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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新思考

2013-04-14白茹卞永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6期
关键词:专利法

文 / 白茹 卞永军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新思考

文 / 白茹 卞永军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摘要:《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此款法条的专利申请案例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结合当前的申请与审查工作实践,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寻求对这两点的合理解释与较为确定的范围,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关键词: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2节规定:“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 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 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立法本意,主要是解决专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交叉的问题。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属于工业产权,而且,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权保护的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叠,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发生权利冲突问题。因此,《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范围进行一定限制,能很好的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保护客体重叠的问题。

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长,但其中充斥着一些水平不高,用简单图案与简单形状结合构成设计主体的专利申请,这类申请稳定性差,创新水平低,有时还会引起不正常的专利纠纷,浪费社会资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实,这类的申请中很多都可以归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所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客体。《专利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规定正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能够避免一部分质量较差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从而更好的鼓励创新,促进设计行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现实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专利申请案例而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申请人往往会就这两个问题与审查员进行书面或电话沟通,寻求解释。究其原因,是申请人与审查员就相关法律的理解不统一,尤其是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清晰明确的认定,故而在对申请产品是否能被授权问题上产生分歧。目前审查实践来看,这种分歧有增多并加重的趋势。

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二、对“平面印刷品”的思考

首先,“印刷品”应是印刷的产品,是使用印刷技术生产的各种成品的总称。日常生活中,人们所接触到的标贴、包装袋、报纸、书刊杂志、地图、海报、广告、信封、信笺、商标、名片、请柬、钞票、贺卡、台历、挂历、各种证卡、包装盒、电路板等等,均属于印刷品的范畴。而“平面印刷品”一般理解为仅具有二维形状,没有立体造型的印刷品。

申请人常常就产品是否属于“平面印刷品”与审查员进行探讨:如“我申请的这个专利产品不是纸制的,所以不是平面印刷品”;“这个产品是手工编织的,不能算平面印刷品”;“这个包装袋有立体形状,不是平面印刷品”等等。申请人往往会从产品的材质、工艺、形式三方面来说明其产品不属于“平面印刷品”的范围。

下面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引入对这些问题的新思考。

(一)平面印刷品的材质问题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从这里可以看出,除了传统的纸制印刷品,金属、塑料等材质也均为印刷品的常用材质。所以金属标牌(见图1)、塑料袋(见图2)均属于印刷品。因而申请人认为金属等材质的制品不属于印刷品的想法是不恰当的。

图1

图2

当前,印刷技术飞速发展,各种材质印刷品层出不穷,印刷的载体越来越多样。市场上甚至已经出现了不受任何材料限制的“万能打印机”,可将喷墨印刷工艺应用到木板、玻璃、水晶、光盘、皮革、布料、石材等材料上。而且,这些材料都可能是平面产品,没有立体造型。可以看出,今后,单从产品材质方面考虑,将难以确定产品是否作为平面印刷品。

因此,目前申请人修改产品名称为“金属牌”、“布料牌”,或是在意见陈述中说明产品材质为纸张、塑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从而避免产品被划入平面印刷品的这种做法,将不会影响对平面印刷品的合理判断。前文提到的“我申请的这个专利产品不是纸制的,所以不是平面印刷品”,这种说法是不合适的。

(二)平面印刷品的工艺问题

在国家标准《印刷技术术语》中,印刷的定义是:“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目前,常见的印刷工艺有喷墨印刷、防伪印刷、标签印刷、金属制品印刷、纸包装印刷等等。

与之相对的,纺织、编织、雕刻等工艺,虽然也可以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载物上,但是由于实施技术方法不同,因此用此类工艺制成的产品并不属于印刷品范围。

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为获得外观专利申请授权会从工艺上否定其产品为平面印刷品。比如一个包装袋(见图3)的外观专利申请,申请人可能会提交意见陈述,指出这种产品是纺织品,不是印刷品。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产品,即使真的是一种纺织产品,其表现形式却与印刷品基本相同,由于其设计又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简单的文字标志设计,如果仅由于申请人陈述其为纺织品而对这种产品予以授权,则违背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立法本意,不能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也不符合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

图3

图4

因此,对于这类问题,并不能孤立的仅从是否是平面印刷品来判断,还要结合其它方面。建议应结合产品名称和产品视图,按照判断主体进行推断。比如包装袋、标牌这类产品,提到这种产品名称,一般消费者即会将其归入平面印刷品;同时,观察其视图,如果确实与平面印刷品表现形式相同,能够以印刷工艺实现,则应判断其属于平面印刷品。即使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否认其为印刷品,大家可以根据常理推断申请人意见是不正确的。“这个产品是手工编织的,不能算平面印刷品”这种说法,也不会被当然认可。

当然,如果视图中显示的产品,展示了其可能不是印刷品的证据则另当别论。如图(见图4),这种标牌的设计,就显示了纺织的纹路。

(三)平面印刷品的使用形式问题

由于“平面印刷品”含有“平面”要素,故目前一般将其理解为二维产品,申请中常见到的使用形式是:标贴、书籍封面、图表、包装袋等产品,有厚度但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指示牌类薄型产品一般也可归入其中。这类产品在申请时往往只提供主视图和后视图。

然而当前一些立体包装袋(见图5)、手提袋(见图6)、包装盒(见图7)、包装罐(见图8)等产品,虽然具有立体造型,但与通常的平面印刷品有很多共通之处,而其产品特性使得其设计往往也存在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且往往设计水平不高,是否应将这些所谓形式上的立体产品归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不予保护的范围,也是当下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图5

图6

图8

从形状特点看:由于包装袋、手提袋、包装盒这类产品形状一般受到产品大小、运输储存要求等因素的影响,设计师往往对其形状并不做过多设计,这类产品虽然尺寸不同,但形状基本固定为立方体、圆柱体等样式,一般均为领域内司空见惯的设计。

从设计过程看:设计师在对普通的手提袋、包装盒之类的立体产品进行设计时,设计重点就在于其各表面的图案色彩设计,不会过多考虑形状的影响。设计图也往往是一张平面图片(见图9),因而从设计过程看,这种产品与平面印刷品基本相同。

从制作过程看:这类产品往往会采用印刷的技术将设计内容印刷到平面材料上,形成包装片材(见图9),然后进行简单的裁剪、黏合等工序将其制作成相应产品。因此从制作过程看,其与平面印刷品也较为相似。

从销售使用角度看:由于此类产品形状大多为普通的立方体等司空见惯设计,故而消费者往往仅关注产品正面一个面的图案色彩设计样式。举例说,排除价格、容量等因素,一个普通包装盒和一个平面包装袋(见图10)的正面如果图案色彩相同,则传达给消费者的美感信息基本相同。

图9

图10

从以上几个因素可以看出,立体包装袋、手提袋、包装盒、包装罐这类产品,如果使用的是本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则虽然具有三维形状,但是其一般均可以变成平面状,究其本质与平面印刷品基本相同;同时由于其产品的设计易于造成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故将其列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涉及的产品也是合适的。在今后“这个包装袋有立体形状,不是平面印刷品” 的这种说法,可能也将不会被接受。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对平面印刷品的理解,不能仅从概念入手,不能仅从字面意义上去理解,应当将法律和定义上的理解,落实到专利法意义的平面印刷品。从立法宗旨和本意出发,考虑专利申请的形式与本质,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涉及的产品。

三、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思考

标识,英文翻译为Sign,指任何带有被设计成文字或图形的视觉展示,以用来传递信息或吸引注意力。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认为一种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一般就意味着产品的图案色彩设计主要被用来达成传递信息的目的。

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对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申请人常常会有这样的陈述:“我的设计中有些东西是有装饰作用,并不全是标识作用”,“我的设计上有图案,不全是文字所以不是全都标识”等等,这些是申请人与代理人的常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下文将结合实例来分析对“标识”的理解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判断方法。

(一)平面印刷品中“标识”的对象与作用

平面印刷品上的设计往往被用来传递相关产品、服务等内容的信息,传递信息就是“标识”的主要作用,而其所传递的信息也就是“标识”的对象。

将其对象分类,大致可有以下几种:

1.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类信息

此种信息在大多的包装类、图表类、书本类等等平面印刷品上均会出现,且往往占据较为中心位置,大多以文字传达产品的名称、重量、类型等相关信息。一般的产品中,此类信息多以文字作为设计基本元素来展现,有的设计会使用常规文字进行标识,而有的设计会使用变形后的特殊文字进行标识。但是无论形式如何,其根本作用在于告知消费者所关注的产品的名称、重量、类型等内容,这种作用毋庸置疑是属于“标识作用”。(见图11、图12)

图11

图12

2.相关产品来源、服务来源类信息

此种信息也会在大多数平面印刷品上出现,表现为产品商标、生产厂家、产地、作者等内容。大多产品中,会将商标列在突出位置,厂家产地等信息一般列于较不突出的位置。商标信息的形式往往为图案或文字,而厂家信息、作者信息则以文字形式为主,产地信息则有时会以文字形式展现,有时会以该地标志性风景建筑图样来展现。这类内容与前述内容相似,无论形式如何,其根本作用在于告知消费者所关注的产品商标、生产厂家、产地等内容,这种作用也同样是属于“标识作用”。(见图13、图14)

图13

图14

3.产品样式、原料、使用场景类信息

各类包装印刷品中,将产品样式、原料、使用场景等相关内容进行拍摄或绘制后直接运用到设计中的手法是常见的设计手法。而且这类拍摄或绘制图片在设计中也常常会占据主体位置,以将产品相关信息明确的传达给消费者。因此,虽然此类信息载体往往是图案形式,不是文字形式,但是究其本质,仍是用于传达产品样式、使用场景等信息,因此,其形式不能影响对其“标识作用”的判断。(见图15、图16)

图15

图16

4.对受众的指引导向类信息

很多包装类、招贴类平面印刷品上,还常常会出现:代言人、质量合格标记、获奖情况、公益宣传、优惠通知等等内容,它们的存在目的往往在于告知受众:产品企业实力、良好质量形象、社会提倡的道德行为模式、可能获得的利益等等信息,希望引导受众购买产品或者按照其倡导的的模式进行思考和行动。这类内容,不论以文字还是图案形式作为表现形式,其根本作用也是传递信息的“标识作用”。

图17

图18

(二)对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思考

1.“主要”并非“全部”

平面印刷品的设计是否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这个问题上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存在分歧。申请人往往会以产品某些要素不是标识性元素,而否认其设计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是,这里应注意:“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并非“全部为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主要”并非“全部”,也就是说如果一项设计中仅是某些要素不起标识作用,并不意味着这个设计就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因而,“含有非标识作用的设计元素”不能否定其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有美感”并不能否定其“主要起标识作用”

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理解成“单纯标识没有美感”也是不合适的,有无美感并不影响其是否起到标识作用。很多平面印刷品的设计中都会将标识性的元素做美化设计,比如对文字的变形处理、对产品样式图案的抽象化设计等等。这种设计是否有美感、美化的程度有多少,并不能影响其标识作用,其美化的过程也可能是为达成标识作用的一种手段。因此,“美感”与“标识作用”并无直接联系,“有美感”不应影响对其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判断。

3.产品类型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影响

设计依存于产品,产品类型必然会影响设计目的与设计形式。故判断设计是否为“主要起标识作用”时,产品类型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以下列举几类平面印刷品类型并进行分析:

包装类平面印刷品:因为此类产品本身是用以包装内容物,故其设计往往用以传达其内装物的相关信息。标识的对象往往就是商品生产厂家、商标、产品名称、产品重量成分等特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此种产品的性质决定了产品设计往往以标识为主要作用。

图表类平面印刷品:此类产品以表格形式对一些信息就行注释标记,其对象多种多样,比如产品编号、产品功率等等各种信息。且一般内容简明,不会做装饰性设计,故其表格内文字内容均为标识性内容。

书本类平面印刷品:此类产品一般在封面和内页上以简单文字传达书本名称、作者、出版单位、页码等信息,有时会搭配一些图画作为装饰,图案并不一定全都与产品本身内容有联系。故而对这类产品是否主要其标识作用需要单独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招贴宣传类平面印刷品:此类产品一般以文字和图案向受众传达各种宣传信息,包括销售优惠、产品样式、公益倡导等等各类信息,其上有无图画装饰由产品特点和设计师思路而定,但是其图案大多不是单纯装饰,均为标识性信息做服务。

总之,平面印刷品的设计内容中,标识对象多种多样,应当结合产品性质和设计目的来判断其是否为“主要其标识作用的设计”,其表现形式应当不影响判断,同时,不能混淆“主要”与“全部”,也不能因“有美感”否定其“主要其标识作用”。

总结

综上所述,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理解,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结合时代背景,进行新的思考。在考虑一项产品设计是否应归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时,不仅要从产品载体的性质、设计元素的特点进行考虑,还要将产品特点与设计内容相结合,从设计师本意、产品根本属性、市场背景等等多方面进行思考,同时应根据各产品特点单独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理解还要结合立法宗旨 “提高创新能力”的要求,不能在独立片面的理解法条的情况下进行专利申请和审查。

本文主要从“平面印刷品”的材质、工艺、使用形式问题,以及“标识作用”的理解和“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判断方法,等几个方面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进行了剖析和归纳,以期确定法条解释范围,并引导设计创新方向,提高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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