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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做“国家秘密”的回答

2013-04-29王聃

杂文选刊·下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建设费民航机场秘密

王聃

律师申请公开“民航发展基金”遭拒,官方称涉密——“从1992年至今二十余年间,全国各地机场建设费征收了一千亿元。”身为律师的王先生希望了解这笔收费的依据,随即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拒绝。为此,王先生将财政部起诉至法院,7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对于王先生的起诉,财政部辩称,经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又见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国家秘密”回应。这真像是一种二律背反的现实悖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五年有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透明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我们却在遭遇越来越多的“国家秘密”。公民要求知晓更多的政府信息,可三公消费是国家秘密,土壤污染是国家秘密……现在,甚至连民航发展基金也成了国家秘密。几乎在所有不能为外人道的公共议题前,我们都会发现那个叫做“国家秘密”的暧昧回答。

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果真是“国家秘密”吗?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法》中说得很清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试问,机场建设费与民航发展基金的公开对上述领域造成危害了吗?《保密法》中同时规定,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财政部一个含糊的回应,显然无法展现出明确的“法定程序”。既然《保密法》不支持,那不妨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求解。按照该条例第九条内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作为机场建设费与发展基金的缴纳者,有理由知道征收与使用信息。

机场建设费与民航发展基金信息,成为了比“國家秘密”更大的秘密。对此,不妨去回顾一下它们的前世今生。自1992年开始收取的机场建设费,最初的目的是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机场筹集建设经费,如果说征收前期尚有着部分的合理性,但伴随着政府财力渐丰,理当废止。时至2012年,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民航机场建设费被停收,取而代之的是民航发展基金。但正如观察者所质疑的,从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来看,民航发展基金与之前的机场建设费大致相当,仅是换了个“马甲”。

这是机场建设费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被质疑的根源,恐怕也是财政部门不愿公开的原因。关于机场建设费与民航发展基金能否征收,此前的讨论其实早已得出结论:尽管民航建设对于中国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有着巨大的带动效应,民航发展基金也或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无论如何,于“市场化”的语境下,行政性收费总是越少越好,更不能用一种看似正当的强制收费去“替代”之前广被诟病的机场建设费。如果说收费是必须的,那么至少应该拿出足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和随时被外界监督的费用流转制度。但这显然是财政部门不愿意为之的。如此之下,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实属必然。

等待法院对该起信息公开案的最终审判——即便围观者对它依旧不抱过多的期望。尽管“国家秘密”的回应在增多,类似的信息公开申请与起诉却不会停息,这次是权利意识更强烈的“律师”,下次很可能就会是普通的公民。之于此,主管部门既要直面民意,更要努力去帮助民航走真正市场化的道路,只有让各家航空公司充分竞争,才能切实赢利与占领市场。

【原载2013年7月31日《燕赵都市报·燕赵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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