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管理的特征与变革
2013-04-27张俭
张 俭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近10年来,民营经济已稳占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对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均超过50%,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新增就业的贡献超过90%。作为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家族企业为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研究其经营运作与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家族企业研究历史的简要回顾
国内的家族企业是随着80年代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根据福布斯发布“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地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一共有2272家,1268家为民营企业,其中460家为家族企业,占民营上市企业总数的32.68%。
(一)家族企业研究:文献数量
国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兴起于近十余年。1997年前,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文章很少,根据知网(CNKI)统计出来的数据,最早出现的文中提及家族企业次数大于8次的文章是1986年黄光国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上发表的《儒家伦理与企业组织形态》。而到1997年止,全文提及“家族企业”大于8次的文章仅仅38篇,这表明国内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起步较晚。
自1998年起,国内关于家族企业研究的文献逐年增多。据李新春(2008)在CNKI中统计出来的数据表明:1998-2007(6月),在知网来源期刊中以“家族企业”为关键词的文献共计6428篇,其中核心期刊刊发1721篇;而以“家族企业”为篇名的文献共计2051篇,其中核心期刊刊发749篇。笔者对1998年至2010年发表在南京大学核心期刊(CSSCI)的文献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统计结果显示:以家族企业研究为主题的文献共561篇,其文献分布图如下:
从CSSCI期刊库中的有关文献来看,自2003年后,家族企业研究渐渐增多。2000年5月,储小平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一篇文献得到了广泛的引用。这篇名为《家族企业研究: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话题》的文章,在CSSCI有关“家族企业”的论文中,被引用率高居榜首,为118次。
(二)近期研究:主要期刊
1998年到2010年,关于家族企业研究的文献共561篇(以南大核心期刊(CSSCI)中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分别发表在159种期刊上。以《管理世界》、《外国经济与管理》两个期刊为代表,国内关于家族企业研究较为出色的学者,都在这两个期刊上发表过论文。但十二年来,这两个期刊发表的论文数量也仅仅是20多篇而已。这说明国内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现今仍处于起步的阶段。
二、家族企业的内部关系及管理特征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主题很多,其中不乏关于家族企业代际传承、内部管理以及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研究。笔者将从代理理论、利他主义等方面入手来分析、探究家族企业的内部关系及管理特点。
(一)家族企业:代理问题与利他行为
家族企业是一个“家族”与“企业”动态结合的复杂系统。其中,家族和企业这两个子系统相对独立且与社会系统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家族企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十分复杂,面临着来自家族内外部以及企业内外部的各种压力与挑战。
第一,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家族企业中,有的是百分之百由家族持有(下称第一类家族企业),有的企业是由家族控制及管理,另有其他中小股东(下称第二类家族企业)。这与Jensen在1976年所分析的企业是不一致的。代理理论中的前提就是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由此带来代理问题。按照这种假定,在第一类家族企业中,所有者利益与管理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代理问题。而在第二类家族企业中,未参与管理的中小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就存在着代理关系,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但是,第一类家族企业也并非只有一个决策者。2008年2月16日,家族企业的治理典范—香港地产巨头新鸿基地产突然发出通告称,主席与行政总裁郭炳湘即日起休假,其职权由其两位弟弟分担。据媒体报道,三兄弟不和是引发郭炳湘“出走”的重要原因。这说明即使是家族企业内部,也存在着代理问题,即业主与家族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当企业同时聘用非家族经理时,业主与非家族经理人之间同样存在代理问题。这两类代理可并称为第一种家族代理问题。第二种家族代理问题就是控制性家族与社会股东之间的代理。家族企业面临着二种三类代理问题。
这是建立在经济学中“理性的经济人”的假定之上的分析。从这个角度看,即使百分之百由家族持有的家族企业,只要业主本人不亲自管理企业,就会存在代理问题。而且,相对其它企业而言,家族企业的内部管理更为复杂。
第二,家族企业中的利他主义
与“理性的经济人”不同,家族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着互惠甚至单方不对称的利他主义行为。利他主义是指行为主体出于亲情、血缘、友谊或未来利益的考虑,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有利于提高他人福利行为的思想观念。从利他主义视角出发,控制性家族存在着两类利他行为:一是有能力的家族成员(家族经理人)与表现一般的家族成员之间形成的不对称利他;二是家族企业创始人与家族企业继承人(创始人子女)之间形成的不对称利他。特别是第二种利他行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更加突出。
不对称利他行为容易导致家族成员,即使不努力工作也可以照样分享其他家族成员的努力成果。利他主义还会使家族经理人产生偏见,无法正确评估其他家族成员的工作业绩,相关业绩合约难以得到履行。考虑到家族的稳定性,家族经理人也很难解雇工作不努力的家族成员。一些家族企业存在“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现象,即当企业处于规模小、竞争力弱的初创期时,家族成员能够不计个人得失,彼此精诚合作,家族企业因而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一旦企业发展壮大或取得外部竞争优势后,家族内部却逐步丧失最初的凝聚力,甚至在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中分崩离析,这就是源自于家族成员之间不对称的利他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综上所述,家族企业中利他主义行为与代理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家族企业的管理与发展呈现不同的态势。在创立初期,投资者与管理者合一,几乎不存在代理问题,此时的效率最高、效果最好;当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第二代也参与企业管理时,不对称的利他行为可能导致第二代的“逆向选择”;而中国家族传承文化中,采用“诸子平分”制可能导致家族企业生产力下降。因此,家族企业的管理应视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策略。
(二)家族企业管理的特点
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学者对家族企业持否定态度,大都认为家族企业是一种落后的企业组织,存在一枝独大、任人唯亲、人治管理等诸多弊端。但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其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和饱含活力的运行体制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学者们意识到家族企业不失为一种富有效率的经济体。然而近两年来,一些控制性家族企业或个人通过构建复杂的金字塔结构,采取各种隐秘的“隧道行为”侵占社会股东利益的事件不断被披露,大大降低了公众对家族企业的信任度,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看法充满着矛盾。学者们对家族管理的评价褒贬不一。家族企业管理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成本低,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由于家族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家族企业中普遍存在各种非正式契约,能降低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代理成本最小化。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彼此交往特别注重信任,血缘关系决定了亲疏有别,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结构”局面。这导致家族企业在用人方面极为重视信任,将管理权集中于彼此具有特殊关系的“决策型”代理人,从而确保管理者本人不会通过额外津贴、不合理投资来侵占其它股东的利益。这是家族企业前期效率较高的原因。
二是管理者过度集权,容易引发“自我控制力”问题。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独裁和集权化倾向严重,可能采取一些自认为对整个家族有益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往往与家族企业初始目标相冲突。
三是家族企业往往会抵制引入职业经理人。特别是当引入高于家族成员职位的经理人时,这种抵制就表现的越发强烈。因此,即使引入职业经理人,也难以有机地融入原有管理团队,使管理效果远达不到预期目的。这使得家族企业的发展难以壮大。
三、家族企业管理的变革
家族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走出“富不过三代”的怪圈,就要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家族管理现代化。影响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变革的因素比较复杂,其外部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场环境等。内部因素包括企业股权、控制权分布以及企业所属行业等。这些因素决定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家族企业管理变革的内部动力
创业初期,家族企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由于资源有限,家族式管理是家族企业在创业初期较为有效和实用的管理模式。以血缘为基础的亲情关系使资源快捷方便地聚集起来,“自家人”形成的和谐默契、协调一致等有利因素使得家族企业初创时的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其管理方式简单高效。
发展阶段,家族企业面临着“人力资本瓶颈”、“关系协调瓶颈”和“决策成本瓶颈”三大瓶颈”[1],其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内在机制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进行管理模式改革。这种改革分为两种,一种是“泛家族化管理模式”,另一种是“经理人职业化管理模式”。在“泛家族化管理模式”中,企业通过股权激励等形式赋予核心经营管理层适当的股权,在确保其和原有创始人的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让其参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制订和经营决策的实施。而“经理人职业化管理模式”则是聘请职业经理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家族企业管理模式不同程度的受到家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建立家族企业的核心文化,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可以调动更多家族企业成员支持创新和主动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形成管理创新的巨大推动力。
(二)家族企业管理变革的外部保障
家族企业的发展既有需要内部动力,又需要外部保障。政府有必要从完善相关法制、促进外部经理人市场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鼓励和引导家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当前,在资本市场上还存在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完善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另外,一个成熟有效的经理人市场能通过其竞争机制、声誉惩罚机制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政府应该积极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市场、法制、社会环境,以促进家族企业更好地发展。
笔者认为,家族企业管理模式不存在“最优”之说。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冒然改变管理模式可能会因为“水土不服”而夭折;而在条件成熟之后,管理模式做不到与时俱进也会制约家族企业的发展。只有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家族企业才能进一步成长壮大,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孔 冬,苗 青.我国民营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变革探讨[J].现代管理科学,2009,(9):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