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制与注意事项
2013-04-29
目前,农业上肥料的使用量越来越大,特别是化学肥料。直接用于施用的肥料也逐步由单一养分肥向多元素复混肥转变。由于肥料是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要功效的物料,养分是肥料的主要技术指标,由于不同地域、不同植物在不同的种植目的下的需肥规律不一样,因此带来了肥料产品需求的多样化,不断有新的肥料品种得到了开发,生产和应用,我国肥料标准体系目前主要包括了无机化学肥料、有机肥料以及微生物肥料标准。但对于市场上种类繁多的肥料品种来说远远不够。因此,目前许多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通过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据。这些企业标准在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生产过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肥料类企业标准的编制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编写的经验,将肥料企业产品标准编制及常见问题汇总整理如下,以期帮助肥料企业纠正减少产品标准编制中的诸多错误与问题,帮助相关企业提高产品标准的编写水平。
1 肥料企业产品标准的结构
通常一项肥料产品标准应包括的内容: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括抽样和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可选内容一般包括:目次、引言、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这些内容可根据产品种类、特点以及制定产品标准的目的进行增删。
2 编制肥料产品标准应注意的事项
2.1 标准名称
肥料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在起草产品标准名称时,应仔细斟酌名称的措辞,所起草的名称要尽可能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产品标准的主题,使该产品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主题容易区分。产品标准名称中无需对文件作为企业标准的性质进行描述。如不应使用“……企业产品标准”的表述。起草肥料产品标准名称需要注意的事项:(1)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肥王、霸、王、神、灵、宝、圣等。(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等。(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2.2 前言
前言是必备要素,编制前言时我们应该注意:
(1)GB/T 1.1-2009[1]中6.1.3规定,“前言”应给出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及G B/T 1.1。如:“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但相当多的企业的产品标准“前言”未提及GB/T 1.1。有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前言”中写了标准制定的目的、重要性和作用、依据等,但就是没有提及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2)GB/T 1.1-2009中“前言”删除了附录性质的陈述。但有企业产品标准中仍然在“前言”中列出附录的性质。如“本标准的附录A属于规范性附录”。
(3)GB/T 1.1-2009中附录C规定,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没有标注涉及专利内容,则标准“前言”中注明: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2.3 范围
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不应把标准制定的背景也写在范围中。肥料企业标准的编制中,第一章范围中一般有两段,第一段为“本标准规定了××肥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第二段一般指明适用界限,如“本标准适用于……”,应写出本公司生产这种肥料的原料,通过什么工艺制成的这种肥料。如大多数生产各种复混肥料的企业一般这样写:“本标准适用于以……为原料,添加……,经……工艺加工而制成的……肥料。”
2.4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1-2009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较2000版简单。编制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候注意:
(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的清单。引用文件正确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ISO 或 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有时企业产品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排列混乱,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有的则将强制性标准排列后再列出推荐性标准。
(2)文件清单不应包含:非公开的文件 (如没有备案的企业标准)、资料性引用文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引用的文件应是有效或适用的,避免超期引用。不要漏掉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的引导语。一般编制的肥料标准技术要求中都要涉及到净含量,因此必须引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引用标准全文,应当不注日期引用;而引用了某项标准的具体条款,就应当注日期引用。GB/T 1.1-2009中6.2.3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这些文件经过标准条文的引用后,成为标准应用时必不可少的文件。文件清单中,对于标准条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对于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则不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所以企业标准在引用标准时对注日期与否不能一概而论。
(4)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不应该出现废止标准,或出现已停止使用多年的专业标准。所以在编制时候,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引用的标准进行查新,以确保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标准名称不应加书名号“《》”。
2.5 术语和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以前2000旧版的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为“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中的规定,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为“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肥料企业产品标准中用到的术语,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定义,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应确立术语和定义,使产品在交换验收时有一个统一的依据。对只要不是一看就懂或众所周知,或者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解释,均应通过定义予以明确。要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可以把该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直接摘抄,且不必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该标准。
2.6 要求(技术指标)
要求一章是肥料产品标准的核心内容,可谓重中之重,应当按照这三项原则来进行编制企业标准,每项要求应有明确的数值指标(极限值或可选值),每项要求要提出相对应的试验方法,也就是说要符合可证实性原则。“要求”与“试验方法”的对应关系正是体现了可证实性原则。每项“要求”均应提出相对应的“试验方法”。有的在“要求”中提出了技术要求条款,而在“试验方法”中却未列出可被证实的试验方法;有的在“要求”一章未提出技术要求条款,而在“试验方法”一章却列出了试验方法.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一般肥料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包含原料要求、外观、技术指标(根据企业制定的不同的肥料一般包含总养分指标、氮、磷、钾、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有机质、氨基酸、水分含量、水不溶物含量、粒度、PH值、有害物质铅、砷、铬、镉、汞的限量指标、氯离子的含量标明等指标)。在考虑制定肥料标准指标的时候,首先考虑产品指标的制定是否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冲突,企业制定的指标必须等于或高于国家、行业标准指标,否则不能制定企业标准。比如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作为企业在制定复混肥类企业标准的基础,其总养分的值必须大于等于标准中规定的低浓度的值25%。另外,对于GB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企业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必须满足此标准中总养分的最低含量≥15,且有机质符合≥20%。还有一些标准如 NY 525-2011《有机肥料》、NY 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均为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经常作为企业在制定如《滴灌冲施肥》、《含钾(磷)中微量元素肥料》、《有机钾肥》复混肥类肥料企业标准参照的依据。在制定指标时候,还需注意对总养分中单一养分规定时候应满足不低于4%及对氯的限定要求。对有害元素的限量要求一般按照NY 1110-2010《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来规定。技术指标中还需要对净含量要求,一般净含量要求为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7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是对产品特性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检测与试验的方法,“试验方法”与“要求”应当一一对应,即提出了技术要求就应当确定试验方法。但有的企业产品标准因“要求”编制的条文不齐全,故“试验方法”也无法与其一一对应。肥料标准中验证试验技术指标,一般要对实验中的试剂和水作规定,如这样表述“本文件中所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所列试剂,除注明外,均指分析纯试剂。实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按HG/T 2843规定制备。”对于其他指标验证的试验方法,多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通用方法。尤其是肥料标准,都有较齐全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试验方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没有的试验方法,应根据产品性能的特性,通过反复试验或模拟,确认有效的试验方法。确定试验方法时注意可重复性和一致性。
2.8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分类、每类检验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检验方案、抽样或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多数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型式检验(又称例行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而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还可增加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又称交收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是型式检验项目中的一部分,有的项目可全检,有的项目可抽检,但所有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均要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或交收。有的企业在产品标准中列明了检验分类、检验项目等,但却未注明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这样则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型式检验中,如果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同批产品中另行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果复检仍不合格,则该项目判为不合格。但还应对该批产品的不合格项目逐项检验,并找出原因,排除故障,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2.9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在产品标准中对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作出统一规定,目的在于使产品制成出厂后到交付使用过程中,便于识别产品,并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小受损坏,质量完好;同时防止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在编制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时候应该注意:
(1)标志: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有产品标志(产品标志的载体有标签和包袋)和包装标志两类。如无法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写明标志时,可用产品说明书的形式提供其标志。肥料标识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2)包装:包装处于产品和贮运中间。当产品在贮运环境中需要保护以免不利的贮运环境对产品造成影响时,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包装,所以包装对产品在贮运环境中有保护作用;同样,当产品在贮运过程中对外界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散发异味、释放毒气、易腐、易爆祭时,也需要对产品进行包装。产品标准不宜规定具体的包装过程或细节。一般规定包装规格、包装材料。固体液体的包装按照相应的国标和行标执行。
(3)运输:运输要求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输中的注意事项。运输要求除了在产品标准中提到以外,还应该在产品的标志中加以标注。
(4)贮存:贮存要求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期限。贮存要求除了在产品标准中提到外,还应在产品的标志中加以标注。对有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类产品,应严格规定其贮存要求。一般肥料产品的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2.10 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应主要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与必要性;标准制定的原则与制定过程;主要性能指标、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的确定依据;与相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贯彻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等。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写明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以及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胡小明,李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