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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及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2013-04-29李幼东

农民致富之友 2013年9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种地仲裁

李幼东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至今已经有10年时间了,农民的土地纠纷案件解决的方法也由政府解决为主逐步转向由法制解决。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更加规范了土地纠纷处理的程序。多年来经过全体经管干部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规范村集体资源发包的程序,县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配齐土地流转资信审查员和合同签定鉴证员,土地流转都已经依法有序开展,近几年来因土地纠纷上访人数逐年减少,但解决起来难度都很大。上半年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在全县进行了专题调研。2010年末全县仲裁部门和乡镇调解员受理土地承包纠纷89起,其中仲裁解决34起,调解解决的55起。2011年受理61起,其中仲裁解决13起,调解解决48起,2012年上半年受理26起,其中仲裁5起,调解解决21起。近3年有8起土地纠纷案子都是通过信访联系会,农业县长带队组成工作组与法院沟通研究后通过裁决解决的。虽然纠纷不多但解决都花费了县乡村干部的大量物力和精力,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农村土地纠纷新特点:

由于信访部门上级涉土案件不复议、法院不受理,土地纠纷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门来解决,由此土地纠纷出现新特点:一是侵权纠纷增加,争要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减少;二是流转给亲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轮承包前流转出去的减少;三是流转合同写的条款多详细的增加,不写附加条件的减少;四集体访的增加,个访的减少;,五是提出仲裁调解的多,政策咨询的少;缠访的丁子户,赖子户多,解决起来非常棘手。

二、土地纠纷的类型

(一)2010年农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换发土地使用证确权时由于地界不清产生的侵权纠纷:

(1)村与村地界不清,通过确权发现外村农户种着本村地而且没与任何村签定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农户占地,而现种地户即不交费也不退地产生纠纷;典型的是长安村39户种文化村460亩耕地,文化村与長安村农户要地引起群访进省两次,解决了2年才要回争议地。(2)五慌资源发包时地界与国有林场不清,林场重复发包产生纠纷。(3)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地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发生纠纷。

(二)流转违约产生纠纷:

(1)连房带地一起卖的,由于当时地不值钱没明确地流转费用和年限,现种地效益好想违约;(2)流转给地邻或亲戚朋友只是口头答应先种着,没写书面合同,现在反悔强种地,(3)合同上有违约条款;如果要地返还承包2倍或几倍赔偿,流转方按现在地价给付赔偿,要回地自己经营或再重新转包仍然挣钱,按违约责任提出违约。总之种种违约都是流转方被现有利益驱动的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

因历史原因,30年正本合同与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不相符。比如延河镇的福山村在二轮土地展包时是顺延发包的,按一轮土地承包时的户签定的二轮合同,当时户在人不在的地都给签上,但是当时谁种该地谁又领到了土地使用证,造成同一块地一个人拿着正本合同,一个人有土地使用证,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四)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里亲属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很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延寿镇长发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大部分没签,村、屯干部种地多的有100亩以上,在他们不当村干部之前又都将自己地签入合同内,现在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村里的五荒长期低价发包,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化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里不平衡产生纠纷。群访案件都是这么形成的。

三、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据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这次调研中我们总结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方法,仅供参考。

(一)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带来的纠纷,尽量用协商的办法解决。由县乡政府牵头司法仲裁部门配合对双方进行调解,把权属明确后,让现在种地农户向明确所有权的集体少交点承包费,待二轮承包期满再收回土地。

(二)对于农民已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因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可由村级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如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裁决前仲裁员也应做大量细致工作尽量调解,本着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以免裁后法院不受理给上访人带来无路可走,或出现强种地现象。

(三)农民开垦的小开荒地因流转或侵权引起的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如自行协商解决不了的,与村签订承包合同的,应由仲裁机构解决;没签订承包合同的,由乡、村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的,村集体可收回该开荒地做为机动地管理。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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