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行业的监管与扶持
2013-04-29黄嵩
黄嵩
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通知》理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有利于规范中国PE行业的监管,促进中国PE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外实践来看,政府相关部门对PE行业往往有监管和扶持两种职能。在PE发展早期,政策扶持非常重要,而负责扶持职能的一般都是经济发展部门,如中小企业局、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委员会等。而PE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管就会介入,对PE实施适度监管,而负责监管职能的一般是证券监管部门,如证监会、金融管理局等。
中国PE的发展早期,国家发改委负责扶持职能,对中国PE(特别是VC)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贡献巨大。可以说,如果没有国家发改委的扶持,中国PE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成果。
随着中国PE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扶持部门的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PE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如事后备案制度、最低出资额度规定等。而从PE行业的本质来说,更适合由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来实施监管。由此,中国PE的监管,形成了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的双重监管局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中国PE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此次中编办的《通知》,区分了中国PE行业的监管与扶持职能,理顺了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关系,明确中国证监会负责PE行业的监管职能,国家发改委负责PE行业的扶持职能,消除了目前双重监管的不利局面。
PE行业的监管,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通知》明确提出,对PE“实行适度监管”。作为监管部门,对PE的监管一定要坚持以下原则:不是成为PE行业发展的约束,而是为PE行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制度和环境保障。
根据成熟国家经验,PE作为一种私募集合投资方式,都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在行政监管上,主要采取制定规范和事后执法,部分国家辅之于事后备案制度,但没有国家采取事前审批制度。
中国PE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有效的监管制度,但在一个重要环节上缺失,即没有合格投资者制度。近期发生的一些PE乱象,特别是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在很大程度上,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缺失有直接关系。
因此,作为PE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应该结合国外经验和中国实际,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PE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国外经验表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PE行业的风险管理,亦能够促进其发展。合格投资者具备理性投资能力,能够更加充分认识PE基金的投资风险,从而使得PE的市场风险处于合理水平。同时,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后,可在此基础上放宽监管,有利于PE行业创新,从而促进PE行业的发展。
PE行业的扶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手段,促进PE行业的发展。中国PE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仍需要扶持政策促进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外经验来看,PE行业的扶持,主要是对VC基金的扶持,对非VC的PE基金不给予扶持。
但是,中国目前绝大多数注册成“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谓PE基金,事实上是VC基金。一般来说,广义的PE包括VC、杠杆收购、夹层投资、困境投资等,在国外,狭义PE专指杠杆收购基金。而中国的绝大多数 “股权投资基金”,其业务是非上市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应该是典型的VC基金。
因此,国家发改委在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名不副实”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