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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廉政署彰显反腐决心

2013-04-23王建国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2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政风反贪

2012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副处长王建国作为省检察代表团一员,考察访问了台湾“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检察司、“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等,就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和宣传等问题与台湾司法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得到一些有益启示。撇开政治与党派之争,台湾检察官的办案独立性和社会地位、遍布政府各部门的政风机构,以及高度的市民廉政参与度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台湾的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贪渎犯罪,包括贿选、“黑金”犯罪。根据台湾“法务部”统计,从2000年7月至2009年4月,“扫除黑金行动”获报1万余起案件,其中遭到贪污起诉的共4823件、1.3万人,查获的贪污金额达322亿元新台币,公务人员及民意代表人数占55%,平均每月有45.5起贪污案产生,数字惊人。

2010年7月,在接连暴发警察出入黑道场所及多名法官涉入贪腐丑闻后,台宣布将研究成立直属于法务部门的廉政署,并要求行政机构与法务部门尽快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推动肃贪防贪工作。2011年4月1日,台湾有关部门通过《法务部廉政署组织法》,规定廉政署办理廉政政策规划,执行反贪、防贪及肃贪业务,掌理廉政政策的拟订、协调及推动,制订、修正、解释相关廉政法规,推动、执行贪渎预防措施,调查、处理贪渎或相关犯罪,督导、考核、协调政风机构业务及人员管理,办理“法务部”本部政风业务等其他廉政事项。

廉政署:肃贪防贪专门机构

廉政署正致力于七项重点工作:1.贯彻廉能施政,提供防贪指引;2.结合公私部门,深化专业伦理;3.开发反贪工具,推动行政透明;4.健全廉政法制,同步接轨国际;5.超然独立办案,杜绝任何干预;6.遵守程序正义,保障基本人权;7.定期公布资讯,接受各界监督。

台湾廉政署是岛内第一个肃贪(执法)、反贪(教育)和防贪(预防)相结合的专门机构,针对跨领域、跨机关、结构性、制度性的重大贪渎犯罪及社会关注的不法弊端,加强查办,建立优质公务环境。

新设立的廉政署秉持“标本兼治”的核心价值,具有预防性反贪与专责性肃贪双重功能,以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和保障人权为三大目标。为此,廉政署正致力于七项重点工作:1.贯彻廉能施政,提供防贪指引;2.结合公私部门,深化专业伦理;3.开发反贪工具,推动行政透明;4.健全廉政法制,同步接轨国际;5.超然独立办案,杜绝任何干预;6.遵守程序正义,保障基本人权;7.定期公布资讯,接受各界监督。

与香港廉政公署不同,台湾廉政署并非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缘于台湾采大陆法系,以检察官为侦查主体。廉政署成立后也由检察官指挥办案,自有独立性,如直属行政长官,反而会打乱原有的司法制度。目前,廉政署内设综合规划组、防贪组、肃贪组、政风业务组等机构,编制核定为240人,初期配备180人,包括廉政官与廉政专员等,遴选自政风、调查、警察等系统,以及法律、财经、工程、科技、外语等专业人才。

为了肃贪,《法务部廉政署组织法》规定,廉政署得以借调实任司法官担任署长、副署长职务,执行贪渎或相关犯罪调查职务的人员应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时,为掌握办案时效,廉政署还首创“驻署检察官”机制,建立检察官先期介入侦查之期前办案模式,由各地检署派驻检察官于廉政署,直接指挥廉政官及相关司法警察侦办贪渎案件,精准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落实保障人权及展现侦查犯罪之独立性。此外,模仿香港的类似制度,廉政署下设“廉政审查会”,聘请岛内11至15位社会公正人士担任廉政审查会委员,任期两年,由法律、财经、工程等相关专业领域代表、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代表遴聘之,负责监督廉政署运作的透明度与独立性,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并进行事后的监督审查,防止权力滥用。

廉政署预防贪渎相关措施

反贪宣导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务部”与台湾民间全民电视公司等共同制作了《包青天》、《廉政英雄》等电视剧,各级检察署组织检察官上电视、电台演出廉政节目,派出检察官或政风人员去公务机关、大学、厂商或民间团体演讲,动用暂缓起诉准备金制作动画片在电视台播放,还在有关公共场所设置公益广告。

台湾廉政署成立后,与检察机关等一起,贯彻“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明确肃贪仅是治标的查处手段,反贪、防贪方是治本之道。从治标、治本整治贪腐,结合政风机构推动社会参与反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网络,不断推动教育宣导及制度改善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贪渎犯罪。主要开展以下预防工作:

重视举报线索,设置多元检举管道。1.亲身举报方式:署本部成立24小时检举中心,由轮值人员负责受理民众检举事项;2.电话举报方式:设置了电话、传真举报专线和24小时“你爆料、我爆料”免付费电话,指定专人于48小时内回应;3.投函举报方式:设置邮政检举专用信箱;4.建立网络互动式检举管道,公布电子邮件检举信箱。廉政署成立后,举报数量成倍增长,加上政风人员查处移来案件,案源不虞匮乏。

加强办案手段和器材配备。为了让贪官无所遁形,廉政署为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廉政官配备了高科技的办案工具,除了高倍数的望远镜、长镜头相机、隐藏型耳鼓式无线电耳机、具有红外线夜视功能的摄影机等基本配备外,还配备多部“隐藏式数字无线传输摄影机”,也就是俗称的“针孔”,这些器材主要针对不易安排人员的搜证地点,利用生活中常见物品上的针孔,实行无线传输方式将画面传回,让监视人员长距离进行画面监视,一组器材最高可同时监控四个画面。

依托政风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法务部”原政风司是在1992年“法务部”调查局政风处基础上建立的,负责在公务体系内检肃贪渎、澄清吏治,辖有各级政风机构1127个,政风人员2800多名。廉政署成立后,政风机构、人员均划归其管辖,仍依照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于机关办理反贪宣导、防贪及肃贪业务,协助机关首长推动端正政风之工作,并依托各地检署政风室建立“地区联络中心”,整合地区检察、调查、政风力量,完善防贪机制,强化横向联系,推动网络管理,建立优质公务环境。不过,除廉政署外,其他政风人员仍无司法警察权。对反贿选等政风案件,政风人员仍将提供各地检察署检察官依法侦办。特别是针对贿选、工程建设、公司上市等重点部位,可调派检察官到现场监督。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贪宣导。台湾反贪宣导工作一般由负责一审的地方法院及分院检察署开展,二审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署负责督导。反贪宣导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务部”与台湾民间全民电视公司等共同制作了《包青天》、《廉政英雄》等电视剧,各级检察署组织检察官上电视、电台演出廉政节目,派出检察官或政风人员去公务机关、大学、厂商或民间团体演讲,动用暂缓起诉准备金制作动画片在电视台播放,还在有关公共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如在“垦丁”公园入口处,我们看到一张大红宣传招贴,印有“追求百分廉政,迈向高度廉洁”,“与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不饮宴应酬、不收受馈赠、不为不当接触、非因公不涉足不妥当场所”,还附有廉政服务专线电话号码。

重视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台湾主张“行政中立”,要求公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尽忠职守、尽心尽力,推动由政府制定之政策,造福社会大众;在处理公务上,其立场应超然、客观、公正,一视同仁;在日常活动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纷争。因此,台湾有关公务人员伦理规范和道德很受重视。无论是司法官还是其他公务人员,都十分注重公务伦理道德的培养,公务员执行职务时,要正确面对关说(说情)、送礼、邀宴等情形,确保廉洁自持,公正无私,依法行政。如“法务部”2003年修订的《检察官守则》规定:“检察官基于礼节而赠受财物须合于节度,不应使他人产生不当之联想。”“检察官受邀之应酬活动,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输送等不当情形者,不得参与;如于活动中发现有前述情形者,应立即离去或采取必要之适当措施。”“检察官应精研法令,并随时充实办案所需知识技能,以掌握社会动向及最新犯罪形态,打击犯罪。”这些规定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

通过多项“阳光法案”推进廉政法制建设。台湾行政体系分工很细,彼此互相牵制,贪污的几率相对较低,台湾民众对普通公务员的廉洁性也有较高评价。如1993年通过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其中明确规定13种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申报财产,相关资料要“供人查阅”(但申请查阅的条件甚为严苛),而正副“总统”,“五院”院长、副院长,立委,“国大”代表,监委,议员,市长等政务官的申报资料则定期刊登政府公报,并在网络公开。2000年公布施行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2004年施行的《政治献金法》、2008年施行的《游说法》,使公职人员“不敢犯”,对反贪和贿选起到了一定作用。

台湾预防腐败的启示

对照大陆刑事诉讼法,由于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受到严格限制,更缺乏检察官指挥警察办案之权力,因此出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如何协调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统一查处腐败犯罪,是我们应当研究的问题。

检察官独立超然办案。台湾检察官入职考试、专业培养和评鉴惩处十分严格,体现精英化、职业化和终身制特征,检察官独立超然办案成为刑事司法制度之普遍价值。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命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同时,对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实行科学分类管理,检察事务官协助检察官办案时,处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地位,保证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指挥权。加上台湾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极为严格,这就从职权、专业素质等方面保证了检察官独立办案,维护司法独立和社会公正。无论调查局还是廉政署侦办贪渎案件,都要服从检察官指挥。特别是廉政署成立后,直接调派检察官驻署,指挥办案,具有超然的独立性,且与检察机关同属“法务部”,在侦办贪渎案件时,检察官可先期指导、审查案件调查之进行,于统筹侦办人力、资源结合等方面,较隶属于其他机关更具效率。虽然廉政署人员非常精简,对政风机构报送的贪渎情资和线索会移送调查局侦办或需要调查局协助,但都可以在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一体调查,便于对个案的指挥、协调。如对调查局负责的民间企业行贿和对廉政署负责的公职人员受贿,就可以由检察官协调。对照大陆刑事诉讼法,由于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受到严格限制,更缺乏检察官指挥警察办案之权力,因此出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如何协调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统一查处腐败犯罪,是我们应当研究的问题。

公务员伦理道德和廉政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台湾公务员伦理道德得到普遍重视的原因,主要是公务机关内设的政风机构从防贪出发,制定相关的“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和“端正政风行动方案”,作为公务员处理相关事件之准则,让公务员秉公任事,避免因不知规范而误蹈法网,使公务员免于遭受外界不当干预,进而保护自己之权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廉政法律,注重权力制衡,降低裁量权,简化公务流程,对防治贪渎具有基础性作用。相比之下,大陆各级党政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关,比较重视对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而对普通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还不够重视,应当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普通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并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利益冲突回避法》等廉政法律。

公民民意表达和社会舆论监督广泛。针对台湾的廉政状态,台湾“法务部”每年都要委托相关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并公布民众对廉政状况的评价。如“法务部”委托台湾透明组织对2010年台湾地区廉政指标进行民意调查,发现有71%的民众认为政府成立廉政专门机关有助于促进廉能政风,另有42.4%的民众认为政府未来几年内廉洁度将会提升。台湾透明组织还公布《2010年全球贪腐趋势指数》,调查结果显示,陈水扁与吴淑珍因弊案遭到判刑后,台湾民众认为官方打击贪腐的成效,从2006年陈水扁执政时期的23%,上升为37.4%,有改善现象。但据2010年民调,八项重要政策中,36.6%的受访者对反贪政策不满意,满意度最低。台湾民众普遍认为,台湾警察的贪腐问题最为严重,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就廉政署的成立,民调有75%的民众赞成,认为有两个各自独立的机构相互竞争,对于反贪腐工作有好处。但2012年7月适值廉政署成立一周年之际,竟然爆发台湾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贪渎案件,岛内舆论十分关注,各大媒体报道连篇累牍,有的观点相左,有的相互抗辩,有的横加臆测,但均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可见其新闻舆论对官员贪渎犯罪的监督是十分自由化和强有力的。

编辑:姚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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