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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做假账

2013-04-29周锐

审计与理财 2013年9期
关键词:做假账财会人员会计工作

周锐

做假账,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由来以久。为了收支平衡,为了不该拿的钱,为了不能报销的开支,为了偷税,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为了上市圈钱、贷款,为了政绩,为了装穷伸手,为了应付检查、应对审计……,一些单位或个人纷纷采取做假账的手段。做假账,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有人对此甚至偏激地质问:今天还有不做假账的会计吗?还有不做假账的单位吗?还有不偷税的经营者吗?做假账,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仅我国存在,外国也有,像美国的安然公司同样做出了震惊世界的大假账。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完整是会计工作的本质,不做假账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底线,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工作如果弄虚作假、欺诈舞弊、做假账,既会造成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转移国家和集体资金,偷逃国家税收、骗取贷款和社会资金的恶果,而且会使很多会计、统计信息、经济指标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的决策,扭曲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政府的宏观调控,影响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诱发和滋生腐败,对贯彻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带来严重的挑战,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使社会的公信力大为降低。做假账并不可怕,没有哪个会计一开始就想做假账,没有哪个单位不想做真账示人,怕的是对做假账见怪不怪,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做假账的问题,深刻反思,找出原因,认真分析,缜密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切实减少或者杜绝做假账的丑恶现象。本文拟从产生做假账的原因、做假账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预防、减少和杜绝做假账问题,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产生做假账现象的原因

导致会计人员做假账的问题,具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既有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重,道德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的缘由,又有会计人员执业的外部环境欠佳原因;既有会计工作神秘、不阳光、不公开,存在体制、机制问题方面的缘由,又有对会计工作监控不力、执法不严的原因等。下面我们不妨从会计主体角度来分析、研究做假账的现象。

1.关于会计人员做假账的问题。会计人员做假账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做假。在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存在从属关系。这种关系使会计人员守法、诚信和道德的意识受到潜在的威胁,坚持独立、客观的原则受到限制,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指使和强迫下被迫的做假账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会计人员在领导的压力之下,从个人利益出发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否则,将会面临被排挤、打击甚至丢掉饭碗的巨大风险。虽然《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会计法》这些强制性规范,在现实中执行疲软,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会计人员的作用,导致会计人员在两难中作出痛苦的违法抉择。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有的单位的会计人员为了贪污单位资金,与有关人员进行勾结,采取做假账的方式,达到侵吞的目的。

2.关于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假账的问题。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假账的问题也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驱动。如企业在向银行贷款不符合条件时,便夸大资产和净资产及利润收益的数字,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为了偷税,便隐瞒缩小利润额;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却要向实际数字里加料。有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收人钱财后便弄虚作假。二是监督机制和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有的企业在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在企业改制方面,由于相关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低估、贱卖、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另外,目前的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不统一,功能上相互交叉,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也使企业无所适从。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和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及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而内部审计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很难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

3.关于行政及事业单位做假账的问题。行政及事业单位做假账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单位为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侵吞公款,违规给单位人员发放福利和补贴,或者将出差费超支部分变通报销,或者利用假发票冲抵有关接待、送礼的费用,以达到逃避财务监督和群众监督,逃脱法律制裁,在财务活动及会计反映中,实施暗箱操作,把非法的经济活动虚化,甚至“合法”化。

二、做假账的表现形式

从目前暴露出的一些案例来看,虽然有关单位做假账的形式五花八门,各显神通,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其逐利、贪婪和激烈竞争的背后,都可以看出其特点和规律。我们同样从会计主体和行为模式的角度来分析、研究其做假账的表现形式。

1.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假账形式。

一是避税型。这类企业及有关单位主要是通过增加成本、费用,以造成利润减少的假象,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或者利用财税法规政策的不完善来进行财务造假,如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创新,出台了有关研发费抵扣税收的规定,企业为了偷税,就做假提高研发费用。有的企业捏造出口事实骗取退税。有的企业利用母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的设置,进行物资、资产转移,使一些资产的计价、计税方式发生变化,以达到间接调整税收的非法目的。

二是圈钱型。这类企业主要是公司通过虚构收入与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虚造存货价值等方法,营造企业盈利丰厚、运营蒸蒸日上的假象,骗取广大投资者购买其股票及债券,聚集资本,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勾当。

2.行政事业单位做假账的形式。

一是账外账型。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通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对资产处置、经营收入不入单位规定账户核算,或者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或者虚列支出转出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或者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的方式非法获取了一些资金,而为侵吞这些资金,又往往采取做假账的方式来处置。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谋取上述非法资金,并进行集体暗中分配和违纪消费,便在正规账簿之外,又单独另外非法设置账簿,以反映暗箱操作中的财务信息,提供小团体内部参考。

二是变相报销私贪公款型。主要是指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非法进行报销。变相报销的手段主要有“少支多报”、“虚开实报”、“乱支乱报”等。变相报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往往难于查证。首先,其通过做假账的形式进行正规财务核算,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其次,由于报销发票藉以正规财务审批手续而强求符合财务规定,从而掩盖了它的虚假性,使其具有表面的真实性。

三是索取回扣收受贿赂型。主要是指有工程审批权限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获得非法收入,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原有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故意抬高工程价款,并索取所抬高价款差额作为回扣。其特点是绕开财务操作程序,避开会计核算与监督。

三、预防、减少和杜绝做假账的措施

1.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强化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可操作的廉政制度,切断所有权力寻租的途径,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一切不法的经济行为暴露在阳光下,让它们见光死,从而使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树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风尚,真正做到洁身自好、廉洁奉公。同时,要加大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良好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塑造财会人员的优良品质,有利于财会人员规避会计行为中所面临的道德风险。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应注重二个方面:一是培养财会人员客观公正的品格。要让财会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或进行职业判断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二是培养财会人员诚实守信的品质,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2.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切实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假账之所以长期泛滥,成为一个毒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有的财会人员道德素质差、诚信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拜金主义严重,但不可否认,目前我们的财会人员执业环境不佳,体制、机制不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首先,单位财会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存在着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领导指使财会人员做假账时,财会人员就面临要么违法,要么被辞退或遭受其他打击报复的后果。针对这种情况,可考虑所有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由财政部门委托派驻,或者由政府成立统一的会计中心,办理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或者由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来代理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而由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中心或者会计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其次,加强会计电算化、科学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社会各种信息数据的高度联网和监控,使财会人员不敢做假账,也不能做假账。再次,我们的经济发展指标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搞指标完成GDP保8、保9、保10……的任务。如果经过努力,仍完不成任务的,应当客观对待。否则,为了政绩,为了官帽,做假账是难以拒绝的。所谓“上级压下级,一级压一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级骗上级,一级骗一级,层层注水,水到渠成”,不是被迫做假账的真实写照吗?最后,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严肃依照《会计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大预算和决算监督力度,强化财经法规执行力建设。预算和决算监督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的监督等。根据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预算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通过各种有效监督,坚决查处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经济行为,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经办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决不手软,从而确保所有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4.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通过审核凭证、控制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分析与检查预算或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对生产经营或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是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对于不真实和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坚决抵制;二是严格审核账物的相符性,对账物不相符的情况要严肃查处;三是严格审查收支方法及程序的正确性,对于在方法和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收支要坚决抵制;四是要严格财务报告制度,单位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编制,财务报告要及时、真实、正确全面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杜绝渗入水份。

(作者单位: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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