。我们虽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古罗马完全摆脱人治的阴影,但这无疑给奴隶制的社会形态中增添了几分浓重的法治色彩。

顺着历史的步伐,启蒙运动的洗礼中,近代法制观念才真正确立下来。近代法治主义的英国。詹姆斯哈林顿提出了对法治共和国的构想。“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洛克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的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从而在本质上排斥人治。激进的法国,秉承着洛克理论的孟德斯鸠根本不满足于讨论对法治的取向或仅仅概括法治为“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而创造性地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野心对抗野心的方式将法治落实到具体层面上,这对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法治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另一位巨擘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创建法治共和国,他认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有个人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必然会受到这个人任意支配。”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理念:法律至上。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美国人的创造力,潘恩,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转眼间将启蒙运动的精华在新大陆转化为巨大的事实,为世界缔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得法治阶梯一跃上数层。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而今法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局限于资本主义的圈之中,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如火如荼。

中国古代关于法治和人治的理论阐释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儒,法两家之说。《论语》,可以看出满篇基本都在讨论仁、礼、德等,而有关刑或法则的则少之又少。孔子云:“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矣”。到此可以看出孔孟有异口同声是赞成人治的,而儒家战国后期的代表荀子也仍旧持此观点。法家的言论也许会让我们感到为之欣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与儒家相比,法家则更突出了法律的治理作用,而没有幻想把国家的兴衰寄托于帝王个人身上,主张“垂法而治”,“依法治国”,似乎确实进步了不少。

那么,至此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儒家主张人治,而法家主张法治呢?这个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稍作分析即可明了。儒家主张仁、礼只是更强调了人在管理中的作用侧重于人的效用发挥,而法家则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来统治国家,发挥法律这一工具的职能。“儒法两家的理论分叉点只是对法的功能理解的差异,而不是法价值观的差异”这个分歧只是在于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的镇压和教化的功能,而儒家则不排斥法的功能的前提下更重视礼和德的作用。而所有的这一切其实都是在君主专制这一制度前提下,这一阶级压迫社会本质下而言的,也都是服务于压迫人民的,剥削百姓的少数派统治。以此来维护“君权神授”,“王权至上”这一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理论。所以,归根到底都是人治的,是讨论人治下的具体管理方式、压迫手段。如果去除君主专制的基础,恐怕也就失去了其时代的意义。儒法两家所说的人治和法治显然与今日的人治和法治大相径庭,历史的进步早已赋予他们新的时代内涵。

在强势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人重要课题,更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

法治是主要是用来解决所谓的专制或者权力行使无限制的问题,这是一种法律线性化理论模式的结构。所以,法治的关键,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法治就必然遭到权利的挑战而归于失败,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其“社会控制任务以及由此而来的我们称作法律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其目的是控制这种满足个体欲求的侵略性的孤行专断的个体倾向”,而权力的行使运行于通常被称为“官”的手中,所以治权在某种程度上即“治官”。这与古代“明珠吏民不治民”的观点不谋而合。人是不可靠的,必须依法而治之。正如汉密尔顿所指出的: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有任何政府了;如果人类是天使统治者,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者内在的控制了。这样,才能保证公共社会让渡权力为公共谋利。当然这不是说不治民,因为在民众和权力之间,民众总是弱者,治民容易,治权力难。治官的同时也要治民的,只是治民与治官相比较,治民退居其次罢了。治权之外,我想便是治法。所谓治法,一是指创制良好的法律或者可称之为良法。其中,主要就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现代的法治,一定是要良法之治,如在恶法之下,恐怕与封建君主专制之下无什么两样,是不可想象的。最早亚里斯多德那里,便提出了良法。而当代的法学者李步云认为良法必须具有真、善、美三个特点。归纳起来良法似乎合乎两个条件:一是法律的内容要达成社会认同的实质正义;二是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以及法律的执行都要符合程序正义。此外值得补充的一点是价值上的,即良法因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并服务于社会的普遍利益。良法之治应是我们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再说由谁来治,在以往的剥削社会中都是由少数的统治阶级来治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取决于个人的意志。显然,在迄今人类最高的社会意思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中,由君主抑或少数集团统治则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观点,还是对社会本质的分析,现代法治无疑是广大人民的法治。我们推行法治,就需要打破传统观念,将法律去掉其神秘化,让广大人民知法、懂法、用法。脱离人民的法治,肯定是空中楼阁,为此,我们心中一定要留存着一份信念,让法治意识普及国人,切根深蒂固。

出于人性美好的本能指引,许多学者也对未来的法治国家提出了各自的构想。李步云教授认为,法治国家作为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类型,应该具有十项特征:即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利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之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卓泽渊教授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之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权利本位。张文显教授则又添了社会自治这一条。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法治的基础下并不排除人治。这里所说的法治不排斥人治主要是指法治不排除人的因素。任何情况下,法治都无法排出人的因素。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维护、法律的遵守都是需要人来完成的。法治对于人的因素不是排斥而是需要如何控制人的因素以保证法治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有程序来保证法治的稳定性,以良法来保证法治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点上,良法之治与亚里斯多德提出的哲学王之治就是相通的。法治并不排除人治,而是如何去控制人治的因素,美国的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大法官通过案件可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除法律。而如何保证法治不会被这些大法官变为人治,这就需要有正当的审理程序保证;高尚法官的遴选过程等。法治如果排斥人的因素则无法自我推行。法治很重要的前提和保证就是选择正确的法律制定者,法律的维护者、法律的执行者。人的因素在正当程序的保证下和法律的授权下来对社会进行治理,以实现法律之至。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法治的基础。为何法律能高于统治者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探求国家与人的关系、国家存在的目的等。国家是人们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生活,保证自己的安全通过与他人的协定,同意让步自己的一些权利,遵守共同定下的秩序规则,共同推举出一个维护此秩序规则而组建的政治机器,这就是公民契约论。公民契约论解释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国家是为了人民服务而产生的。我们常说的统治者应该是人民的服务者,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法律则是人民共同制定的各种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有序的运转。而统治者是维护此规则的,所以统治者本身必须服从于规则,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旦统治者高于了法律,也就破坏了法治的根本基础。这就是我们需要加以防范的。我们国家当今对法治破坏表现在种种特权的存在,导致了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充满正义的。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美德和崇高的理想,没有正义,法治徒有其表。所以,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何为正义?一直以来也众说纷纭,因为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视的脸。结合各家观点,正义应当是一种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利益平衡机制。这一机制将会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发展,因为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治是其高级手段,而本质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十分理性的。早在启蒙运动之处,康德便将理性作为人类追求目标之一,他认为所谓理性,即是未经别人指引的一种成熟状态。而美国当代思想家布兰德认为,理性通常都是表示把握必然联系的官能与功能。理性不单单指心里的状态明智,更是行为的合法与合理。经受法律观念的陶冶的未来民众,应该个个十分清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知道如何去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如果仍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盲从,那法治将无所适从,也不可能名副其实的法治。所以,人民的理性僵尸法治状态的前提。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善于驾驭民主的。民主,和其神圣的字眼,当然是理想社会不可缺失的特征之一。西方著名学者悉尼胡可认为,民主的最大敌人竟是口头表示和蛊惑忠于民主的人,这正是一个雄辩地标志,表明民主的理想对现代心灵来说本来就是觉得有道理的,而是普遍具有号召力的。由此可见民主的重要性。虽然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一旦失去控制就会发生苏格拉德的悲剧。民主是可以通过良性机制保证民主的质量的。当下民主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人口的扩张以至于增加了普及的难度。二是物质条件加以限制难以保证民主的质量。三是人群智力的的差距以致民主平衡的问题。为了摆脱专制,我们选着了民主。

未来的法治国家应是充分自由的。只要一个个体避免损害另一个个体或者多数个体的正当利益,自由的空间是足够任何一个有正常心理状态的自由民所享受的。

法治理想国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我们坚定理念为其奋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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