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现况分析
2013-04-13李国培王效婷
李国培,王效婷
(1.苏州市吴江区卫生监督所,江苏 苏州 215200;2.苏州市吴江区中医医院,苏州市吴江区第二人民医院)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成为我国居民关注的焦点,如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实现对食品安全长期有效的监管,是实现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解苏州市吴江区一般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2012年我区开展了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现况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内涵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是公众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这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内涵作出了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2 对象 以吴江区一般消费者为目标人群,在一定时间段,以拦截方式在超市、农贸市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对具有独立消费能力的个人进行一对一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20份,收回有效问卷312份,有效率97.5%。参与调查的居民中,男124名(39.8%),女188名(60.2%);年龄50岁以上107名(34.3%),30~50岁136名(43.6%),30岁以下69名(22.1%);大专以上学历121名(38.8%),中学154名(49.4%),小学及以下37名(11.8%)。
1.3 内容与方法 参考相关文献[1,2],调查内容包括:(1)居民基本信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2)居民食品安全关注程度、满意程度;(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与处理等监管情况;(4)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影响因素调查等。调查员经统一培训,问卷当场收回。
2 结果与分析
2.1 公众参与意愿 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空前提升。调查结果表明(表1),82.7%人表示对食品安全相当关注,仅有2.2%的人表示不关注。受访者身份背景不同,并不影响大家对健康的关注度。在满意度相关问题上,72.1%的居民表示“不满意”,表明居民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较低。而质量状况是影响居民食品安全满意度的主要因素,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隐患最大的环节。90%以上受访居民均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不法商家利益熏心。其他主要原因有执法部门监管不严、各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社会监督不力、消费者鉴别能力不强。但在是否愿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上仅65.1%的人选择了“愿意”,27.9%的人表示“无所谓”,7.0%的人“不愿意”。大部分受访居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仍停留在政府监管模式上,食品安全依赖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验、查处违法案件等监督方式,对政府主导监管之外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程度较低。部分公众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机关的事,则没必要关心过问,参与意识有待转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环境还未活跃起来。
表1 公众参与意愿情况表
2.2 公众参与情况 以受访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经历对公众参与程度进行调查,据调查,77%的受访公众均从未参与过食品安全监管,21%表示偶尔参与,仅有2%的人表示经常参与,形式主要为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而询问是否了解本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时,表示不了解的高达84.3%,仅有15.7%的居民表示部分了解,表明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程度较低。当访谈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处理时(表2),53.8%的受访者选择自行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商、向媒体反映等形式解决,均倾向于通过个人力量维护自身权益,19.9%的受访者表示无可奈何,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自身的权利,26.3%的受访者会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从调查结果来看,居民更倾向于通过个人力量去维护自身权益,大多数消费者可能自行协商或因损失的金额不大而放弃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表2 公众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方式
2.3 公众参与主要影响因素 在调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影响因素时发现(表3):75.9%的受访者选择“与自身利益相关”,23.1%的受访者选择了“社会责任”,表明公众的社会参与意识还不强。62.8%的受访者认为参与监督效果甚微,表示公众对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信心。另有部分居民认为赔偿金额太少,不能弥补投诉成本而放弃投诉。通常食品消费的金额较小,即使经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属实,得到的赔偿金额仍较少,相比于申诉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不成比例,导致消费者觉得过程太麻烦或浪费时间而放弃投诉。37.8%的受访者认为畅通的参与渠道是主要因素之一。作为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以及打击涉及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均对外公布了举报电话,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较多的信息传递渠道。但实际上食品的分段管理制度导致群众举报投诉往往无人落实,看似各部门齐抓共管,实是无人看管,信息传递渠道过多反而不利于甚至阻碍了公众参与食品监管。
表3 公众参与主要影响因素
3 讨论与建议
此次调查表明苏州市吴江区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意愿较强,但实际参与率低,存在参与渠道较少,沟通不畅;对参与效果持怀疑态度,参与意识不足等问题。在食品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环境下,面对涉及面广、范围大的食品安全领域,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如何充分发挥和利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实现长期有效的治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3.1 加强科普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熟悉度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意愿的基础条件和必要条件[3],而食品安全知识专业性强,公众参与门槛较高。调查结果表明,尽管目前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较高达82.7%,但事实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比例仍然较低仅为23%。要通过食品安全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让群众有能力判断食品是否有问题,及发现问题食品后的处置方法,进而有能力和知识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通过不同场合、不同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违规食品的严重危害,让公众自觉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形成人人都是食品安全的参与者,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3.2 完善参与渠道,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公众困惑在于不知如何参与到监管中来。建立地区性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发布、统一处理、统一回复,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网络举报等食品安全多种举报形式,通畅信息传输渠道,确保公众能快捷地将所掌握信息及时传递,方便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监督检测结果、食品安全分析评估报告等,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行业组织作用,注重加大社会力量的整合,重视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的协作。
3.3 建立法律保护和奖励制度,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保护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10、26条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内涵的规定[4],建立对举报者的特别法律保护和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斗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保护机制,通过对举报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管理、严厉打击报复者等措施为公众提供进入食品安全监管的安全环境,不能让公众因担心被报复而惧怕去举报监督,解决其后顾之忧,降低参与风险。同时建立维权举报奖励和成本补偿机制,对信息提供者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降低公众参与成本[5],同时也体现对公众参与所耗时间、精力的补偿。
3.4 净化参与环境,增强公众参与信心 调查中发现,公众参与监管效果不明显,导致部分消费者嫌麻烦,放弃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制约能力,不能形成良好的法制化的食品安全监督社会氛围[6]。要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处理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评价。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不仅参与举报食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合法性,增加政府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袁婵,李飞,黄晨旭.新技术食品安全与公众参与——以北京市民对转基因食品的公众参与状况的调查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0,(7):18-19.
[2]陈思帆,刘丽飞,丘金泉.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2,(5):129-131.
[3]汤金宝.食品安全管制中公众参与现状的调查分析[J].江苏科技信息,2011,18(4):29-30.
[4]阮兴文.关于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思考[J].党政干部论坛,2009,(5):13-15.
[5]谭志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借鉴与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27-31.
[6]程景民,燕慧,李菲,等.山西省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与维权意识的调查[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30(10):8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