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基申甘加工程案临时措施的反思
2013-04-18白明华
白明华
印度河基申甘加工程案临时措施的反思
白明华*
基申甘加工程案是印巴两国在《印度河水条约》下第一次组建仲裁庭解决水资源利用争端。本文分析了临时措施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及仲裁裁决,指出临时措施争议的原因在于争夺水资源的优先权。临时措施的适用要考虑是否影响最终裁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等因素。临时措施制度是有效解决跨界水争端必需的程序机制。本文从仲裁庭临时措施命令中预测,工程有可能作出修改后修建,指出该案将对国际水资源的合法利用作进一步阐明。
基申甘加工程案 印度河水条约 临时措施 适用标准
自古以来,共享一江水的国家或城邦由于共用水问题常成为对手①“对手”英文“rivalry”词源来自拉丁文rivalis,意为“与另一个人同用一条河流的人”。,这在水资源匮乏的南亚体现得更明显。著名律师Tariq Hassan曾坦言:“水是南亚次大陆面临的最大战略性问题。”②Joydeep Gupta,Boiling Point,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en/3643(last visited 28 July 2012).虽然印度和巴基斯坦就印度河水利用问题于1960年签订了《印度河水条约》(Indus Water Treaty),缓解了两国之间的用水争端,但近年来两国围绕印度大坝建设屡生龃龉,起因先是萨拉尔坝(Salal Dam),然后是乌拉尔大坝(Wullar Barrage),接着是巴格里哈尔大坝(Baglihar Dam),现在仲裁待决的是基申甘加水电工程(Kishenganga Hydro-Electric Project)。本文在梳理基申甘加工程案临时措施争议的基础上,对未来裁决走向和该案对国际水法的价值进行简要评析。
一、基申甘加工程案情回顾
(一)《印度河水条约》主要内容
印度河流经中国、阿富汗、印度和巴基斯坦四国,是印度和巴基斯坦重要的灌溉水源。1948年,上游的印度切断了供应下游巴基斯坦“面包篮”旁遮普省运河的水源,导致两国间就共享的印度河水分配问题进行了近十年紧张、激烈的谈判。1960年,在世界银行工作组的主持下,两国就印度河用水范围永久划分签署了《印度河水条约》,条约第II条确定印度拥有东部三条河流即萨特累季河(Sutlej)、比斯河(Beas)和拉维河(Ravi)的使用权利,第III条确定西部三条河流,即印度河干流(Indus)和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归巴基斯坦使用。同时,印度可在满足限定条件下利用西部三条河流进行农业灌溉、水利发电,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修建蓄水设施。
条约签订后两国经历了两次战争,而条约运作不受影响。前世界银行高级律师Kishor Upperty说,“没有条约两国可能有五到六次战争”③Mahe Zehra Husain,The Indus Waters Treaty in the Light of Climate Change,available at http://www.ce.utexas.edu/prof/mckinney/ce397/Topics/Indus/Indus_2010_slides.pdf(last visited 8 July 2012).。实践证明,详细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条约的闪光点:出现可能违反条约的事实时,先由根据条约成立的印度河常设委员会(Permanent Indus Commission,简称PIC)协商解决;委员会不能达成协议,出现分歧时,请中立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调查裁决;出现争端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组建七人仲裁庭解决。过去半个多世纪,双方曾采用过PIC内协商、中立专家决定的方式解决印度河水利用纠纷,本案是条约签订后第一次组建仲裁庭解决条约项下的争端。
(二)争端缘起及临时措施仲裁过程
印度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应跟不上发展步伐,因此希望水电工程的建设为其经济发展注入动力。自1984年印度提出修建吉申根加水电站以来,印巴两国一直存有分歧。2004年,巴方提出一些反对意见,印度修改了设计,但巴方仍不满意修订后的设计。2007年,印度在杰赫勒姆河上游投入数十亿美元开始水电站的修建。2008年,巴基斯坦开始在下游修建尼拉姆/杰赫勒姆(Neelum/Jhelum)水电站,流经水库的水最终流入巴基斯坦农业心脏旁遮普省。巴方指责印度修建的基申甘加水电站,不仅影响尼拉姆/杰赫勒姆水电站蓄水,减少11%的产能量,而且基申甘加工程的建设将造成河流改道,对巴方境内尼拉姆河谷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0年5月17日,巴基斯坦提出仲裁请求,根据《印度河水条约》附件G的程序,7个月后两国组建了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主席的仲裁庭。2011年6月6日,巴方通过电子邮件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请求包括:(1)印度中止基申甘加水电站的工程直到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2)印度应通知仲裁庭和巴基斯坦任何与基申甘加项目相关的,对恢复原状有重大负面效应的,或将以其他方式严重危及巴基斯坦条约项下的权利和利益的任何现实的临近的进展或措施。(3)印度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关于基申甘加水电工程的措施由印度自担风险,并且不能损害仲裁庭裁定工程不能继续、必须修改或拆除决定的可能性。(4)仲裁庭认为必需的进一步的救济措施。④Indus Water Kishenganga Arbitration(Pakistan v.India),PCA Report of 23rdSep 2011,P.17.2011 年6月15至21日,仲裁庭全体成员对争端涉及的两个水电工程及周边区域进行了实地考察。
2011年8月25至27日,双方在海牙和平宫就临时措施开庭。2011年9月23日,仲裁庭一致同意发布临时措施,命令在作出最终裁决前:(1)印度暂缓在基申甘加河床上修建阻止河水流向天然渠道的永久建筑,两国定期安排共同视察,监督该条执行。(2)印度可以继续除此之外所有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建设。(3)印度可以使用已完工的临时改道渠。⑤同注④,第51~52页。2012年2月,仲裁庭代表对尼拉姆河谷进行了第二次实地考察。最终裁决估计会在2013年初作出。
二、双方争议焦点及仲裁庭临时措施裁决
关于仲裁庭应否指示临时措施,双方口头和书面提出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印度的陈述和保证
巴方临时措施请求的第(3)项是印度如继续进行基申甘加工程的建设,应自担风险。在海牙第一次会议期间,巴方援引国际法院在大贝尔特海峡通行权案中阐明的自担风险原则,“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侵犯另一国权利施工的一国要在自担风险基础上继续。仲裁庭可能在裁决中裁定工程不能继续或必须修改、拆除”⑥Passage Through the Great Belt(Finland v.Denmark),ICJ Report 1991,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P.12.。巴方认为印度不愿意确认该原则。印度模棱两可的陈述同其在巴格里哈尔案用“最清晰的语言”提供的保证和由国际法院审理的纸浆厂案中关于临时措施审理时乌拉圭作出的承诺⑦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Argentina v.Uruguay),ICJ Report 2006,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P.113.形成鲜明的对比。
印度认为国际法并不要求一国同意另一国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印度声称其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拒绝更没有持续地拒绝广为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并且指出自担风险原则必须在争端中对双方适用,应以同等效力延展到巴基斯坦的尼拉姆/杰赫勒姆工程。但在开庭结束时,印度顾问陈述“在本案中,印度有义务按国际法的自担风险原则继续承担风险”⑧同注④,第41页。。
巴方临时措施请求的第(2)项是要求印度承诺提供信息的保证。在开庭结束时,印度向巴基斯坦提供了该保证,并承诺无论结果如何,印度将不折不扣地遵守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决定。⑨同注④,第42页。这样,巴方临时措施请求中第(2)、(3)项都由印度明确认可,实现了巴方的部分诉讼请求。印度的陈述和保证使仲裁庭没有必要再就巴基斯坦的请求发表意见,培育了国际合作精神,使条约持续有效。
(二)指示临时措施的法律依据
《印度河水条约》附件G第28条是否构成一套自足规则,为仲裁庭指示临时措施提供标准呢?第28条规定:任何一方在第一次会议时可以要求仲裁庭在裁决前制定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i)对保护条约项下正在争议的事项利益是必需的,(ii)对避免最终裁决损害是必需的,或(iii)对争端加重或扩大是必需的。巴基斯坦认为:“没有其他原因或标准与申请临时措施相关,为了解释或适用附件G第28条不需要也不允许援引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文本不能用来替代支配本案程序的条约文本。”“印度没有解释为什么在非常清晰的第28条文本外还需援引其他渊源。”⑩同注④,第24~25页。
印度主张“第28条的条件是备用的。它们不能指导仲裁庭在哪些重大时刻授予临时措施……”第28条“并非意图制定法律标准,而是授权仲裁庭根据一定的既定原因发布临时措施裁定”⑪同注④,第26页。。印度提出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第1款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法院如认为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采取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措施。印度提出根据国际法院的经验,无可挽回的损害和紧迫性是指示临时措施的重要标准。
仲裁庭在解释本案争议是否存在紧迫性时,援引芬兰诉丹麦的大贝尔特案,“在最终决定作出前,有可能发生对任何一方权利的损害行为,如果在某种意义上有紧迫性,临时措施是正当的”⑫同注⑥,第17页。。仲裁庭援引布基纳法索/马里共和国的边界争端案解释无可挽回的损害,“双方请求临时措施征兆的事实已产生,将争端区域的人和财产、双方国家在该区域内的利益暴露于无可挽回的损害的严重风险下,鉴于本案情况法院应指示”⑬Frontier Dispute(Burkina Faso v.Republic of Mali),ICJ Report 1986.。仲裁庭认为第28条“必需的”已经灌输了“紧迫性”和“无可挽回的损害”的要求。尽管仲裁庭主席曾是国际法院院长,但本案还是不完全采用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的标准,原因是《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的相关措辞和《印度河水条约》附件G第28条不同。对于临时仲裁机构来说,为实在争端作出明确的、有可行性的有效裁决是其主旨,在条约条款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优先于一般国际法原则,严格依据条约解释适用是妥当的。
第28条的审查标准是递进的、并列的,还是可选择的?仲裁庭注意到条约起草者谨慎地选择使用连词“或者”而不是“和”,即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若这些条件是递进或并列的,要求过于严格,将达不到指示临时措施的目的。第28条中临时措施的三个理由每一个都有不同的焦点:第一个理由以双方的“利益”为核心,第三个理由要求证明争端加重或扩大的可能性。第二个理由“为了避免对最终裁决结果的潜在损害”,用更宽泛的语言表达,似乎是为了保护仲裁庭的自由。⑭同注④,第45页。但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已承认了这一理由的说服力,如在希腊诉土耳其的爱琴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主席Jiménez de Aréchaga反思临时措施的本质作用时提到临时措施能“确保未来裁决的执行不被一方诉讼中的行为所破坏”⑮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Greece v.Turkey),ICJ.Report 1976,Order on Interim Protection,P.3.。
(三)本案是否满足条约中指示临时措施标准
该案当前情势是否满足附件G第28条中的任何一项标准呢?仲裁庭需要将审查标准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判断是否指示临时措施。巴方强调印度加速工程的进度势必加重或扩大争端,其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印度认为指示临时措施会给印度利益带来损害,工程继续并不加重或扩大争端,并且否认工程在加速修建。
仲裁庭认为,“对避免最终裁决损害是必需的”这一标准同本案程序最相关。将建筑日程同当前仲裁程序时间表对比,仲裁庭试图在2012年底或在2013年初同双方就最终裁决进行沟通,工程很可能在裁决作出前已达到一定持久性,仲裁庭在决定救济措施时将不得不考虑这一既成事实,顾虑将会产生不相称的巨大成本。工程继续还可能使双方履行裁决的能力造成迟延、受到阻滞和增加成本。⑯同注④,第47~51页。因此,仲裁庭在参考国际国内法庭一般实践的基础上,在请求看起来“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指示临时措施,命令印度暂停修建阻止河水流向天然渠道的永久建筑。
巴基斯坦认为在2011年6月实地考察时,巴方发现支路渠对基申甘加河的当地改道将在2011年11月发生,因此本案存在指示临时措施的紧迫性。印度在开庭结束时向仲裁庭和巴方保证基申甘加河水改道不会早于2015年,支路渠改道并未形成发布临时措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仲裁庭认为支路渠是条约允许的临时支路,临时禁止其运作对避免裁决损害不是必需的;同理,基申甘加水电站的许多关键部分,如导水渠和发电站的建设本身不影响河水流动,因此暂时禁止这些部分修建对避免裁决损害不是必需的。
三、基申甘加工程临时措施仲裁的思考
(一)临时措施争议的原因
巴基斯坦请求临时措施是基于本国利益考虑,有其深刻的原因。在争端开始阶段,两国首先在PIC内协商解决。巴基斯坦吸取了巴格里哈尔案的教训,避免卷入无休止的协商。相反,印度一边用拖延的策略协商一边继续建设。几轮谈判过后,有两次巴方准备请世界银行解决,印度要求双方多在双边基础上努力,以便能继续大坝建设。在世界银行指定中立专家后,印度首相称时机未成熟,其水资源部长要求由两国自由解决该问题。巴方称他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决定是为了保护自己已经被延误的水利益。⑰Muhammadmohsinal,Court of Arbitration Halts Construction of Kishenganga Dam,available at http://www.cssforum.com.pk/ general/news-articles/foreign-newspapers/54608-court-arbitration-halts-construction-kishanganga-dam.html(last visited 25 June 2012).同时巴基斯坦也在国际援助下⑱巴基斯坦的尼拉姆/杰赫勒姆水电站主要是在中国帮助下修建的,印度的基申甘加水电站主要是在瑞典国际财团Skanska International的资金援助下修建的。紧锣密鼓加速修建自己的水电站。2011年7月工程月报显示,印度已完成基申甘加工程的40%,提前到2014年完工。而巴方的目标是2016年前完成尼拉姆/杰赫勒姆工程。巴基斯坦出于国内高涨的舆论压力和对水资源安全的焦虑,申请临时措施,以放缓印度修建的进度。
双方加速建设的动机在于争夺对河水的在先利用,获得对河水的优先权。⑲ANI,Pakistan has Virtually Lost Kishenganga Project Case Against India,available at http://www.Newkerala.com/news/2011/worldnews-22806.html(last visited 3 July 2012).1966年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赫尔辛基规则》第8(2a)条定义的目前利用指直接有关的工程开始启用后一直在利用,或在不需修建的情况下,正在实际使用的行动。但在对跨界水公平合理利用的总体评估中,对水资源的现有和潜在利用仅是公平合理利用的一个考虑因素,并且该规则第6条也指出,任何用途或任何一类用途对于其他用途都不占优先地位。两国又何必相煎太急。目前临时措施裁决巴基斯坦的诉讼目标基本实现,印度停建,而巴方可利用裁决作出前的时间加紧修建。临时措施有可能改变两个工程的进展形势,改变两国对水资源的掌控优先权。我们可否推测迅速中止印度的建设也是巴提起仲裁的目的之一呢?但不管怎样,待最终裁决确定后,基申甘加工程如何继续,再行修建可以避免经济损失⑳巴格里哈尔案中,中立专家决定要印度修改设计。而工程已基本完工,额外花费大约10亿美元。。
(二)临时措施的适用标准
本案中临时措施裁决从巴以邮件方式提出申请到仲裁庭指示经历了109天。对临时措施裁决来说,这段时间不算短,可见双方争议较难调和。仲裁庭是否采纳《印度河水条约》以外国际法院的规定和以往实践,直接影响着临时措施的适用标准。本案争端是《印度河水条约》项下的水利用争端,临时措施又是《印度河水条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可以合理推测条约起草者已经预见到在适当时候裁定临时措施,所以临时措施的适用标准自然应遵守条约中给定的三个理由。仲裁庭的权利来源于巴方当事人的申请,双方当事人依赖仲裁庭获得救济、解决争端,所以本案仲裁庭选择了《印度河水条约》第28条中第二个判断标准,“对仲裁庭居中判断的能力和最终裁决有效性是必需的”,考虑是否指示临时措施。
本案中影响仲裁庭对紧迫性判断的另一个因素是巴基斯坦在第一次会议时没有提出临时措施申请,导致印度主张“晚些的申请承载了加重的举证负担”。当事人最好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提交临时措施申请,尤其是申请中止有争议的决定时。例如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阿根廷在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要求指示临时措施。因为申请临时措施必须具有紧迫性,如果在仲裁开始时没有马上申请临时措施,则其“紧迫性”将令人怀疑,可能导致在此之后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遭到拒绝。
不难想象,河床上永久工程的修建将面临不利的既成事实的风险,这种工程的存在将必然需要考虑对已违反条约的行为进行救济。笔者推测仲裁庭在思考是否发布临时措施命令时,基于如下假设:在最终裁决作出前,裁决中止不至于对某个国家的利益造成特别大的损害。本案如果不指示临时措施,则会损害巴基斯坦的权利并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但指示临时措施却不会对印度权利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即在两种可能中,两害相权取其轻。
临时措施作为一个保留司法程序效力和公正性必需的程序机制,一般有两个主要目标。其一,在决定案件是非曲直前,保留同主张主要权利相关的各自权利。临时救济的主要功能是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㉑Bernard H.Oxman,Jurisdiction and the Power to Indication Provisional Measures,The International Court Justice at a Crossroads.Lori F.Damrosch,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1987,P.328.其二,最重要的是保持法庭最终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完整。㉒Lawrence Collins,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i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Essays i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and the Conflict of Law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2.临时措施裁决要考虑是否影响最终裁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权利利益的实现等因素。但是临时措施申请应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取临时措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临时措施被滥用而可能损害程序公正。国际司法机构应为临时措施的适用条件提供相对可以量化的参考,对类似“必需的”、“损害”等含糊的用语作出明确的解释;国际司法机构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确保在临时措施理由自始不成立时,被申请人因执行临时措施带来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等。
(三)临时措施的价值
近年来,临时措施广泛应用于商事仲裁、知识产权、国际海事争端、投资争端、体育仲裁、民事诉讼诸多领域;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实践中都涉及过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并不是诉讼或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在某些案件中,及时、妥当地处理临时措施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最终裁决的有效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临时措施不是以终局方式作出,但在特定时间内临时措施将约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在某种意义上决定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分配,有时会构成“终局性”效果。㉓Tijana Kojovic,Court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Decisions on Provisional Relief-How Final is Provisional,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2001,P.468.例如体育仲裁中,当申请临时措施是为了使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特定比赛时,争议往往在临时措施阶段就能够得到解决。㉔Antonio Rigozzi,Provisional Measures in CAS Arbitrations,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1984-2004.Blackshaw,Siekmann and Soek,T.M.C.Asser Press,2005,P.220.
在解决跨界水争端中,这一制度对于国际司法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同样是必需的。本案中,临时措施裁决是巴基斯坦在对印度的跨界水争端中少有的胜利,使巴方在仲裁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构成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的重大胜利。该阶段仲裁庭对事实和法律解释还没有鲜明的倾向,临时措施虽然不会对印度有没有权利按现有设计修建基申甘加工程的实体问题产生任何影响,但仲裁庭应本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理念,不失时机地干预争端。国际仲裁案件审理通常耗时一至两年以上,在如此长的期间内,诉争工程、当事人本身的法律地位均可能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临时措施阻止了印度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采取损害最终裁决的单方行为,保证最终裁决的有效性。
同时,仲裁庭也指出,临时措施是有期限的,为仲裁庭指示临时措施到作出最终裁决前,并且条约下的临时措施保留追索权。因此,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跨界水利用争端中,应积极并审慎地运用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我们也应加强对临时措施重要性和限制性的认识,加强法律能力建设。
四、从临时措施命令窥探基申甘加工程案未来走向
印度有没有权利在杰赫勒姆河修建水电站?有没有权利使河流改道?位于同一条河流上下游的相距仅70千米的采用同样原理运转的两个水电站,下游水电站建设受到的影响该如何评估?上游国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采用怎样的法律程序避免或减少对下游国的损害?水利工程建设应如何考虑减少对古老文化和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的破坏?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关于这些实体问题的裁决结果都是未知数。临时措施命令作为程序性事项,并未包括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但我们能从中揣测出一些仲裁庭对双方诉争事实的倾向意见。
印巴两国未来发展都需要更多的资源,《印度河水条约》序言中提到“印巴双方同样期望获得对印度河水最完全和令人满意的利用”。根据《印度河水条约》,印度建设基申甘加项目的权利应是毋庸置疑的,巴基斯坦承认1年中只有6个月旱季期间到巴基斯坦的印度河水流量将受影响。临时措施裁决中允许印度使用临时改道渠、建造临时堰坝等也暗示着印度工程的合法性。
巴基斯坦提出的反对意见中,改道或许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巴认为根据条约印度可以存储水但不能改道,印度有义务对下游释放同他存储量一样多的水。因为诉争的西岸河水归属巴基斯坦,改道违反了条约义务,将减少流到巴基斯坦的水量,夏季减少11%,冬季减少27%。㉕同注⑰。
印度认为水量会同以前一样。唯一的区别是现在尼拉姆河和杰赫勒姆河在巴控的自由克什米尔地区汇合,改道将使其在印控克什米尔地区汇合。笔者认为这一环节上印度可能难以获得仲裁庭的支持,毕竟改道是对天然河流走向的人为改变,两国可利用的水量和生态环境也很可能随之改变,损害很难说是微小的,这构成对条约中“让所有西部的河水不受干扰地流动”义务的违反。国际河流沿岸国对流域水资源享有开发利用的权利,但要受到共同沿岸国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印度应在限制条件下修建工程,这就要求印度可能要对其设计进行修改,最大程度地考虑巴方的利益。正如印度水政策专家Ramaswamy Iyer呼吁重塑印度国家的水政策时所说:“避免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上游国家印度在水利项目上采取一种谨慎而极简的方式,只有在极端需要的地方才进行建设,而且一定要照顾下游人民巴基斯坦人的利益;一定要在项目规划时事先通知对方;在所有阶段就可能的影响与对方进行咨商;小心避免对他们造成伤害。”㉖Maaz Gardezi,Tackling old fears in Pakistan,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en/4515(last visited 8 July 2012).
同巴格里哈尔案由中立专家裁决时关注大坝的技术数据不同,仲裁庭更关注法律问题,这一点从仲裁庭指示临时措施命令中也可以看出来。本案最终裁决取决于仲裁庭对条约用语的解释和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理解。最终裁决有几种可能:要求工程修改㉗萨拉尔坝案和巴格里哈尔案中都是双方达成妥协,印方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巴方同意印方修建。、按原设计继续修建、延期修建、要求拆除工程㉘近年随着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大坝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的关切,工程被取消和拆除也不是没有可能。例如老挝在湄公河干流拟建的沙耶武里水坝被湄公河委员会暂停;美国华盛顿州爱尔华河的两座水坝也被拆除。。仲裁庭有可能通过临时措施裁决把双方推到谈判桌前,精心平衡双方利益,加速矛盾解决。在仲裁员的引导下,两国进一步发挥国际合作的精神能够和解也未可知。笔者预测,两国可能自行和解或由仲裁庭裁决,基申甘加工程在作出重大修改后修建。
两国对水资源的争夺已到了极致程度,今后任何一方对印度河水的利用项目都会引起对方的高度关注和敏感。基申甘加案中对实体权利的处理将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冲突、水环境冲突争端提供指引。案件的最终裁决将对合法利用水资源作进一步厘清,对避免和减少他国损害的法律程序和技术处理进行释明,作为今后国际司法机构对跨界水利用争端的裁判依据。
五、结论
在印巴两国利用国际水资源的争端中,临时措施是被作为争夺跨界水优先权的工具使用的。临时措施裁决很大程度上要考虑是否影响最终裁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等因素。我们从临时措施命令中推测,本案最终裁决取决于仲裁庭对条约用语的解释和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理解。我国拥有总量丰富的跨界水资源,但在近年才开始积极推进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我们应重视国际社会已有的国际水法实践,也应重视临时措施等程序的法理和其在跨界水利用中的案例研究,这对于我国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至关重要。
白明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