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简讯
2013-04-14
国外简讯
PAE
美国出台措施打击PAEs
6月4日,为提升高新技术专利创新水平,美国白宫宣布了一系列行为和举措来限制专利海盗或专利非经营实体(PAEs)继续蔓延的态势,共包括五项行政措施和七项立法建议。同一天,国家经济委员会与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题为“PAEs与美国创新”的报告。报告发现了这类公司给国家经济带来了重大损害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称:“具体措施应包括用更高的标准来解释新颖性,提高专利门槛,减少专利权人和技术使用者诉讼成本上的差异,增强创新体系应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提出挑战的适应性,对待专利海盗或PAE等问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过程才能产生效果。”报告中对美国国会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要求发送通知书、提起侵权诉讼或寻求PTO审查的任何一方提交更新的专利所有权信息,要求专利权人和申请者披露“真正的利益主体”,如未能遵守上述要求则PTO或地区法院可以施加制裁;扩展PTO所涵盖的商业方法专利的过渡方案,纳入更广泛的计算机功能专利类别,允许更多第三方请求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审查已公布专利;通过给予消费者和企业更好的法律保护,避免他们承担产品被现成使用和仅依拟定用途使用承担责任。这些政策目前在相关利益方之间得到了积极的反应,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Gary Shapiro称美国政府打击专利海盗的果断行动是在支持创新与创造就业机会,这是非常正确并且必要的,因为这些破坏美国企业的寄生虫滥用诉权,已构成对其他企业的巨大威胁并且浪费诉讼资源,国会应以立法的形式控制这些专利海盗。
案件聚焦
ITC判决苹果侵犯三星专利
6月5日,三星在一起与苹果公司的专利权诉讼中赢得了胜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苹果公司通过AT&T销售的部分旧款iPhone和iPad侵犯了三星的一项专利,因此针对这些产品发出了销售禁令。ITC此次发布禁令,禁止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ad 3G和iPad 2 3G在美国进口和销售,这些产品面市都已超过1年时间,但销售情况仍然很好。这一禁令已被提交给美国总统奥巴马,奥巴马将有60天时间来评估这一禁令,如果他不对禁令提出异议,那么禁令就将生效。苹果公司发言人Kristin Huguet表示:“委员会推翻了早前的判决,因此我们很失望。我们计划上诉,今天的裁决不会对苹果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造成影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纠纷选择通过ITC解决,这是因为相对于法庭诉讼程序而言,ITC做出裁决的速度更快,同时ITC有权发布进口禁令。三星则在一份声明中表示,ITC的裁决证明苹果公司剽窃了三星的技术创新。三星同时表示:“我们在移动技术领域数十年的研发将会继续,我们将继续向美国消费者提供创新产品。”ITC的裁决推翻了去年9月James Gildea法官的初步裁决。Gildea裁决称,苹果公司并未侵犯三星的专利权。三星于2011年中期对苹果公司提出投诉。ITC此次裁决,苹果公司侵犯了三星一项与3G移动通信技术有关的专利。这项专利对保证设备的互操作性是必需的。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专利商标局均表示,对“标准相关专利”的侵权最好以现金罚款等方式来代替销售禁令,唯一例外的情况是,侵权方拒绝就专利授权进行谈判。不过所有公司都希望,“标准相关专利”应当以适当的价格被授权给其他公司。
微软Xbox并未侵犯谷歌专利
5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认定,微软的Xbox游戏机并未侵犯谷歌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权,使得这家软件巨头在复杂的专利大战中赢得了一轮胜利。如果ITC认定微软侵权,便会禁止Xbox游戏机进口至美国市场。这起诉讼与苹果公司、微软和Android阵营的智能手机制造商之间的智能手机专利大战有关。作为Android阵营的一员,摩托罗拉移动2010年提交投诉时,起初指控微软侵犯其5项专利。但随后撤消了其中的4项,仅剩1项与短距离无线传输相关的专利。微软副总法律顾问David Howard在声明中说:“这是Xbox用户的一次胜利,证明了我们的观点:谷歌没有理由封杀我们的产品。”科技公司近年来已经耗资数十亿美元购买了大量专利组合,并且在全球各地掀起了专利大战。但自从2010年遭到投诉以来,Xbox的官司几经调整。2012年4月,ITC法官David Shaw在初步裁决中称,微软侵犯了4项专利,但并未侵犯第5项专利。不过,ITC的委员们并未直接认可这一裁决,而是在2012年6月将该案发回重审。今年1月,在与美国联邦监管者达成1项反垄断和解后,谷歌撤消了两项专利投诉,原因是这两项专利为“标准要素专利”。这类专利是为了确保技术的互用性,因此会受到特殊对待。谷歌已经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承诺,不会再以侵犯“标准要素专利”为由申请禁售令。今年3月,ITC的一名法官表示,微软并未侵犯谷歌专利,并建议终止该案。
国际会议
IP5在美举行首脑会议
6月7日,美国商务部专利与商标局在加州举办了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IP5)局长会议,来自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代表出席了会议。在会议过程中,相关负责人修改了“全球档案库”协议,这一协议旨在简化查看和管理IP5机构申请文件的系统;在会议上各局长同时达成了关于全球专利分类号趋同的共识,这是对专利分类一致化的新突破。各局长重审了关于IP5的专利信息共享政策,各局都应为消除信息障碍、实现IP5专利信息共享而不断努力你。与会各方均同意建立IP5合作框架的重要性,并承认在各国间开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PPH)已取得良好效果。除此之外,各局还强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各国专利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致化的必要性。在会议最后,负责人对专利协调专家小组工作的突出表现做出评论,并讨论研究了下一步工作计划。USPTO 临时主任Teresa Stanek Rea 表示:“这是我们第六次举办会议,并且是自2007年以来第一次由USPTO主持的会议。通过在专利分类、轮岗工作制、专利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致化等方面的努力,IP5的确在处理全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引领着世界,我确信,我们最后一定会将上述问题圆满解决。”IP5办公室自2007年开始举办会议,已经在提高审查程序质量与效率上做出了共同努力,并且推进了办公室间工作机会的进一步优化。IP5办公室负责了世界范围内90%的专利申请和93%的PCT专利申请工作。IP5办公室旨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消除在IP5内部之间衍生的不必要的重复性工作,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下一届IP5会议将在2014年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主办举行。
WIPO各国就技术援助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美国出台措施打击PAEs
ITC判决苹果侵犯三星专利
微软Xbox并未侵犯谷歌专利
IP5在美举行首脑会议
WIPO各国就技术援助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5月中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召开第11次会议,讨论会的关键点之一是完善WIPO在合作与发展领域的技术援助。由于各国无法就实施建议达成一致,讨论一直持续了两天。在缺乏具体共识的情况下,委员会同意了三项折中意见。会议共有五份文件被提交讨论:有关WIPO在合作与发展领域技术援助的外部审查报告;有关外部审查特设工作组的报告;WIPO管理层对外部审查的反馈;由发展议程组织和非洲集团提交的一份联合提案;由WIPO公布的第11次会议反映特定建议执行情况的文件。发达国家表示,在先前的会议上,他们已经要求召开一次有关发达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最佳实践与经验的信息共享会议。瑞典、澳大利亚和西班牙等国家介绍了他们经验,参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称那偏离了讨论并且不符合技术援助“以需求为驱动”的本质。发展中国家承认WIPO已经采取了行动,但他们仍然认为需要开展更多的工作,并坚持要求委员会批准一些建议。基于本国的国内立法等诸多因素,南非、伊朗、巴基斯坦和安哥拉等许多发展中国家支持F4段的建议。其他如印度等国家称有时在日内瓦的常驻代表团并不知道WIPO向他们提供了技术援助。该国代表建议WIPO应将有关WIPO与各国知识产权部门沟通的全部内容副本分别发送给相应各国的常驻代表团。委员会最终一致同意将本次会议中各国代表在三个方面达成的共识纳入报告中,并建议就欧盟提案和联合提案中的其他建议展开进一步协商,并且将在下一次会议上继续讨论。
互联网
国际互联网协会呼吁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6月16日,国际互联网协会(The Internet Society)发文指出,随着网络技术和操作平台的不断发展,如何协调网络环境下衍生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网络管理者们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协会建议国际社会应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讨论议程,建立起初步的谈判制度来确定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促进并指引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发展。协会认为各国在进行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时首先要确保透明度问题,必须要确保多方利益主体同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透明度也是一项国际条约或双边乃至多边协议的基础,在确保透明度的同时,程序正义、法权平等、法律确定等基本原则也必须得到遵守。协会认为在处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之时,还应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不会限制网络技术的发展,或者不减损任何已经被国际社会所公允的互联网领域基本原则所赋予的权利,比如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因此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都不应扼杀互联网的开放性。协会同时出具了一份来自英国调研机构Analysys Mason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主要探讨互联网对全球数字内容产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力。数字化和互联网使得不同行业的界限开始模糊,传统的书刊出版、音乐、电影等均可以被制造、开发、包装成信息产品加以销售。报告显示近年来网络出版的趋势愈发明显,围绕庞杂的信息内容,需要开发互联网技术以及进行相关的标准测试,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同时可能也会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对此产生高度重视。
国际动态
澳大利亚海关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门槛
自2013年4月中旬,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2012修正案》大部分条款开始生效,澳大利亚海关在与商标和版权有关的扣押程序上的变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之前,涉嫌商标或版权侵权的货物指定所有人会被海关告知货物已被扣押。如果异议人在收到扣押通知1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指定所有人不同意放弃扣押的货物,那么扣押的货物随后将归还给指定所有人。《修正案》将这一规则中关于货物处置的权利转移给了扣押货物的指定所有者,这是对涉嫌商标或版权侵权的扣押货物的步骤做出的重大调整。指定所有人目前只有在通过澳大利亚海关向异议人提供认定并联系货物指定所有者或进口商的充分信息后才能要求归还扣押的货物。为了防止假冒,法案也引入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造假者的最高刑罚已从2年提高至5年有期徒刑,并且法院现在可以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当涉嫌侵犯商标或版权的货物被扣押时,目前海关会通知异议人以下信息:对扣押货物的描述(可能通过照片)以及货物接收人(货物指定所有人)的全称与地址,货物发出人(即外国供应商或出口商)的详细信息和有助于确认货物发出人身份的其他个人信息;以及海关已记录的有关货物指定人的任何信息。这些海关处理扣押货物的权力上的变化很可能会导致更多假冒货物被没收,并且给予商标和版权权利人的权利更大的保护。
加拿大CMA法案即将生效
经过多年大张旗鼓的讨论和磋商,加拿大政府通过了对加拿大版权法最重要的改革。《版权现代化法案》(CMA)于2012年7月11日生效,成为在“创作者与使用者需求之间达成权利平衡”的既定政策。除了使加拿大版权法符合加拿大已签署的两部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外,CMA还将加拿大版权法律带入了新纪元。CMA大大地扩大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即对版权作品的某些使用不会再被认为是侵权。在CMA之前,合理使用仅限于研究、个人学习、批评或评论以及新闻报道。CMA纳入了三类新的合理使用保护手段:教育、模仿和戏仿。当然,一种特定使用是否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例外将取决于法院。CMA为版权所有者设立了两项新权利:首先,录音制品的版权所有者享有专有权,能够通过公共通讯工具发布录制品以便允许公众在任何时候都可获得该录制品。其次,当录音制品是一种实物,且该实物之前从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在加拿大境内外转让时,版权所有者享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实物的专有权,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制品的版权所有者享有类似权利。CMA还针对版权侵权创设了一项新的责任认定基础,即“使侵权成为可能”。用户通过数字网络或互联网接受服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侵犯版权,这种情况则被认定为侵权。应注意的是,版权发生实际侵权必须是由于使用了该服务。
德国议院通过版权修改法案并限制软件专利权
6月8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了版权修改法案,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了70年。对音乐专辑的参与者,如作曲家和填词人来说,各方都将从该规定中获益。多位艺术家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延长保护期,从最后去世的一名艺术家死亡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放弃在之前50年保护期期满之后所获得收入的20%。这些“额外收入”将由版税征收协会作为额外的年度奖金发给实际的音乐制作者。也有反对意见指出,这些规定只对少数几个大明星以及贴有他们标签的人有好处,而且是以牺牲消费者和作品实际创作者的利益为代价。联邦议院做出的第二项决议是要求联邦政府“有效限制”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政府应会保证决定计算机程序“仅受版权保护”,此外这一领域抽象的解决方案不会被授予专利。软件虽然本来应当已经被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排除在外,但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仍然给“附带功能”的程序授予专利权,因此纯粹的数据处理系统可能会被伪装成“技术流程”或装置,由此给软件开发者造成了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根据联邦议院的意见,对于软件来说,如果附带的技术可以简单地认为是等同于替换一个机械的或机电的组件,应当限制对其授予发明专利。
版权
Ofcom称英国盗版率上升
国际互联网协会呼吁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澳大利亚海关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门槛
加拿大CMA法案即将生效
德国议院通过版权修改法案并限制软件专利权
Ofcom称英国盗版率上升
英国媒体监管机构Ofcom称,今年3月到5月期间,在线观看或下载音乐、电视和电影的英国互联网用户中,约有三分之一的用户至少有一次使用盗版方式非法进行了观看或下载;这3个月中,约有4亿个文件被以数字形式盗版。Ofcom最新的网络版权侵权追踪报告显示,音乐、电影、电视、书籍、视频游戏和计算机软件的数字盗版在去年11月到今年1月间有所上升。这份报告由英国知识产权局委托Ofcom完成,报告指出,约有六分之一的互联网用户通过使用非法服务获取了过多的数字娱乐媒体内容。上述报告指出,对定期下载和在线观看数字媒体内容的互联网用户的调查发现存在30%的盗版率,在线看电影网民的数字盗版率上升到33%,在线听音乐的为26%。音乐是到目前为止最受盗版者欢迎的数字媒体,在上述3个月期间,共有2.8至3.86亿条音乐内容被非法获取.电视节目排在第二位,共有5,200万条节目内容被非法获取;电影为2,900万条,电子书的这一数字为1,800万;计算机软件和视频游戏盗版数量最低,为700万.Ofcom称,在上述3个月实施了数字盗版行为的18%英国互联网用户中,约有5%一直以来只使用非法服务,访问非法内容最常见的原因是因为这“免费、方便且快捷”。
专利
谷歌研发方向向数字媒体领域转变
观察谷歌最近提交的专利申请案,其研发力量向数字媒体领域集中。谷歌最近提交的两项专利申请是保护互联网视听系统新方法的,包括用于音乐图书馆的用户反馈页面和一个能够让多用户在播放清单上进行反馈以便作出调整的系统。运用云存储保存数字媒体文件是近年来的新技术,对那些拥有多个终端设备的用户来说,运用云存储就不必将文件在各个终端设备中进行存储,十分便捷。谷歌最新的专利申请(U.S. 20130124584)即要求保护为个人所设计的云存储内容主页,用户通过操作主页访问云存储文件。音乐图书馆的主页软件可以分析用户的习惯,并提供应答体验,比如将用户经常听的歌手或者乐队的信息体现在页面上。互联网搜索引擎是根据用户的检索词快速检索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设置特定的搜索参数来修正搜索结果。标识符也可以应用在检索词中,比如在检索词中加入“site:*. com”可以将检索结果限制在以.com作为一级域名的网站。谷歌的一项专利申请案 (U.S. 20130117301)即要求保护一个通过向检索词中加入标识符而使检索结果限制在媒体页面的系统。在该申请文件中,说明书称,用户可以通过在检索词中加入“+”查找到媒体文件页面。视听文件管理的网络应用程序允许用户通过网络操作数字音乐图书馆。谷歌另外一项专利申请(U.S. 20130124533)要求保护一个可以为视听文件管理系统收集多个用户反馈信息的系统。用户可以访问界面,并给该音乐图书馆内的音乐进行打分,该系统将分析这些评分,并据此调整播放清单。
EPO仍对植物授予专利遭质疑
5月29日,名为“种子无专利”的非政府组织联盟称,欧洲专利局(EPO)仍然对传统植物授予专利,尽管欧洲议会与德国议会要求EPO不要授予这样的专利。据了解,近期EPO已将专利授予先正达公司,专利号为EP2140023。先正达公司称该项发明涉及“能抵御害虫的新颖辣椒植物,以及该植物的种子和果实。现有发明还与产生和使用这些植物及其果实的方法有关。”在该组织看来,EPO理解《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内容有所偏差,公约是要求禁止对植物与动物物种授予专利的。据说该联盟担忧的是“专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集中,使农民和食物供应链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加依赖仅有的几个跨国大公司”。它呼吁修改欧洲专利法,“排除育种材料、植物、动物和食物的专利性”。EPO的发言人Rainer Osterwalder称,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植物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专利性标准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在欧洲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在本质上应是植物的生物育种方法,如标记辅助育种。Osterwalder补充指出,由于目前的规则中没有任何事实指明植物应当如何获得专利,关于对在那些过程中公布的植物专利的质疑仍然存在。
美法院认定DNA不具有可专利性
6月14日,美国高等法院一致同意,独立于人体的人类基因不允许申请专利。一些医生、病人认为此类专利会妨碍研究、有违医疗操守。在分子医学领域,这将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裁定,它决定谁拥有生命的基本结构单位。30年前,第一例基因专利获得批准,之后美国联邦专利局批准了成千上万个人类基因专利,总计可达基因组的近20%。多少年来,支撑基因专利的理由归根结底是这样一个观念:既然科学家辛苦工作分离出了特定的基因,那么使用这些基因信息获得的利益,也应该有科学家的一份。比如盐湖城的生物公司巨数遗传公司(Myriad Genetics Inc.)申请为本公司的两个基因专利辩护,这两个基因作为提高乳腺癌风险的信号而出名。巨数遗传公司利用本公司的专利,销售可以诊断BRCA1和BRCA2两个基因中的突变的检测方法,这种突变表明被试很可能患乳腺癌。DNA因为基本功能是编码遗传信息,而与其他的生物化学物质并不相同。用法官的话来说,鉴别出人类DNA片段中编码了什么信息类似于发现了“自然定律”,特别是那些“规定了人体结构的片段”。万有引力的所有权从来都不是牛顿的,曼哈顿计划也从未因爱因斯坦的质能公式E=mc2而付给他专利使用费。随着时间流逝,生物技术的商业模式开始取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科学发现产生专利,专利产生产品,产品产生利润。生物技术产品的全部开发成本都源自研发阶段。为了收回这项投资成本,生物技术公司必须时刻警惕,防止竞争对手窃取了自己辛苦得来的知识,以及把这些知识变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了生物技术产业的核心活动了。
竞争政策
欧盟开始调查苹果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政策
5月27日,欧盟开始调查苹果是否利用反竞争手段进行iPhone销售以及在手机上施加的技术限制在欧洲市场挤压其他智能机制造商,该调查将进一步增大政府监管部门带给苹果的压力。根据发送给几家欧洲移动网络运营商的调查表显示,欧盟委员会的调查主要专注于分销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使苹果处于有利地位,确保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获得更优的销售协议。此次调查源于移动运营商的私下投诉,目前正处于初期阶段。在正式发起滥用市场地位调查前,欧盟委员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苹果在欧洲智能机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考虑到三星Galaxy系列手机在欧洲备受欢迎,欧盟很难认定这一事实。苹果则表示,其合约完全符合欧盟法律。这份发送给移动运营商的调查表主要涉及苹果的销售行为,包括苹果是否迫使移动运营商购买最低量的iPhone、对营销预算的使用限制、确保苹果获得不比其他智能机制造商更差的补贴和销售条款。调查表还问及苹果是否对iPhone 5施加技术或合同限制,以致该手机无法用于欧洲的高速4G网络。欧盟委员会有证据显示,苹果和移动网络运营商达成了分销协议,这可能会潜在排斥欧洲市场中的其他智能机制造商的产品。还有证据显示,特定苹果产品的特定技术功能无法在欧洲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使用。如果这种行为确定存在,那么苹果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
商标
耐克又遇商标纠纷
耐克公司近期又遇商标纠纷,其产品“能量腕带”(Nike+FuelBand)被指商标侵权。据了解,美国南卡罗莱纳州地区法院已受理了“能量腕带”商标纠纷案,本案原告为美国Fuel服装有限公司,其拥有“FUEL”注册商标,而耐克在其产品上使用“Nike+FuelBand”商标已构成了对自己商标权的侵害。“能量腕带”是耐克公司2012年发布的一款高科技手环,戴上后会自动侦测使用者在锻炼时所燃烧的热量,耐克公司认为这款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并未侵犯Fuel公司的权利,并且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并未在两个商标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耐克公司同时指出,Fuel公司对其商标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形,因为自其被核准使用“FUEL”商标后,并未真正使用该商标并且已将该商标自行转让给了Safari衬衫有限公司,因此该商标应当被撤销。耐克公司认为Fuel公司只不过是想利用这一机会进行敲诈而已,因为此前耐克发行过印有“Fuel it Up”和“Fuel This”字样的T恤,Fuel公司并未提出侵权指控,甚至在耐克公司进行“FuelBand”等注册商标申请之时,Fuel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其实Fuel在与另外一家提包和手表生产商Fossil的商标纠纷中早已败诉,当时Fuel指控后者在其商品上使用了“Fossil Fuel”商标。
谷歌研发方向向数字媒体领域转变
EPO仍对植物授予专利遭质疑
美法院认定DNA不具有可专利性
欧盟开始调查苹果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政策
耐克又遇商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