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视点
2013-04-18
经法视点
1 90后诉孔庆东 法治社会需死磕精神
2013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微博上骂人的孔庆东败诉,要求其向关凯元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
90后大学生关凯元面对辱骂,并没有像常人那样地回骂过去,以牙还牙,而是选择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被告,通常是网络虚拟身份,对诽谤污蔑者的身份确定,是被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首先遇到的门槛,这个门槛甚至让很多人放弃追索权益。现实中,网络维权的案子诉讼成本非常高,赔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弥补诉讼成本。
海淀区法院判决,孔庆东给付关凯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公证费1000元。虽然经济成本和赔偿与关凯元诉求差不多,但是时间成本却是常人所不能负担的。如果关凯元不是一位学生,没有充足的时间,他不一定能把官司打到最后。
所以,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降低立案的门槛和诉讼的成本。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201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降低诉讼门槛,被侵权人可直接起诉“网名”,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至少可以防止网络侵权立案难。在没有专门法出台之前,不妨以司法解释等形式,确保网络侵权诉讼有据可依。
寄望于法律完善的同时,作为公民来说,一旦如关凯元之遭遇,也不能妥协,就如关凯元在微博上所说:“要自由,也要法治;权利不是等来的,而是争取来的!”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公民积极争取,法治社会,需要“死磕”精神;也让那些在网络上动辄爆粗口的人,知道要付出什么代价。
(作者:魏巍,摘自《新京报》)
2 女孩坠楼事件用看得见的正义止争纷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安徽女青年坠楼死亡”事件,北京市公安局近日回应:经认真复核及再次梳理商城全部监控录像、走访调查当晚京温服装商场内人员,袁某排除中毒、性侵害及他杀可能,系自主高坠死亡。与之前的情况通报相比,此次公告明确解答公众质疑,此前一度流传的各种消息不攻自破。
一名女青年突然坠楼实属个案,但当相关猜测得不到权威解答、部分疑点得不到明确证实时,传言就会扩散。扑朔迷离的细节、真假难辨的内幕,不仅会点燃公众情绪,还会引发社会不安。正视群众疑问,及时公开信息,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维护。
信息传播手段日益发达,给司法执法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及时通报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情况,化解公众质疑,就能赢得更多支持和信任,掌握主动权。反之,漠视舆情,对群众关注三缄其口,更容易滋生社会矛盾。
“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智者”。政府信息公开的速度和力度,直接关系舆论引导力、政府公信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5年,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也于年初开始实施,对有关部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开放与进步,人们有目共睹。但必须承认,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司法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密度和广度,与公众期待相比仍有一定距离。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定争止纷。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打破旧有的办案观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司法执法部门的责任。
(作者:姜琳,摘自新华网)
3 法制是维护虚拟空间秩序的根本
近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了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并查处了贵州李某等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客账号。
一些网友对此有所质疑,认为打击传谣无需如此兴师动众,有真相,则谣言不攻自破,甚至以言论自由来为自己也许并非有意的传谣行为辩护。他们却忽视了一点,一个虚假信息和一个真实信息在传播中的效果很多时候是完全一样的。面对汹涌而来的信息,人们通常完全无法鉴别哪个才是真相。何况,谣言常常自称它才是真相。在传播过程中,并不是说真相就能自动击败谣言,相反,它和谣言是平等的,对公众来说常常只是又多了一条信息而已。正是基于谣言的刻意伪装性,加上谣言涉及的内容又往往是敏感的,能够激发公众兴趣的,所以在恰当的时机,谣言的传播效果甚至往往好于真相。
正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公众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政府有责任出面来打击传谣,最好能将谣言扼杀于萌芽时期。整治谣言传播活动,自然要抓时机、要追本溯源。谣言往往兴起于容易激发公众恐慌心理的社会公共事件发生之时。谣言的传播者往往又是出于私利才会做肇事者,大到商业利益、政治目的,小到只是为了博人眼球增加点击率。
虽然是政府行为,但整治谣言行动也是有据可依的。我国《刑法》就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虚拟社会如同现实社会,当网站和网民都有违自律原则的时候,法制是维护秩序的根本。特别是在特殊的、影响范围比较大的公共事件中,及时出重拳,会在最大范围内给公众减少损失。
当然,任何事情过犹不及。法制整治谣言行动也要有度。对于造谣传谣行为自然要不留情面,对于公众关注度高的敏感信息则要本着疏胜于堵的原则,利用我们的主流媒体,利用公信力高的官微博,揭示真相、直面舆论。
(作者:一石,摘自千龙网)
4 以严格执法推动公民法律尊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数字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驾和醉驾行为总量大幅下降。
酒驾的查处数与真实发生数,也许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却真实地呈现在我们身边。两年前,酒桌上的一句“开车不喝酒”多半会引来一阵嘲弄。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了“喝酒不开车”这一安全驾驶的底线。观念的深入人心,既受益于科学的立法,也受益于执法机关对法律的切实执行。
回顾两年前的那场“醉驾入刑”大讨论,反对者扛起的大旗中就有“素质论”和“习惯论”。有人说,国人素质低,固有的不良习惯得慢慢转变。还有人批评,素质不是罚出来的,也不是抓出来的。严刑峻法只会换来畏惧,而不可能换来内心的信服。
但有意思的是,我们常常发现那些在境内恣意违章的人,到了港澳地区或监管严厉国家,马上就遵规守法了。是他们的素质在出境那一刹那就有了迅速的提高吗?当然不是。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何这些人一回到境内,“违法违规者”的形象又毕露无遗。说到底,对法律的尊奉更多与法治环境相关。科学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确有助于限制人性中的某些“恶”。而良好的法治氛围对人的素质提升也会起到正面的指引与激励作用。
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来说,“素质论”或“习惯论”当然不应成为推进法治的阻碍。要追求的,恰恰是立法的科学与执法的严格。有个民间段子,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来形容当下的法治现状。这一戏谑的背后,正是我们的法治短板。在相关法律已为多数民意所认同并最终通过之后,杜绝“选择性执法”就成了构建良好法治氛围的关键。
强调严格执法并不是要强化严厉“执罚”。所有的执罚都是手段,确保市民提升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确保社会秩序和道路的安全、通畅、有序,才是目的。违法行为自然该罚,但要责罚相一致,责罚相适应。更重要的是,要避免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司法带来事实上的不公。
在前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相关数据中,我们既看到了酒驾和醉驾行为总量大幅下降,也看到还有9.3万起“醉驾案”被审查起诉。再好的法治也不可能杜绝所有的违法,但运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教育和指引更多的公民对法律有更好的尊奉,却是执法者、司法者理当直面的挑战。联想到一些地方因为严管行人违章而引发的不少争议,大众传媒也理当立足于公共安全的维护,来组织对这些严管举措的讨论。对于法治建设而言,严格执法者更需要支持和鼓励。
(作者:王琳,摘自人民网)
5 警方回应朱令案有助于理解疑罪从无
近日,北京警方透过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对“朱令令案”未能侦破至今深感遗憾,对朱令令个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深表理解和同情。在解释为何案件未破时,警方表示: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这一解释为前不久最高法院某负责人所呼吁的“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样本。它背后指向的,其实就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无证据证明的案件,依照法律只能让其在遗憾中结案。
但问题是,很多网民在“朱令令案”上并不相信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在法律上无法破案。在警方未回应之前,“外来干扰说”甚嚣尘上。这使得一种猜测在逻辑上得以自圆:“朱令令案”本不难破获。因为只有生活在朱令令身边的人才有下毒的动机与时机,再叠加可能接触到铊的人员,嫌犯的范围并不大。且在19年前,“有罪推定”“口供为王”还是常态。在已有明确嫌疑人的情况下,警方为何没有像其他案件那般,通过高强度的讯问来突破案件?
这样的质问,在中国司法的长河里,看上去似乎有些另类。因为直到今天,我们仍未能解决“有罪推定”的陈苛。此番北京警方就“朱令令案”再次申明的办案原则,实际上说明19年前就为今天的中国司法理念纠偏树立了一个标杆。
而从法律上说,我们其实真的无从评判来自网友爆料的那些“证据”。网民不是福尔摩斯,我们也不是法官,基于自然理性的朴素正义观而表达,这本身也值得尊敬。
(作者:王云帆,摘自《京华时报》)
摘编/胡浩立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