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养殖场兽药使用安全
2013-04-14陈勇贵州省瓮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文│陈勇(贵州省瓮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只有用法律手段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真正保障畜禽产品安全,才能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规范、合理的使用兽药能促进畜牧业发展,滥用兽药、使用假劣禁兽药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一、兽药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抵御养殖风险能力低。畜禽养殖是一个高投入低回报的产业,养殖风险较大,这主要体现在:国际、国内畜禽流动性增大,再加上畜禽疫病防控技术、防控设施不完善,给畜禽养殖带来更大风险。所以,部分规模养殖场追求短、平、快经济效益,忽视了兽药安全使用这一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
2.对兽药安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部分养殖场主思想上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另一部分养殖场主认为,人用药品一定比兽用药品要好,做得更精细,往往畜禽发病就去选择人药治疗。导致人类和动物病原微生物产生交叉耐药性,给人类和动物疫病防控带来安全隐患。
3.养殖场无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没有配备如上网电脑等设施设备, 无法利用现代工具核实兽药产品合法性;配备的兽医技术人员缺乏专业兽药知识,只凭兽药标签和标示的功能主治购买兽药产品。还有的兽药厂直接将产品销售到周边畜禽养殖场,或兽药经销商利用自有车辆跨区域将兽药销售到养殖场。
4.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或者记录不完整。
畜禽养殖者应如实建立畜牧生产投入品的养殖档案,但事实上并未完全如实建立。
5.假劣兽药很难追根溯源。兽药进货渠道广而杂乱,且来源不明。一是不法兽药经销商将兽药产品配送到养殖场,没有开具有效销售单据;二是有些兽药通过网络销售,养殖场只注重兽药价格,没有审查兽药产品质量,这一部分兽药产品就根本没有购货单据;第三,通过物流发货,养殖场直接到物流公司提货。 由于中小养殖场大多采取家庭式的养殖模式,没有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索票索据制度,没有详细的兽药供货商信息资料,所以发现假劣兽药产品后,很难追根溯源,不能对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给予有效的打击。
6.各地兽药行政执法部门重监管、轻处罚。养殖场是兽药的最终端环节,再加上畜禽养殖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产业,饲养风险大,所以大部分县级兽药执法部门对于养殖场使用假劣兽药、人药兽用、未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偏于同情,大多情况是给予说服教育或叫其退换兽药产品,没有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
二、解决办法
1.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树立守法养殖观念。对规模养殖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保证动物源性畜禽食品安全的当务之急。各地兽药监管部门以往都是重视经营者法律知识的培训,忽略了对动物源性产品生产者的培训,应通过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规模养殖场树立依法生产、守法养殖的观念。
2.加强对养殖场户进行兽药识假辨假知识培训,让养殖场户购买到合法兽药产品。各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进行兽药有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兽药识假辨假能力;有条件的还应教会养殖场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对兽药产品进行相关查询辨别,这也是规范养殖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有效方法。
3.推行兽药备案制度。2011年,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对兽药、农药等重点农业投入品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各养殖企业对所使用的兽药到当地畜牧部门备案,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确保了兽药产品合法性,非法企业产品、假冒兽药产品不能公然进入养殖环节,达到从源头上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4.加快兽药GSP建设,推进兽药GSP连锁经营。兽药GSP工作是保障兽药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加快兽药GSP实施进程是保障兽药产品的必要手段。在一些偏远而兽药销量不大的乡镇或地区,实行兽药GSP连锁经营模式是保障兽药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也方便了养殖场户购买到合法、安全、优质兽药产品。
5.将养殖场兽药安全使用与畜禽养殖项目挂钩。对在养殖过程中出现诸如使用假劣兽药,人药兽用以及没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等违反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的行为,且经兽药监督管理人员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仍不改正的养殖场户,各级畜牧部门在实施畜禽财政补助项目时一律不予以考虑;对依法养殖、守法养殖的养殖场户在项目实施中给予政策倾斜,以项目代奖励,促进健康养殖发展。
6.用法律手段规范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各级兽药安全监管部门,对养殖场户没有如实建立用药记录、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人药兽用、使用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不能以情代法;这样非但没有减轻养殖场负担,反而为假劣兽药提供了生存空间,阻碍了畜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