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营与林业投资机制革新
2013-04-18陈贵和
陈贵和
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逐渐扩展的,投资的作用表现在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上,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投资是林业产业发展和结构形成及其变动的主要因素,林业资金是推动林业产业向前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条件,林业投资规模和方向将直接影响着林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我国林业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和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换之际,这双重转换也有赖于林业投资的有力支持,为此发展林业产业和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实行林业资本运营,必须制定合理的投资政策并改革投资体制。
1.林业投资的基本特征
林业投资是为实现林业资本运营的社会化、高效化、市场化目标,将一定数量的资财(有形的或无形的)投放于营林基础产业、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是林业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投资的成败在微观上直接影响投资主体的收益和损失,在宏观上影响林业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林业投资具有的基本特征:
1.1投资周期相对较长
这是由林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对象—森林的生物学特性所决定的,培育森林包括造林、育林,这是一个需要较长时期投资的土地生产事业,造林、营林投入的资金,在生产领域运行数十年后,才能实现资金形态的转化,从而获得森林资源再生产所需资金。林业生产的周期性,同时也造成生产资金占用多,资金周转时间长,投资收效慢的结果。为此,进行林业投资就必须研究造林、育林、培育森林投资信贷的特殊问题,政府有必要制定林业投资政策倾斜措施,加强政策鼓励与扶持力度,强化林业产业的竞争能力。
1.2林业投资风险性大
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系统的复杂性和与外部的广泛联系是投资的主要根源,投资风险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经济风险范畴,如建设风险、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林业生产一方面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另一方面林业生产的社会性很大,乱砍滥伐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很难从今天的市场信号来准确预测若干年后市场的价格、供求情况,决定了林业生产风险性大。林产工业项目的投资也同样面临风险,林产工业投资一方面资金紧张,另一方面由于考虑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等目标,投资项目越来越大,高额的投资使林产工业发展陷入困境。
2.林业投资体制及其改革目标和任务
林业投资体制是指国家组织和管理林业投资活动所采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式、方法,通常是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的简称,而非包括存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在内的广义投资概念。根据林业投资体制改革的宗旨,改革的目标应是:①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及林业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要分离,投资的经营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也要分开;②建立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确定林业企业为基本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③改革投融资方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资本市场,适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④建立“诱导型”的林业投资宏观调控机制,以林业产业政策为依据,用经济、法律、市场、计划手段,对不同林业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间接调控,形成投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效益提高的宏观调控机制;⑤加快林业投资领域的法制化建设,依法保护林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使林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⑥健全与投资活动直接相关的市场服务体系,使林业投资活动更科学、市场化。林业投资体制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目前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规范林业投资主体行为,强化对市场竞争的约束力;②实行林业投资结构管理,增加林业产业政策对投资的导向力;③进一步推进国有林业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集团化改造;④努力改善林业投资环境,提高对投资主体吸引力,建立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素质高的产业队伍,完善林业教育、科研、生产体系。
3.林业投资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用市场经济原则来分析和审视现状,不难发现,现行的林业投资体制中,依然留有传统体制的烙印,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解决。
3.1林业投资的外部关系不顺,宏观管理体制不健全,调控能力薄弱
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虽然已经形成,但实质上林业企业与政府及林业行政部门的依附关系尚未摆脱,林业企业在很大程度还处于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地位,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政企不分在投资上表现明显,一方面是大中型林产工业投资项目仍由政府直接投资,另一方面是一些项目虽由企业投资,但决策却出于政府机构,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的干预、限制过多,以项目审批制度层层控制住企业。政企职能不分,造成政府包揽过多,不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搞好宏观调控、制订中长期林业发展战略和改善林业投资环境上来。投资的宏观管理多头化,林业的投资规划无法落实,如林业贴息贷款,就因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不愿承担贴息,或因银行将专项贷款混同于一般商业贷款挤占挪用,使林业投资和优惠政策落空。
3.2林业投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由于林业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没有真正形成,资产所有者、资产支配者、资产管理者、资产监督者相互之间的权责利缺乏制度安排,造成“产权关系不清”,不仅使得投资行为缺乏实现产权权益的动力,而且也缺乏维护产权权益的风险意识,因而扭曲了投融资行为。另外,政府预算约束的软化和商业银行风险意识的淡漠,对国有林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外部约束机制。由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审批权限构成的项目决策体制,从内部而言缺乏明确的责任约束和足够的风险意识,从外部而言缺乏必要的民主监督,使决策工作易受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个人意志的影响。也就是说,从投资决策到建设实施的全过程,严格有效的责任约束和法律约束机制未能正式建立,造成盲目投资、重复投资,以及无效或低效的林业投资项目无责任主体,对提高林业投资效率和有限配置林业投资资源产生不利的影响。
4.林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远景展望
林业投资体制改革贯穿于林业经济活动的众多领域,改革必然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这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林业投资体制改革与国有林业企业改革同时进行。其核心问题是促使林业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和合格的资本运营主体:应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范围、相应扩大林业企业投资范围,政府一般不对林业竞争性项目投资;落实林业投资主体的重大决策权、收益权、选拔经营者三项权利;扩大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扩大直接融资;减少和取消政府对林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
展望未来,林业投资体制改革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和日益完善的过程,改革的最终目标在于发展和完善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林业资本要素配置机制。其基本要求是:林业企业实现资本化、公司化、集团化,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合格林业资本运营主体,依据市场信号选择投资方向,依据法律制度约束投资行为;林业资本要素处于自由流动状态,通过市场竞争向高效益的项目自然集中;政府和林业企业按照各自的投资准则,在不同的社会分工范围内从事投资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