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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权益维护与保障初探

2013-04-29赵哲张伟霍骁象王特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顶岗条例职业院校

赵哲 张伟 霍骁象 王特

高职教育在规模、数量蓬勃发展之后,步入了加强内涵建设的关键期,因而作为职业教育综合技能培养重要环节的顶岗实习就更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多数高职教育在此环节中存在的薄弱之处,本文试图通过探究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为切入点,推进地方立法在促进校企合作建设方面有所突破,进而为高职教育创设更好的发展环境。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维护自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高职教育如雨后春笋般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高职教育无论在院校数量上,还是在学生规模上都迅速占据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成为了中国高等教育一支突起的异军,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提前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做出了不可否认的巨大贡献。然而,快速的发展不仅引发了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短期行为与持续发展等不同角度、不同观点的激烈冲突,也暴露出生源素质下降、师资短缺、管理不到位、人才培养质量有所下滑等一系列影响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潜在问题。正因如此,教育部财政部分别以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五个领先和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为核心,于2006年和2010年启动了两轮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大力推进内涵建设。我院是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立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中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之一,在国家骨干院校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对于实训基地、教学团队、课程改革等建设项目而言,在与学生实践技能提高和就业意向实现关系最密切的顶岗实习环节的实施和管理方面,高职院校的可控性和话语权更显薄弱,这甚至已成为制约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保持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于是,我们想以此为切入点,尝试以立法来促校企合作的方式,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权益维护与保障方面探索一些有助于破解这一瓶颈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最终实现办出人民满意、社会满意、企业满意的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的目标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温家宝同志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当今世界,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人才培养与储备成为各国在竞争与合作中占据制高点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人口大国,教育振兴直接关系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振兴。只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国家实力,才能建设一流的国家!职业教育作为直接培养一线的实用人才,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群体的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并进一步明确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校企合作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制定了《高等教育法》《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联合研究和发展法》《帕金斯法》等一系列法规;德国制定了《职业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职业学院法》等。日本制定了《职业教育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等等。在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方面,这些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约束。而在我国,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也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阻碍了我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步伐。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做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尝试。如2009年宁波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国内当时唯一一个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在该条例的推动下,宁波校企合作取得较快进展,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对校企合作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措施。2012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也已将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入了立法规划。

就笔者所在的河北省邯郸市而言,当前,该市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工业化急速发展时期,一方面,每年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迫切需要职业院校提高对应用性、技能性人才培养的支撑能力;另一方面,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职业院校的培养能力、方式和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期间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在与企业的现实需求对接过程中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些都制约着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水平的提高和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必然会制约经济建设的速度。因此,破解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瓶颈难题就成了我们职业教育工作者紧迫的任务和责任。众所周知的是,在职业教育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校企合作已是高职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校企合作要的不是喊口号,更不是玩文字游戏,要的是扎扎实实地推进,实实在在地落实,只有激发出校企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调动起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的积极性,促进和推动校企之间实现合作共赢,才能真正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才能真正有利于提高职工和学生素质,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的协调、互动发展,这也才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所在。自2003年以来,我们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形式逐年上升,订单式培养、冠名班建设、引企入校、联合办厂中校等合作形式都在进行,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校企合作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处理难度较大等。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扶持引导、规范和管理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做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十分必要。基于此,课题组在学院的支持下,积极进行前期准备和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并参与了《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入了2012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目前该条例已通过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主要内容:

1.关于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作用的规定

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最终还是为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因此,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对此,《条例(草案)》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十二条中从多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包括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委托合作职业院校等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实施教育培训等。这是企业应当做的,也是国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本《条例(草案)》没有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

2.关于发挥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作用的规定

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七条、第八条中对职业院校从多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包括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3.努力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推动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对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是这项工作又涉及社会许多方面,因此,在充分调动企业和学校积极性的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做好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等工作。因此,《条例(草案)》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政府对校企合作的领导,要求市、县级政府成立促进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工作,解决校企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引导校企合作。三是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对校企合作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同时要求人社、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贸易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给予引导和鼓励。

4.注重体现对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权益维护和保障

具体来说就是关于预防和应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规定。《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相关的安全义务,如企业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院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指派专职教师,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第八条);二是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第七条、第十一条)。

总之,经过几年的实践研究和努力探索,我们不仅进一步完善了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与评价体系,更难得的是在通过立法途径促进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为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权益维护与保障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我们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必将会有利于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广度,有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掌握和就业质量的提升,也必然会有利于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刁翔正,张俊.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职教论坛,2010,(25).

[2]章金萍.高职顶岗实习保险保障机制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2).

[3]张勇,论大学生带薪实习及其权益保障[J].高教探索,2008,(2).

[4]郭冬梅,大学生实习中健康受损的劳动法律保护[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4).

[5]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6]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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