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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入分配标准的讨论

2013-04-29董志超

人事天地 2013年9期
关键词: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工时

董志超

收入分配标准是标准研究领域中最敏感又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某种意义上,它已经超越了“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范畴。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标准问题: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这些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1970年,第5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面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推荐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131号公约和第135号建议书。135号建议书提出:“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内容之一”。第131号公约列举了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最低工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工人身体健康以取得劳动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因此,要确定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最低生活标准”的含义,以确定出一个合适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工资水平的标准

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劳动者平均收入的高低程度。生产决定分配,只有经济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可分配的社会产品,因此,工资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工资水平的影响因素包括:市场因素、生活费用和物价水平、地域因素、政府法律法规因素、企业经营状况及决策层等因素的影响。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其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2012年6月19日,全国已有10个省份发布了2012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大多在14%左右,其中新疆和天津基准线最高,达16%,北京基准线最低,为11.5%。

实际上,我国部分法律对工资分配做了一些限定。如《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三、工时标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

四、税收的标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按月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共分九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他种类的收入,适用20%的统一税率,但也存在特殊税率减免以及额外加征的情况。

五、财政预算的标准

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各级政府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的法律依据。公共管理与服务、国家公职人员收入都来自财政。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直接决定了地区公职人员收入水平。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三定方案确定人员编制情况,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并执行。

六、企业内部分配标准

企业内部分配标准主要解决不同序列、不同岗位的价值关系;建立市场化劳动力价格参照标准;建立体现责任、能力、贡献的薪酬制度。这方面从方法上讲,已经有了成熟的工具,如:点数法、因素法、海氏法等岗位工作评价方法,用以确定岗位价值关系。依据政府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结合本单位财力确定工资水平。根据能力、技术水平确定岗位等级、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确定奖金发放等。

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分税制及“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带来的问题

从目前的国情看,毫无疑问,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比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收入水平高,这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按照地区艰苦偏远等因素划分为11个工资区,实行不同的地区附加津贴,上世纪90年代取消地区附加津贴后地方财力成为影响收入分配水平至关重要的因素。虽然有中央转移支付,但这种支付数量有限且并非都用于提高收入水平上。

从财政预算角度看,目前是谁有钱谁就可以多发钱,这加大了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人头费”的前提是合理的编制管理,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又与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直接相关,怎样在此前提下科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减少不必要的财政供养人员是关键。

从标准化原理的角度分析,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或正在这些方面展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新确定地区附加津贴标准;调整中央转移支付标准;定岗定编标准等。

(二)分配差距加大的主要原因

1.一次分配中的问题

目前,一次分配中最大的问题是“对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不公。首先,垄断行业由于特殊地位获取了超额利润,不断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又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使得这些企业举步维艰,甚至许多企业社保缴费都成了问题。其次,政府权力由于各种因素越来越集中,体现在分配方面就是“权力寻租”和“为部分人谋利益”,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出现了巨大的问题:人才首选的流向是进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国企。第三,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落后于GDP增长速度。虽然这也是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但这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2.二次分配中的问题

通过财政、税收所体现的二次分配在遏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方面并没有产生有效的影响。首先,财政要保证公职人员的收入,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体制内人员收入水平增长快于体制外人员收入增长,总量上前者已将超过后者。北京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国有企业平均年收入8万多,民营企业则只有4万多。其次,个人所得税标准虽然不断上调,但依然不能遏制垄断企业“自己给自己加薪”。

国家在不断调整个税起征点,目的是减轻低收入者负担。但从二次分配角度看,财产税、房产税、奢侈品消费税、遗产税有利于“劫富济贫”的政策法规还是没有出台,有钱人可以通过各种办法逃税,其中“富人移民”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富人移民”的背后还有更加复杂的原因。资源税、生态维护税等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

(三)确立收入分配标准的基本准则

1.效率加公平

分配的前提是生产、创造,而分配机制又直接影响到生产和创造是否以最大的效率展开。分配必须首先激励创造价值的人!具体说,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创意、服务的人,总体收入水平应当高于间接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反之,这个社会的财富创造者就会越来越少。但是,发展方向则是“在机会公平环境下,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比较合理,即:特别富有的人不多,特别贫困的人也不多,大部分人处于中等或偏上的收入水平。”这就是标准制订中所要追求的“最佳秩序”。

2.利益主体的参与

社会创造的财富如何分配需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现在收入分配某种意义上就是利益集团的博弈。弱势群体是在这个博弈中最吃亏的群体,以至于他们不得不以“非常的方式”进行权益维护或表达,“富士康”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件之一。标准制订中的“协商一致”是关键,否则就不能叫做标准而只能是“不平等规则”。

3.责任、能力、贡献的体现

收入分配要体现责任大小、能力高低、贡献多少,这是可以制定标准的地方。作为标准化对象的范畴应当出台相应的企业、行业、地方、国家标准。需要在劳动定员定额基础上,本着社会责任原则,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工时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标准、福利标准等,也是作为劳动监察执法的依据之一。

七、引发的标准化理论问题

(一)标准分类

显然,按照传统的标准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已经不能涵盖收入分配标准。而毫无疑问,收入分配涉及标准问题。现在也有诸如公标准与私标准之分,类似公法与私法之分的理论探讨。笔者提出了公平性标准、财政性标准、产品与服务标准、绩效标准的标准分类并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分类问题。

(二)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标准有着千丝万缕的有机联系。首先,标准需要依法制定,这就是标准化法;其次,强制性标准就是法规;第三,法律与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同,适应性和灵活性不同;第四,法律需要技术标准支撑,如社保法颁布后又制定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

(三)标准化工作机制在收入分配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应用

“协商一致”是标准化工作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工资水平、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中怎样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又怎样贯彻执行、修改完善,怎样落实三方协商机制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代表劳工权益主体地位的法律保障。

收入分配领域是传统标准化研究领域“几乎不涉及”的领域,搞标准研究的人也往往把它列入“经济学”“财政学”“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等范畴,其实,在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中就已经出现了学科交叉。这需要将标准化原理、工具和方法运用到收入分配政策制定的理论和实践中来,例如,工资调查制度、预算标准化等,以标准化的视角研究问题会有新的发现。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开发标准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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