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公开的新途径
2013-04-29雷丽莉
摘要: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在社会深度变革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是法治进程的推动者和法治理念的传播者。在李庄“漏罪”案两个多月的诉讼过程中,一批职业律师以微博、博客为平台,突破新闻报道瓶颈,跨越信息传播门槛,他们在WEB2.0的技术背景下,与网民共同缔造了一条司法信息公开的草根途径,也开拓了一种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新模式。
关键词:李庄“漏罪”案 律师 WEB2.0 微博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19世纪美国废奴运动领袖温德尔·菲利普斯(1811~1884)说:“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①同样,如果公众舆论只是发自于朴素的正义感,而没有法律理念和制度做依据,同样是不堪一击的。此二者的相互支持在法治社会初建时期尤为重要。在李庄“漏罪”案中,部分律师和知名法学家,在传统媒体记者的呼应下,第一次以微博、博客为主要平台,发布案件信息、解释相关法理,捍卫法律尊严,最终使此案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李庄“漏罪”案如何进入公众视野
由于此前的“李庄案第一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热议,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而且在二审终结后,关于该案质疑和讨论仍未消弭,因此被称为“李庄案第二季”的李庄“漏罪”案从一开始就成为舆情焦点之一,并在网民的围观、热议中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
纵观整个李庄“漏罪”案的媒体呈现,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初期,相关信息几乎皆由华龙网首先披露,传统媒体涉及李庄案件的信息多是对华龙信息的转载,至多是将该信息按照新闻价值要素对内容或标题略加修改,出乎其右的信息凤毛麟角。检方撤诉后,平面媒体的优势方始呈现,出现了一些深度报道。
2.在本案的媒体呈现中,“新媒体”占据了重要席位。尤其是一些知情律师的微博,发挥了重要的信息发布功能。这不同于以往案件中,微博主要内容以评价和议论为主,而少有信息的系统发布。尤其是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微博异常活跃,微博的即时信息披露及互动和律师个人网站和博客的系统阐述交相呼应,形成对华龙网单一消息的核正和补充。此刻,微博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更是广受关注。
3.本案中以微博为平台的信息发布者多为法律界人士。其发布的内容既有信息披露,也有对法律及法理的阐释和本案对法律运用的评述。其中,信息内容包括案件进展,包括程序中的细节和实体问题的信息,控辩双方人员的组成甚至履历,以及一些外围信息,如法庭外的横幅、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及态度等。观点性信息包括对管辖权的质疑、对证据及其证明力的质疑以及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的质疑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得到即时阐释。
4.随着案件不同阶段信息的透露,在微博上形成了一个个议题,而在议题进程中又有博客、帖子等对该议题的法理阐述及分析。如先是对是否需要辩护,引发对辩护权的讨论,然后是对管辖权问题、接受质证的证据完整性问题、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证明力问题、证人是否应出庭接受质证问题等的多方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议题事实上就是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这些议题中,程序正义是被强调最多也是引起共鸣最多的。
5.舆论始终伴随着争论,虽也有二元对立的态势,但随着新的信息的披露和议题的多元化,尤其是在律师博客与微博的专业化阐述下,舆论逐渐改变了简单的二元对立对抗的走向,表现出理性和思辨性,而且超越案件本身,延伸到律师身份的社会认同、司法改革等问题的讨论。
二、李庄“漏罪”案的信息场域
李庄案发生在重庆“打黑”背景下,该项行动无论是从其启动还是从具体执行过程看,都不能认定为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活动②。
通过法庭信息公开获取信息
通过独立报道获取信息
(李庄“漏罪案”信息发布图)
刑事司法活动信息公开的正常途径有两条:一是司法部门(目前主要指法院,其实还涉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以公开开庭、公布判决书等形式向公众公开案件信息;二是由媒体通过报道司法信息向公众进行公开。这条途径的畅通有两个前提,一是司法部门对媒体公开,二是媒体依法享有的采编权能够充分行使。(上图中细实线箭头所标示的即是司法信息公开的正常途径。)
但在李庄案的信息发布中,情况显然要复杂得多。图中虚线部分是在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信息公开中没有的。虚线部分涉及四个主体:政府、法院、媒体、律师;涉及四个行为:一、政府知会法院,为地方官媒提供采访便利;二、地方官媒在地方政府保驾护航下,成为唯一消息来源;三、政府引导网络公众舆论;四、律师通过“自媒体”发布案件相关信息。而与此相对的是正常的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这表现在:一、公众和媒体无法从司法部门获得与当地官方媒体同等的信息近用权;二、个别媒体只能选择通过微博和记者个人博客发布信息。
尽管在李庄案前后两季信息场域中的主体没有变化,但是各个主体的行为却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重庆市。在李庄案第一季中,政府议程设置痕迹十分明显。有媒体称,重庆官方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并采取如下举措③:(1)引入专家力量向社会阐释司法正当④。(2)借助当地媒体全方位引导舆情发展,从网络媒体、纸质媒体到电视媒体悉数上阵,选取有利的信息进行报道。华龙网几乎成为李庄案司法进展的首要消息来源,且其报道立场鲜明⑤。(3)发帖撰写评论驳斥挺李派观点。有报道称,在李庄案公审之前,重庆市委相关部门召开了一次通气会,围绕着如何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对李庄案发出声音,以及通过大量的评论员文章形成舆论上的气势,压倒一切对李庄案的质疑。除了为大家做好“网络新闻战”打气动员之外,还讨论了李庄案审判庭上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并分别就不同的情形做好假设的预案。为了方便采访,有关部门已经安排了数名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供媒体采访;亦已安排了旁听证,让部分网站的媒体工作人员可以“市民代表”的身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⑥。而在第二季中,从很多媒体采访受限,得不到与华龙网相同的待遇来看,亦不能排除其配合当地政府议程设置的可能。
2.重庆媒体。以华龙网、《重庆日报》为代表的重庆官方媒体,在李庄案第一季中,无论是在信息发布,还是在评论方面,都屡占先机且立场鲜明。其中华龙网最为典型。在开庭前一天该网就发布了评论《李庄案,碰触谁的蛋糕?》,接着又有《是什么力量让李庄低下了高昂的头?》《证人出庭不是救命稻草,李庄认罪是自知之明》《李庄认罪咋成了“不得已”》《律师“精英”软脚虾,重庆法院展宽容》《李庄,你究竟要装多久》《李庄遭禁:这辈子就跟“寡”有缘》《李庄:“厚黑学徒”学艺不精》《李翻翻:你翻掉的不是法律事实,是曾经支持你的心》《李庄倒了,阴魂散否》《且看李庄如何玩弄法律》等倾向性极其鲜明的评论。但是在第二季中,华龙网除了在消息发布上仍独占头筹外,在评论上明显降温,且类似于第一季中投枪匕首般的标题也十分鲜见。而都市类媒体在信息采集上的表现明显不如第一季,尤其在案件初期,几乎集体失语,(这与第一季中,尤其是一审中重庆当局对媒体开放不无关系),但在立场上较第一季更为中立客观。
3.律师、法学家。无论是在立场还是语言风格上基本上一以贯之,与第一季没有太大区别。依旧以程序正义等法治原理为据,用文书事实说话,用语较为理性、克制。但此案的重要性也是被他们抬到了相当的高度,无论是第一季中李庄“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小步”,还是辩护律师“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以及第二季控方撤诉后称“这是法治的胜利”,对于法治追随者而言都具有强烈的煽动性,其效果对于知识界人士具有较大说服力。但是第一季中,其法治理念的传播对于只具有朴素道德观的民众而言还存在隔阂。而在第二季中,这些宏大表述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在第二季中律师和法学界的言论表达较之第一季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微博这一新平台的利用。在第二季中,微博的信息发布、追踪和舆论聚合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即时交互性优势得以展现,形成一个活跃的舆论场。
4.网友。李庄案第一季中,网络舆情基本分为“挺李派”和“倒李派”两大阵营。“倒李派”的举措呈现出有组织化倾向,产生了很好的舆论效果,提高了普通民众对于重庆“打黑”和司法惩治李庄的支持率;但是这种做法难以左右业内人士的看法,尤其是相关评论“组织”和“操刀”的痕迹明显。而“挺李派”的言论则主要集中在对法治理念的呼吁和对案件本身程序的纠错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上。而在第二季中,网友中基本上没有了“挺李派”和“倒李派”的分野,舆论的交锋大多集中在是非判断和法理分析上,言论更平和也更具有反思性。在语言的使用上,情绪化的倾向也大大减弱。
三、WEB2.0与律师潜在功能的发挥
李庄案前后两季,相隔只有短短的几个月。较之李庄案“第一季”,在李庄“漏罪”案中,舆情波动平稳了很多,也没有了盲目的“集体欢腾”,网民“法商”⑦的迅速提高,一批具理性、独立思考的网民迅速成长起来。这一方面可归因于兼具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互联网WEB2.0时代,使公众具有了强大的个体传播力量;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李庄案中,一批职业律师积极参与公众议程设置,以微博、个人博客和个人主页为平台,发布案件信息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英国学者杰拉尔德·汉隆在谈到社会结构与律师职业工作时认为,“职业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如果我们需要了解在整个的职业内部正在发生的一切,我们也需要了解这一重要的工作领域正在发生的一切以了解更广泛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因素”,“这一转向是更大范围结构调整的一部分。”⑧尽管杰拉尔德讨论的是英国律师在社会转型中的境遇,同样处于转型中的中国也面临类似的问题。“黑幕的揭露者和维权的实际行动者往往都是律师,他成了专制弄权者和地方恶势力最害怕的一支力量。”⑨同时,律师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定位还没有普遍的社会共识。但在社会转型中,在司法这个特定的领域,律师必须发声,否则很可能被去专业化(deprofessionalised),沦为一般的工作性群体(occupational group)。
四、“强公共领域”与“弱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区分为“强公共领域”和“弱公共领域”。“强公共领域”是高度结构化和形式化的,与之相应的是政治公共领域(politicalpublicsphere);“弱公共领域”则是一种非组织化的舆论形成的载体,与之相应的是公民公共领域(civilpublic sphere)。哈贝马斯指出,“弱公共领域”应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不仅仅觉察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变成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⑩。而在司法领域,律师群体无疑是“弱公共领域”的中坚力量,秉持法治理念的律师“作为服务阶层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将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拥有(以及正在拥有)重要发言权。”
由于天天在处理法律实务,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对中国司法现状和社会现实有切身感受,一般人无法见到的内幕也能够调查了解。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记者都无法替代的。”
而且,对于“自媒体”而言,WEB2.0为其提供了信息博弈的可能,使虚假信息能够被即时监督、揭发、反驳和纠正。而且,由于“律师的解读……可以有别的律师、学者、记者、网民去反驳、比较他的观点,因此是一种平等的对话。在不断的滚动对话中,真相和真理能够被发现。”在本案中我们看到,有影响力的律师微博或博客,言论自律较强,用语谨慎,尤其是在与自身有关联、易让人产生联想和质疑的事件上,更加注意其严密性,力求以理服人。
诚然,正如又是何许人?所言,“试图寻找固有属性一好俱好、一坏俱坏的技术,是徒劳无益的。”但很显然,通过对某些公共事件的随聚随散的关注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却只能在WEB2.0的技术背景下完成。“不同的民主形式都有它特定的技术基础”,其中包括传媒的科技基础。WEB2.0改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件和公共议题的方式,尤其是微博出现后,迅速成为重要的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李庄案最终以撤诉了结,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公开化。WEB2.0时代到来,法庭的外延被扩大,网民成了陪审员,大家对真相的探讨以及通过微博等新媒体的交互碰撞,越来越清楚。
五、问题与反思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在于作为传播主体的律师和作为传播介质的微博。司法信息本不应由律师来公开,这样的信息也不需要通过微博来公开,然此二者相互结合,在某一地传统媒体集体失声的情况下,突破报道瓶颈,在信息发布中打破了当地官媒单一信源的垄断,在舆论上发挥了拨乱反正和制衡的作用,一波三折的李庄案形成了一道独特的媒介景观。尽管此举引来众多热议,但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反思。
1.关于公众参与司法的特殊性和司法公开的常态途径
确实与其他公共事务不同,社会对于司法的报道评论一直争议颇多,媒体自身也对司法报道进行自我约束,避免在案件审理中做有倾向性的报道。
当然,关于司法,公众是否可以参与讨论,公众参与可以到何种程度,的确应与其他公共事务有所不同。司法机关应居中裁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加之其有专业性屏障,不能民主决策,对于其独立性应给予更多的尊重,涉及司法这一特殊领域的信息发布和公众参与也应当遵循特殊的规则。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有一定的尺度,但这种尺度更多的是媒介伦理的范畴,对司法的尊重是媒体和公民自律的范畴,而不应成为对公众获取司法信息并进行监督设限的理由,否则法院将不可避免地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独断是非。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到,要将审判公开落实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公开。而且,此规定被收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关于“人权的司法保障”一章中,作为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增加的表征。法院应更积极地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信息的常态发布机制,以回应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
2.关于“去中心化”信息传播
本案中我们看到了社会对信息封锁的抗争,看到了在媒体由于主客观原因缺席或无法有所作为的情况下,公民知情权如何得以实现。WEB2.0在中国凸显出独特的价值。采集和发布信息不是记者的特权,而是一项公民权利。尽管本案的信息发布模式不应成为信息发布的常态,媒体、司法部门和律师终究还是要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但本案中律师、法学家、公众跨越职业角色进行“替代性”传播,展示了一条“去中心化”的传播路径,即权威未必来自官方,可能来自民间,还可能来自草根传播者在WEB2.0的信息博弈中树立的公信力。同时,也预示了新的技术背景下,可能会有更多传播模式被发掘出来。
另外,本案中律师参与传播的出现,增强了对记者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律师作为一群特殊的公民记者,其对于司法信息发布,表现出了比多数法制记者更强的专业性,他们甚至比记者更清楚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因此,新闻媒体只有强化新闻专业主义素养,才能提升自身的专业地位,更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
(作者单位: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
雷丽莉,大连理工大学)
(本文编辑:刘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