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协同与实现路径
2013-04-20夏梁省
夏梁省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 经济学教研室,浙江 台州318000)
经济利益与环境因素密不可分,环境在为生产经营提供活动场所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承受着由利益分割所带来的相互冲突。在没有外力推动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一般不会自动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协同考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要求共赢和共识同时存在。共赢对利益共同体而言是必要条件,而共识则是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充分条件或者可行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民营企业发展的利益范式更多的是忽略环境成本基础上的利益寻租,而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具有弱化特征。这就需要从理论上探究民营企业的生态理念逻辑建构空间。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而生态约束又倒逼民营企业树立生态协同发展理念。要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利益追逐与生态约束下的人与自然和谐理念,就应在民营企业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之间寻找到均衡点。
一、生态约束会倒逼民营企业树立生态协同发展理念
生态约束带来民营企业环境成本上升,减少民营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利益寻租,逼迫民营企业改善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技术,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积极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比如通过引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产品,减少或叫停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生产项目,加快生产技术、装备设施与产品的转型换代升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生产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进入循环经济发展业态。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民营企业也应该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产品生态设计、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清洁生产等举措,加快企业生产技术创新、工艺改进和管理创新,通过节能减排,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民营企业要走上循环经济业态主要是靠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以及无害化生产三条技术路线,通过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达到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减少向大自然的索取,走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发展道路。从目前来看,我国普遍存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主要倾向于解决复合型生态问题,而实践形式也主要是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目的是通过这些实践措施转变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而在循环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其做法主要是以解决废弃物问题为出发点,坚持3R(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进而向企业生产的上游延伸,改变大量生产、消费与废弃模式。综合比较分析,我国民营企业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经验,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针对生产废弃物做到从利用废物到减少废物的质的飞跃。民营企业在进入循环经济业态过程中,要兼顾成本与资金要素,实现物质资源与能量循环在时间、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同。
二、推动民营企业建构利益追逐与生态约束下的人与自然和谐理念
民营企业在生存发展过程中,能否树立生态发展的理念,关键是在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之间寻找到平衡点,而理论上的逻辑建构空间就在于利益追逐与生态约束下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就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民营企业的流程管理与过程控制,确保民营企业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内在化处理;二是加强社会外力的监控,推动民营企业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1.通过企业内部控制协同企业利益与公共环境利益
从协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坚持环境“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环境污染内控制度建设,注重过程管理,将企业生态体系的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运作的各个环节。首先,从产品设计开始即融入生态设计理念;同时,要重视并加强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保工艺设计与清洁生产过程管理。通过过程管理等措施,减少产品在服务、原料、能源上的使用量,达到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加强物质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在产业集聚层次上,要依照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工业生态学的发展理念,实现不同产业层次上的企业与周边环境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废弃物的导入导出在集聚区内形成生产资源聚合、能源汇聚、要素集聚与信息共享。
由于不少民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会对周边环境或者其他居民群体产生负面影响(主要体现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而民营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必要的成本费用,从而产生不正常获利,这就是民营企业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民营企业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是指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市场行为或者某种交易制度获得相应的负外部性补偿,或者说让产生负外部性的主体通过支付补偿金承担相应的外部成本。于是,在逃避负外部性责任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往往通过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从社会公共利益中获取更多的个体收益。如图1 所示,当存在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时,民营企业通常没有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所获的公共收益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在最优产量Q0时,民营企业的边际收益就等于其应该支付而未付的边际外部环境污染成本。此时,A 面积就为最佳的社会净收益,B 面积为最优外部效应,而A +B则为民营企业最佳的私人净收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边际外部环境成本通常为正值,也就是说民营企业能够通过破坏生态环境而获取生产活动的额外收益,这就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净利润总额在某一固定时期不会达到最大规模,出于利益的考虑,民营企业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一直到边际外部环境成本PEMC=0,这时就达到了民营企业的最大生产规模Q1,而Q1=A +B +C(C 为对社会无益的私人净收益),大于先前的A+B,由于此时外部环境成本为B+C+D(D 为生产规模超过均衡点时所产生的社会公共福利净损失),于是社会净收益为(A+B+C)-(B+C+D)=A-D,小于先前的社会净收益A。
民营企业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
对于民营企业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要通过消除C+D 来实现环境污染控制的目标。而在政府调控缺失与制度管控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消除C+D 的关键就在于民营企业的生态理念。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民营企业的生态理念普遍处于缺位状态,个体利益与生态意识不协调,不能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做到兼顾生态保护的有效流程管理与过程控制,从而导致众多民营企业出现生产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通过对民营企业污染事件的总结分析可知,许多污染事故的源头都在于民营企业的污染防控缺乏前期、中期、后期的过程管理,导致企业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凸显,对区域内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重点进行民营企业的污染防控的过程管理,将民营企业产生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进行内在化处理。在前期,对民营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生产环评、生产工艺环保设计、环保材料审核等,做好源头防控;在中期,加强各个生产环节的监控与整改,主要采取生产监控、污染排查、生产工艺革新等措施,确保不会由生产环节产生外部污染问题;在后期,主要做好污染物的应急处置,避免污染产生外部性问题,防止危及周边生态环境与居民生活环境。同时,要进行污染物源头追溯、生产改进分析,并及时向上游生产管理进行15 信息反馈。
2.借助社会力量推进民营企业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需要依靠社会多方力量的支持。要构筑由民间环保团体、环保志愿者组成的民间环保联盟,在环境监测、环境跟踪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发挥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调研,详细了解民营企业的生产过程,研究分析哪些生产环节容易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并针对企业产生的污染物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使民营企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另外,要组织开展更广范围的社会环保行动,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并及时制止民营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由台州市政府环保部门、环保组织与环保志愿者联合发起的关注人居水环境的“清源行动”,通过实地勘测与检验,对市内3 个水系、2 个饮用水库开展污染源调查、垃圾处理、环保宣传、污染受害者维权等,并对造成污染的民营企业进行了责任回溯追究,迫使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整改。同时,为了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成功举办了社区回收废油脂、黄岩XXX 村水源保护点挂牌、灵江水系源头的污染状况调查等多项活动,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三、规制框架下推进民营企业生态协同发展的具体路径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有效的经济组织、经济活动与行动观念的形成,需要在制度、规则上做出安排,才能实现个人私益与社会公共收益的趋近。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化理念的形成不能仅依靠道德规范的约束,应主要依赖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安排。因此,要通过有效的规制系统规范社会生产、生活,严格监督管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制民营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行为,逼迫民营企业的生产活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1.生态评价考核常态化
生态文化理念的形成,必须依托完善的生态评价考核体系,构建能够对民营企业生产管理起到规范作用的评价体系,按照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应用实施科学的生态学方法,对民营企业所在区域环境状况、生态环境质量的等级状况进行考察评估。实施重点是地方环保部门主导建立由自然或生态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评价考核体系,对民营企业的生产污染状况进行生态评价考核常态化管控。比如,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0 年度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2011 年台州市选取主控因子PH、COD、BOD、NH4 -N 、VOC、SO2、氨氮、硫化物、苯系物、磷化物、氰化物等,对辖区内322 家的污染状况进行等级评定,将处于不同污染状况的民营企业从好到差,依次划分为绿色企业(22 家)、蓝色企业(199 家)、黄色企业(88 家)、红色企业(10 家)、黑色企业(3 家)5 个级别,同时以黄色评级作为环保部门介入的临界点,污染状况为黄色、红色、黑色的企业是重点监控与提出整改措施的对象;同时,按照《台州市污染源分类监管工作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分类监管,以增加污染管控的针对性,及时发现问题行业与企业。另外,还应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点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弃物、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辐射以及机动车污染。这些环保政策举措的实施,能够对民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从而促使民营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贯彻生态发展的理念。因此,从生态评价考核的常态化开始,使民营企业的环保成本支出预期与政府对污染的严格防控预期相协调,从而迫使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做出污染防控的管理安排与程序安排,进而在外部压力下形成稳定的生态文化理念。
另外,从建立完善的生态评价考核体系角度出发,要针对生产企业的项目建设与生产活动,建立完备的项目监测指标,并采取科学的污染评价方法。根据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污染监测项目及其方法,从而实现污染监测的规范化与生态评价考核的常态化。
2.加强产权约束下的生态治理
对于工业生产型的民营企业来说,排污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产权,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是这一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它不是企业因财产或物而获得的权利,而是由社会所赋予的一项公权利。因此,排污权的获得是有成本的,民营企业必须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排污权,从规范民营企业排污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考虑,应该对民营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产权界定。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以排污费缴纳与排污权获得为核心的产权治理,二是排污权交易。
(1)产权治理
民营企业排污权的产权治理,主要是明确企业的排污缴费义务以及排污权的获得应该履行的要件。如台州市环保局针对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体户明确界定了其义务,规定对特定的排污主体强制征收排污费,这些主体包括向大气超标排放SO2等气体污染物的生产企业、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不达标而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生产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企业、向环境排放固体废弃物及具有危险性放射性污染物的生产企业等。为了确保排污企业履行缴费义务,台州市环保局对排污企业进行银行账户专项管理。台州市环保局与工商银行签订网上收款服务协议,专门用来对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收费;而排污企业也在对应的银行开设专门的缴费账户,使得环保部门能够通过网银对排污费缴纳企业实行电子收费。
另外,民营企业在履行排污费缴纳义务的基础上,向环保部门申领(换领)排污许可证,但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时,必须提供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总额、年度与季度用水总量、用煤总量、年产值、固定资产原值、环保设施与装置原值等数据材料;有污水治理设施的,需要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运行费用以及环境违法违规被罚款数额等数据材料;有废气处理装置的,需要提供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全年利税总额、运行费用、脱硫设施数、脱硫能力等数据材料;有排污许可证的,需要提供排污许可证编号、发放日期、上年度产量、原辅材料用量等数据材料,以随时掌控民营企业污染状况的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污收费标准。
(2)排污权交易
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角度出发,规范发展排污权交易行为,首先要构建以化学需氧量和SO2等污染物为交易标的的排污权市场。同时,对可交易排污权进行界定,如规定生产经营者按照一定时期内实际完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减去环保部门分配的减排任务的余额,记为可交易排污权。另外,要在政府授权和指导下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迫使排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储备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达到严格监控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目的。
其次,必须对可交易排污权做出科学认定,如对于已经采取工程治理、工艺改进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民营企业,在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就可以进行交易;对于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单位以及农牧畜禽养殖场的污水经达标治理后削减下来的化学需氧量也能进行交易。而且要对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程序进行规范化设计,按照必要程序即排污企业提交排污材料—书面申请—正式受理—现场核查—公示—审核确认—责任追求等程序进行。如果经过程序化审核,发现某些民营生产企业曾经是造成特大或者重大环境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重点考察这些企业的长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稳定以及污染物是否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放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可交易排污权的认定。
最后,要对民营企业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对于排污总量的核定是确定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关键,也是控制区域环境污染总量的基础,有利于全面掌握各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便于进一步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因此,要按照总量削减原则、达标原则、从严从紧原则对各个民营企业排污总量做出核定,具体方法设计如下:
①工业企业有行业内的排水定额或限额时,以企业的生产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来计算该企业的排放限值
N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E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3 年平均产品数量);F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G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②工业企业有行业内污染物排放定额或限额时,以企业的生产产品数量和污染物排放定额来计算该企业排放限值
D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③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就以工业企业的生产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来计算该企业排放限值
A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Q为排水系数,一般按0.7 ~0.9 计算。
④企业所属行业内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应具体数值时,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来计算该企业排放限值
Qi为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排水量。
3.培育民营企业的生态文化素养
民营企业是在国家的宽松政策鼓励支持下发展起来的,而它们的发展多是粗放式的,是建立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高额社会代价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也是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早在2003 年,台州市椒江XXX 化工区排放的化工废水、黑色沉积物在椒江周边形成严重的色斑,以致江水染成“七彩河”,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因而受到国务院点名批评,并令其整改。这说明,民营企业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普遍存在生态环保意识淡薄、生态文化素养缺乏的问题。
因此,要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增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文化理念融入民营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并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使其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经济细胞,其经营者生态文化素养的高低,是决定民营企业能否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的关键。为了提升民营企业的生态文化素养,必须引导民营企业主自律,强调尊重与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相互依存与相互促进。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针对民营企业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企业主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二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督促民营企业公开生产排污、环境治理等具体信息,赋予公众对民营企业的环保情况以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健全民营企业与公众的协调参与机制。
4.塑造纳入法制轨道的生态理念
由于企业的生态文化理念形成不会天然地具有自觉性,必须借助外在的强制力,而最具代表性的外在调控力就是环保法制、法规。生态理念的塑造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立法,通过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重大违法的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并为区域内出现的环境污染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重点完善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通过强化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例如,2011 年台州市环保局在各级环保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等地方性政策文件,同时还制定了《台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选定临海市XXX 医化园区5 家民营企业作为试点,督促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条款内容开展绿色环保工作。另外通过开展依法执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处罚程序,确保环保工作有序进行,使依法执政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措施有力地提升了社会各阶层的生态保护意识。可见,法制化轨道是塑造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生态理念的有效途径。通过环保行政执法,以环境污染整治为工作重点,强化环境法治的保障作用,监督民营企业的生产过程与污染状况,更有利于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另外,在生态保护法制化框架下,民营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生态理念,才能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风险的能力,规避环保法制的惩罚,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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