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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速览

2013-04-18胡浩立

法庭内外 2013年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谣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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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荡涤暴戾之气 亟待法律“亮剑”

近期,北京、广西、河南、重庆等地接连发生的多起恶性事件,践踏了人类文明的底线,攻破了人们心理的防线,造成了非死即伤的悲剧后果。为避免恶性事件无情地重演、升级,亟待法律“亮剑”,荡涤暴戾之气,斩除暴力行为,避免无辜之人遭受无端损害。

首先,必须要旗帜鲜明地依法打击个人极端暴力行为,让胆敢犯事者敬畏法律。拳头打不出法治,暴戾生不出文明,以暴制暴与道德伦理相悖,更为现代法律所不容,故而制裁公然违法的极端暴力行为,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纵然部分犯罪嫌疑人背后存有再多的不满和冤屈,但这都不能成为其暴力违法的理由和借口,否则只能招致更多的不满、带来更多的伤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冤屈者和受害人,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否则将在法律的天平上滑向“加害人”一方。故此,依法严惩极端暴力行为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其次,必须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育崇尚法律、尊重规则、讲求宽容的信仰与秩序。极端事件的频发折射出法治信仰的缺失,更凸显了加强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律之存在不仅在于打击“已然行为”,更在于明示合理预期,预防“未然行为”。因此,要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加大极端个案的公开惩戒力度,通过个案剖析,向人们宣示法律的权威、规则的力量、理性的重要;要创新宣传形式,让法制宣传深入街头巷尾,触及寻常百姓,让更多的人了解规则、相信规则,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宽容、互谅互让的良好氛围。

再者,必须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给不满情绪营造合理出口。当前,社会转型加快,矛盾易发多发,部分个人存有不满情绪实属正常。但由于疏解维权的渠道不畅,部分个人的诉求难以实现,不满难以消除,任其升腾积累,小问题往往拖成大问题。一旦个人陷入极端、丧失信念,暴戾之气会随之而来,不计后果、铤而走险将成为必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之剑要发挥作用,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故而,全社会应共同努力,铲除“暴”的土壤,播撒“善”的种子,让理解、宽容和法治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信仰、一种力量,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享受到安全、文明与和谐。

(作者:孙春牛,摘自中国法院网)

2 禁止谣言和说明真相同等重要

近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传播制造谣言的网络推手公司,两名幕后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被刑拘,他们炒火了别人,却燃烧了自己。据称,他们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000余条,令人咂舌和震惊。

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做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信息的传播变得海量化,人们必须从海量的信息中挑选出自己需要和感兴趣的东西,“眼球经济”便随之到来。有些不法分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千方百计竭尽所能地挖掘或编造出各种“奇闻怪事”以满足某些人的需要,并通过各种手段放大人们对这类信息的需求。“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应运而生,各种谣言自然烽烟四起。这些谣言不仅给许多当事人或当事组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同样给广大网民和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伴随谣言传播的迅速是网络辟谣的艰难。常言道,一个谎言要用一千个真相来弥补,当谣言刚出来时,说明真相进行辟谣也许还有些效果,但当谣言铺天盖地漫天飞舞时,再多的解释也起不到澄清的作用,有时候甚至会适得其反,越“辟”越“谣”。随时随地出现的网络谣言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网络空间甚至整个社交的信任度,而信任的缺失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谣言本身。

我们应该明白,辟谣不只是说明真相就足够了,谣言有时并不止于真相。新时代、新时期、新环境,辟谣也需要新思路。禁止谣言和说明真相同等重要,说明真相更需要勇气,打击谣言更需要智慧。防止谣言传播必须“关口前移”,也要“守住底线”,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培育健康文化,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谣言的制造者,逐步消除谣言滋长的温床。

(作者:余华新,摘自中国法院网)

3 以公开透明告慰“迟到的正义”

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之所以激起民意强烈反弹,无非在于以下两个朴素的道理:一者,警察本是服务人民的公职人员,如此悖谬残蛮,无论饮酒与否,行为令人发指;二者,事发月余,地方部门讳莫如深,甚至涉嫌“以纪代法”,如此知法犯法的“私了”,令人对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多有猜忌。

英国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特别强调。换言之,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民意对林州“民警摔女婴”事件的纠结,既是对涉事主体责任的关注,更是对相关制度的拷问。眼下,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告慰这“迟到的正义”。

这公开透明当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事件真相尚待继续抽丝剥茧。如果只是处理几个人,或者以停职的姿态跟民意“玩太极”,将“带薪休假”般的复出作为公共事件的润滑剂,那么,眼下的“秉公处理”,不会重塑地方司法系统的公信。对公众来说,除了关心具体领导该担负怎样的责任,更关心的是——在“遮掩”与“变通” 的链条上,诸多环节与程序的失守,究竟还牵涉到哪些部门、哪些人?出事儿了,责任就该“一对一”,不能让领导“代表”担责。

二是面对舆论监督及群众监督,地方行政的公开与透明。正如《人民日报》报道,在举国关注的“第一时间”,林州关于“事发原因”“1个月过去为何没有依法追责”等基本事实仍无回复,也未向公众发布女婴具体伤情和救治情况。一味强调“及时救治,已出院,即日赴京检查”;一味强调地方部门“迅速成立纪检、政法、检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这样的危机公关,以规避重点的姿态、以官话、套话,再次对民意造成了“二次伤害”。

好在中国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步子越来越踏实、越来越稳固,那些零星的真相,才终不会在时间的汪洋中沉没。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事件,虽是个案,却也值得追问与深思:唯有公开透明的司法与行政机制,才能真正捍卫“比太阳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

(作者:邓海建,摘自人民网)

4 再谈法官应“慎独”

近日,上海法官违纪事件成为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焦点,此次事件的教训极其深刻,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也再次提醒法官应做到“慎独”。所谓“慎独”是指在无人监督却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能够经得起诱惑,做到谨慎不苟。“慎独”是法官保持自身廉洁的武器,只有对“慎独”重要性有着清醒的认识,才能将“慎独”转变为一种生活习惯。

“慎独”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权力的监督意识更加强烈,将司法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法官8小时外生活的监督也成为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法官应该在工作之外的生活中自觉做到“慎独”,不管在有人还是无人监督的环境中都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努力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慎独”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慎独”受到司法界高度重视的原因主要是它对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俗语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如果一名法官接受了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好处,自然会将法律的天平向给予好处的一方倾斜,司法公正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做到“慎独”,法官只有做到“慎独”,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对案件独立作出判断,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避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慎独”是法官加强自我保护的必然要求。由于法官手中握有审判权,难免要面对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如何自觉抵制不正当利益的诱惑是每一名法官都要面对的问题。外在的监督以及国法党纪的规定要求法官必须要经得起各种诱惑,但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当法官处于自认为无人监督的环境时很可能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自觉地去接受各种不正当利益。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次不当言行可能无人知晓,但是长此以往,总有一天会被人发现,最终只会让法官自毁前程。因此,法官的这种侥幸心理具有非常高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问题。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就必须做到“慎独”,不管是否处于监督环境之中,都应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最终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慎独”的生活习惯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养成,需要法官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的基础上不断按照“慎独”的要求提高自身境界,保持自身清正廉洁,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够经得起党纪国法的检验,经得起良心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让法治中国的梦想不再遥远。

(作者:冯包根,摘自中国法院网)

5 学会在被“盯”的状态下从容公正司法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司法越来越多地被公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聚焦在媒体面前,甚至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习惯被公众盯着,学会在被“盯”的状态下进行司法活动,成为每个法官当前紧迫的功课。

面对公众的盯,法院和法官理应坦然处之,要习惯被公众盯,要理性对待公众的盯,要学会在被“盯”的状态下从容公正司法。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守法律的底线。面对来势汹涌的舆论之潮,司法者要凭借自己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深厚的职业素养,以开放、包容、理性的心态积极回应,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要善于去伪存真,兼收并蓄。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司法理性,一准乎法,切忌被潮水般的舆论冲垮法律底线。

其次,要善于与公众沟通协调。当今世界已进入以信息网络、自主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时代,司法者要与时俱进,既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工作规律的研究,又要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提升新媒体条件下与社会的沟通的能力。要悉心体察公众所思所想所盼,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公众情绪,善于运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准确权威的司法信息及时传送到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引导的正能量。

再次,要防范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中立,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如果媒体热衷于炒作,甚至搞“舆论审判”,会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并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意识,势必影响其判断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历史经验表明,“舆论审判”将陷司法于危险的境地,有必要对此高度警惕,并加以防范。

最后,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所谓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要妥善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依法独立审判的负面影响。

(作者:姚志坚,摘自《人民法院报》)

摘编/胡浩立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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