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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物权保护的法和经济学综合分析

2013-04-29郑小克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矛盾公平统一

郑小克

摘 要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配置物权所应达到的一个目的。冲突存在于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即物权效率自然发展导致起点不公平、机会不均等、结果不均衡。并且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物权社会化,让私人性物权效率提升为社会效率,则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能和谐一致。

关键词 效率 公平 矛盾 统一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概述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文就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性规定。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它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科学内涵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1)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2)物权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对等;(3)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平等受到物权法保护。(4)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物权法将物权分为国家、集体与私人三类。 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 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

二、效率(效益)原则

(一)经济学上的效益

效率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最早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于190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首先提出来的,所以效率也就是只帕累托效率或者帕累托最优。一般理解效率为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源的最佳配置,即投入与产出的最佳配置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的有机结合带来了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与新领域,带来了法律价值目标的新思考和新发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是法的保守方面的作用,而就法的革命性而言,法应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法治社会尤其如此。当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处于相对稳定时期时,分析法的反作用更比分析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有意义得多。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法又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推动器,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分配的公平上,而应转到社会财富的创造效率上,因为这才是推动公平由突然向应然进步的实质性问题”。法制进程与法学理论只有保持与社会发展和现实变革的密切联系,深入动态运行的生活本身,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与理论活力的源泉和动力。

(二)效益是检验法律适用重要指标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目标。而看得见的正义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纠纷的解决过程到结论的得出,虽然法律不会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目标,但是效率确实是许多法律内涵的价值追求,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效率目标与法律所维护的正义目标并不相悖。因此,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用效率来诊释正义的内涵,而效率也就成为法律的重要追求。物或物权界定满足经济效率,通俗的说就是物尽其用,一定的物能够得到最大的社会产出或最大的社会福利。在经济学上,效率的判定标准是帕累托最优,即一种变化(物权重新界定)并没有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而至少使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变好。

(三)物权效率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物权效率是经济效率中重要的子系统,是指法律界定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的所有权在动态行使后的价值增殖水平,是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产生的最大效益。物权效率区别于劳动效率、管理效率、生产效率、知识产权效率等方面而独立存在,但又是经济效率中其它效率的基础和条件,影响甚至制约着其他效率的水平。正是因为物权效率的地位决定了物权法在社会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物权保护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从逻辑上讲,公平和效率不存在哪个在先哪个左右的问题,但是具体到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公平和效率总有时间差和空间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的现实呼唤,将法学思维融人经济体系中进行思考的努力,是十分必要的。“市场上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新制度经济学所讲的制度就是法学最个人的行为规范。从这方面讲“它们的指向是一致的”。

(一) 公平是物权法的首要落脚点。

1、法律追求的一般或终极的价值只能是公平或正义的理念。人类的理想是理念上的公平。为了实现平等,古今中外,人们不断地进行斗争和探索。从南宋初年钟相、杨么起义的“法分贵贱,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残,均贫富”,到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的“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平均大同思想,从英国空想社会者莫尔的“乌托邦”社会制度,到意大利思想家康帕内拉的理想国“太阳城”,无一不体现人们对公平的追求。

2、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的建设应以公平为价值取向。法的性质直接决定于经济基础,但在其历史发展中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不同于其他的经济政策,具有更强的权威性,法的稳定性是其权威性的需要。

3、以公平为价值取向,是我国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法学研究的生命力,与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密切相关,相对而言,法制建设的可待续发展,不仅仅在子有制定得良好的法津,还应该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公平观念是法制的传统要求,更是法的现代要求。

(二)强调效率是物权法实现权利保障的基础

物权保护的效益原则,是指应当用尽量少的保护成本换取尽量多的保护收益。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所谓成本不外乎一定的劳力、金钱和时间的投入,有时也包括精神压力。其中,劳力和金钱投入可称之为有形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可称之为无形成本。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社会来说,物权保护都应当尽量节约成本。因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用于物权保护的支出越多,用于生产的支出就越少,从而会引发个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所以,物权保护不能不考虑成本。

在法律经济学看来,物权保护效益原则的关键在于降低物权保护的成本,无论是将物权保护看作是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活动,还是看作是法律规制的过程,都是如此。那么,如何才能降低物权保护的成本呢?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首先,立法应当尽可能提供各种有效率的物权保护方法供当事人选择。只要其是有利于降低物权保护成本,提高物权保护效益的,立法都应当予以承认。但是,我国目前的物权保护立法却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一是,物权法的保护方法比较欠缺,二是,自助行为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值得庆幸的是,此两项不足,已经引起了民法理论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详细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也已见到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其次,物权人应当选择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保护物权。至于哪一种方式是最有效益的物权保护方式,只能在个案中予以考察。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各种物权保护方法的效益作一般性的抽象。第三,将物权保护的成本科由侵权人承担。无论是采取自力救济,还是采取公力救济,法律都应当将物权保护的成本科加于侵权人头上,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物权人保护物权的成本,还有助于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物权保护成本。据此,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由当事人分摊诉讼费用的做法,以及对物权人除诉讼费用以外的其他物权保护成本(如律师费用等)不予支持的做法,必须予以改变。

我国物权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物权法的的核心价值,进而确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不仅仅是两个政治经济学的命题,在物权法领域也有着其独特的内涵。今天对两个基本理念的强调,是实现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目的,最终达到保护人权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利民.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J] .2008.10.

[2]公丕祥.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J]. 2010.8.

[3][美]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M] . 2008.5.

[4]朱光华,高建伟.《物权法》的核心观念解读: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J] .2008.4.

[5]姜黎浩.公平与效率的法理思考[J]. 2008.9.

[6]朱光华,高建伟.《物权法》的核心观念解读: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J]. 2009.7.

(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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