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课征机制理论分析
2013-04-12马长海刘梦岩
□文/马长海 刘梦岩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保定)
政府为完成其承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责,依据不同身份、凭借各种权力(利)对矿产资源探采人征收和收取相关税费。国家主要体现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社会管理者两种基本身份。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具有所有权,所有权派生矿业权;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政治权力。国家根据这些不同权力(利)获取不同收入。矿产资源税费总体上包括国有矿产收益、矿产资源税收和矿产资源费用三种形式。
一、国有矿产收益的课征机制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以资产占用费、上缴利润、租金、利息、红利等形式收取的收益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公有制国家中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国家参股和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不同形式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必须向国家缴纳资产收益。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因为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企业和居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有些矿产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国际和平的战略物资。正因为如此,多数国家都会从源头牢牢把握住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公有制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土地一样,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标志。土地和矿产就成了国家重要的资产形式。
任何资产的生存前提是必需获取收益,资产的国家所有这一特征并不会改变这一规律,国家通过矿产资源出租,形成矿业权,即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组合,矿业权拥有者通过实施矿业权获取了其应得收益。矿业权收益实现是基于使用了本不属于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此必须向资产要素的提供者支付相应报酬。同时国家只有通过矿业权实施,其所有权收益才能最终实现。
国家凭借其矿产资源所有权对矿产资源使用者收取国有矿产收益,是一种基于民事权利上的交易,应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竞争原则,但由于交易主体的一方又是社会管理者,使得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或多或少会渗透一定程度的政治色彩。
国有矿产收益是调节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和矿业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首先,国家通过收取国有矿产收益,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财政收入,从而逐步壮大公有制经济;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和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次,通过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者收取国有矿产收益,使得勘探开采者能更加珍惜矿产资源,并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第三,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构成勘探开发者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这无疑会使得通过加工矿产资源形成的消费品价格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高资源消耗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客观上会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步伐。
二、矿产资源税收的课征机制
税收是指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其各种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财产所有者;二是社会管理者。税收课征主体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行使。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担负着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市场虽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但市场存在许多失灵和缺陷。所以,国家要提供公共物品、矫正市场失灵、调控经济。国家提供私人不愿涉足但却是必需的公共产品,需要一定财力作保证,而且税收相对于其他财政收入作为提供公共产品主要来源的原因是它具有无偿性,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了财政主体收入的无偿性。矿产资源领域的税收同样会为矿产资源领域的公共产品提供重要资金来源。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这种破坏只是程度上的差别,但不可避免。环境破坏会危害当地乃至周边人类生存发展。矫正市场失灵,政府责无旁贷,政府必须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成本由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者承担,而且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所以凭借政治权力获取收入的税收是实施这一手段的必然选择。通过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征税,可以将资源开发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开发者总成本中去,约束开发者的环境破坏行为,促使开发者采用先进勘探开采技术,减少环境破坏,同时可以为政府环境治理提供充足经费。另外,在矿产资源领域中还存在许多市场失灵,需要国家通过税收结合补贴加以治理。世界性矿产资源价格经常由于国际投机、国际组织垄断等原因而异常升高,在开采成本稳定时,本国资源开采企业必然会出现大量非常超额利润,国家可对其开征暴利税予以调节。一方面通过暴利税开征削弱资源开发企业的非努力收益,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另一方面暴利税开征为国家筹集用于补贴下游行业的财政收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三、矿产资源费用的课征机制
矿产资源费用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及授权单位为行使特定社会管理职能,向被管理者收取一定量货币或等值财产,包括规费、使用费、国有资源管理收费及其他收费等形式的各种收费。其中,规费是指政府部门为居民、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某些特殊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时,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规费收取范围处于市场完全失灵的领域,是在政府提供纯公共产品过程中收取的费用。规费规定自收自支,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使用于特定的方向,具有服务性、收益性和专款专用性。如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者领取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缴纳的规费。国有资源管理收费是指通过申请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国有资源探采权的矿业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相应规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管理费。矿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国家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管制和宏观调控,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者征收矿业权使用费,是国家实施宏观管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所以矿业权使用费实质上应属国有资源管理费之列。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于国民经济中特殊行业应采取市场准入制度。矿业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行业,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标准。所以,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企业来说,必须取得勘探开采许可证,并为此支付一定费用,主要是为了促使两证获取者合理有效地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另外,矿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直接关系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作为矿业监管者要将宏观调控意向通过收费形式予以实施。矿产资源探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使用费是国家管理矿产资源获取的管理费,通常此两费按年累进征收,督促资源勘探开采企业尽快勘探开采资源,减少资源占用。
国家依据不同身份,凭借不同权利(力),获取不同收入,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获取国有资产收益;凭借政治权力,征收矿产资源环境税、矿产资源开发行政许可费(勘探许可证费和开采许可证费)等税费;凭借政治权力和所有权共同作用的矿业权,获取矿业权费。
[1] 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 於鼎丞.税收研究概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