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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2013-04-29

吉林农业 2013年9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彩礼婚姻法

1.结婚的条件是什么?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答:结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年龄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变通规定,报有关机关批准后生效)。

(3)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具体是什么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什么是无效婚姻,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答: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地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3.什么是重婚?

答: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也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只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认定为重婚。通俗地说,重婚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也就是说,行为人与配偶是合法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又进行婚姻登记,建立起又一个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没有与合法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之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称作为重婚。重婚,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第258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答:目前,结婚索要彩礼仍存在于各地,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初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对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但是,婚约解除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条件。

5.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财产能约定吗?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资金、福利等,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

(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人,也包括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6.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未完,待续

摘自《农村普法实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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