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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的制度起源与权力构成

2013-04-29梁成文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起源检察权力

梁成文

摘 要 检察是一种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和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有:审检分立,检察机关法律地位较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合作。我国检察制度的渊源主要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我国检察权的主要内容有检察权、公诉权、审查起诉批捕权、刑事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制度 起源 权力

检察是一种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和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本文主要考察和分析检察在我国的制度起源与权力构成。

一、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特征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检分立,检察机关法律地位较高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检察权一般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个别隶属于法院系统。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是一切检察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

(三)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种独立不是真正的独立或绝对的独立。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既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重要保障。

(四)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合作

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传统的职能领域,其中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原则,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之间在履行具体的诉讼职能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中国检察制度其特殊性既源自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的历史性选择结果。

二、我国检察的制度起源

我国检察的制度起源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近现代检察制度产生传统和文化影响

政府作为一种拥有公共权力的管理组织,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面临着三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政府官员如何产生,二是政府权力如何运作,三是如何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以保证政治运行的有效性。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中国人有着自己独特的思考与实践。其中关于政府机构及官员的监督、制约问题,古代中国发明了独特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广泛,从中央百司到地方各级机关,从三公九卿到百僚从行政到司法,从财政到军队,可谓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监,无所不察。古代中国监察制度以比较完备的监察法规、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广泛而威重的监察职权、敢于摧折不法权贵的实效而著称于世,其中心设计,一是对皇帝谏诤,二是对百官纠劾,即所谓“谏官掌献替,以正人主;御史掌纠察,以绳百僚”豍。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我们国家的现代检察制度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没有内在联系,但它包含有近现代检察制度的许多因素,它对近现代检察制度的影响是一种历史传统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二)近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从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而来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是一种制度移植的产物。清朝末年变法修律,在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在价值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否定了沿袭几千年司法和行政不分、指控和裁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在法律的形式上确立了近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其共同特点有: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职权和行使职权的人员及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三是检察机关主要是实行刑事诉讼职权;四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功能。

(三)新中国的检察制度从前苏联移植而来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特别是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前苏联检察制度的特点是:一是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同政府、法院处于平等地位;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实行一长制的垂直领导;四是检察机关行使一般违法检察法律监督权和司法检察法律监督权。

三、我国检察的权力构成

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力,检察应力求真实与正义,检察官不仅要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充当“一造当事人”,更重要的则是在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中扮演好“法律守护人”这一更重要的角色。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权的内容构成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侦查权

我国检察官一般不负责侦查。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部队等,我国检察机关主要是对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的这类特殊案件享有侦查权豎,以及在侦查活动中通过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来行使对在侦查的监督权。

(二)公诉权

检察官是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为法官的公正、正确审判把关。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刑事诉讼必须得有检察官提起公诉后放得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我国,采行控诉原则的诉讼制度,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由检察机关承担。任何案件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道程序后方能定罪,因此虽然案件终局确定权在法官,但只有在检察官行使公诉权进行追诉后,法官才得以有案可审;即便是法院认为嫌疑人有罪,而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那么法院无论如何也无法启动刑事程序。

(三)审查起诉、批捕权

我国检察官一般不负责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并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亦可决定不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申请逮捕的请求,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豏。

(四)刑事法律监督权

检察官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存在违法和不当裁判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样,检察官通过法律监督手段监督法官裁判,实行法律救济。检察官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使得检察官的意见在法官作出裁判后案件能否终局确定成为关键因素。以此达到检控双方意见一致,避免出现枉法裁判,做到勿枉勿纵。

注释:

豍[宋]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续集卷三十六《官制门.台谏·谏官御史其职各略.

豎豏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215-216,111.

参考文献: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林钰雄.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洪浩.检察权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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