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权正义
2013-04-13孙秀华
□文/孙秀华
(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河北·石家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年均GDP增长速度为8%左右,远远高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如此高速稳定增长的背后,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坚持改革开放,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努力,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改革,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调整等改革政策。就这些政策的本质而言,都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不断进行产权制度的调整,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突出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0.4,由于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社会公众的不平衡心理,对于富二代、官二代、炫富族的批评和指责也越来越多。关于产权正义的讨论进入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下面就产权正义进行浅析。
一、产权正义的概念
(一)产权。产权是指经济活动中利益的取得与成本付出的利益关系,其实质即指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利益就是关于财产的利益,只要涉及到财产的地方,就要考虑到财产归谁,谁可以使用等问题,产权作为社会生活中一项基本性的权利安排和制度设计,产权的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核心和基础。所以,在此我们将产权归纳为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产权的基本特征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
(二)正义。正义是个伦理概念,人们总是喜欢将正义作为社会道德的基本标准。关于正义的概念,不管是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还是社会学家,都对它进行了深刻的解析。从词义学解释,“正义”有“正当适宜”的意思。黑格尔在《法哲学》导论里指出:正义,就是我的自由意志承认其他人的自由意志,它保证了每一公民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马克思认为“正义”理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义意味着人类的解放,人性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平等的充分实现。法学中的正义概念也很多,但最主要的有:“形式正义”、“合法正义”、“实质正义”。所谓形式正义,即指存在一种公认正确的规则或程序,这种程序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是正确的或公平的。合法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看,以法律的形式将规则确定下来,建立相关的法制体系,以维护公平。实质正义是最富有争议性的,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互惠合作体系,即每个人都必须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中受惠,如果在社会合作中那些基于偶然出生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者受惠多,而较低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者受惠更少,那么,一种健全而持久的社会基本制度必须包含某种补偿性安排。基于上述理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产权的实质正义,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正义,而是不同群体间(贫富)的产权都得以尊重。
(三)产权正义。由于经济是整个社会活动的基础,经济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由此可知,产权所谓经济活动中的基础因素,产权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根本,是维护整个社会活动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石。关于产权正义的概念,在《产权的正义探究》中指出,产权正义是指一定的社会财产权利安排及产权制度设计符合时代普遍正义的具体要求,它作为经济制度中的根本价值尺度是衡量和确定一种产权制度是否合理的内在依据和标准,是对产权制度伦理特质的总体规定。总之,产权正义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产权获得的正当性、产权所有者运用产权的受保护性以及产权运用的受限制性。
二、正义与效率的关系
经济活动中产权概念日益深入人心,其带来的影响是产权界定更加清晰,最终生产效率提高,经济得到发展。但是,正如本文在开头所写的一样,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效率提高的成果,却没有完全按照正义的方式分配下去,经济活动中的事实情况是贫富差距反而越来越大。效率与正义是不是不可以平衡地发展呢?
1993年十四届三种全会中党和国家领导政策是“效率优先,坚持公平”,在该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们的经济确实得到了高速发展,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然而,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以高污染、高能源消耗、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GDP的高速增长,效率指导下的经济发展已经严重破坏了部分人的生活空间,其实质就是损害了人类和部分动植物“生存的正义”。罗尔斯对正义和效率的排序是“自由优先于正义,平等的正义优先于效率”,也就是说,正义是在效率之上的,如果不顾及其他人的权利,以损害他人的生存的权利来取得自己的利益,这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其实,正义和效率从来都不是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正义和效率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正义恰恰是效率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一个正义的初始产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长期的、动态的效率。正如我们国家颁布《物权法》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其实也是在保护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正义,维护效率提高的正义前提。正是深刻认识到这个道理,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到“公平正义”,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这一政策规定,彻底扭转了正义和效率的关系,改变了以往经济帝国“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指导人们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正义为代价来提高效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这是符合中国经济长远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确决策。
三、保护产权正义,实现“合法正义”向“实质正义”目标
前文我们讲到“合法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结合中国国情来分析,因为我们的法制建设并没有欧美国家的法制健全,还有好多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没有确立,我们尚未完全实现“合法正义”。所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国家法律体系,以维护产权正义,实现“合法正义”。另外,产权正义的最本质价值实现是“实质正义”,正如马克思认为的产权正义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财产权利的平等、获得和使用财产的公平,即劳动产品分配的公平以及人们能充分享受社会财富带来的幸福,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这种正义的实现是要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实质正义,也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分工、私有制和异化劳动的情况下,所以说实现正义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渐进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由“合法正义”向“实质正义”过渡,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实质正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的产权正义观体现了追求正义的本质要求,更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基础。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决定》中,关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政策规定都反映了我国正在维护产权正义的道路上前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正义应该是以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质正义”为目标。但是,按照唯物史观,社会生产关系应该与生产力相适应,也就是当前的政策规定应该与中国的国情相符合。所以,不断完善法制法规建设,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使保护人民群众的产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维护好人民群众产权的“合法正义”是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历史的发展过程,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会相应产生更加完善的生产关系,“实质正义”会得到最终实现。到那时,我们就可以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每个人都可以充分享受社会财富带来的幸福,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1] 段建斌.产权正义的探究[D].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2] 效率与正义:一个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J].学术月刊,2006.3.
[3] 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 刘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正义[J].当代经济研究,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