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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

2013-04-12

关键词:司法考试三本应用性

郭 杰

(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近年来,三本院校为国家人才培养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三本院校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上却存在着很大问题,如人才培养定位不准、功能单一等,与一本、二本院校相比没有自己的特色。如何正确确定三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是每一个三本院校所面临的问题。

1 三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遵循的原则

三本院校法学专业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时除应依据科学性、合理性、知识性和政治性原则之外,还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1 注重应用性

关于法学专业是要培养理论性还是应用性人才,争论已久。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学校,不同层次的教育,分担着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任务,培养目标应各有差异。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除外)教育要以突出理论性为主,主要培养研究性人才。而本科生基本上要以培养能够掌握本学科最基本的理论知识为主,一本、二本院校承担着为研究性人才培养输送人才的任务,而且,一本、二本院校的学生相对于三本院校学生而言,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较高。因此,也可以侧重于理论性人才的培养。而三本院校的学生入校基础较差,学习的自觉性又不够,因此,三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而且也只能以应用性人才培养为其主要目标。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了高等院校不但要培养理论性人才,而且更要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这为三本院校法学专业应用性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政策支持。

1.2 突出特色性

不同院校要有不同的人才培养特色,只有有了自己的特色,才能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而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严重,都是在开设国家所规定的政治、英语、计算机、体育等通识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国家学位办所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最后再开设一些常规的选修课和必要的专业课。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进行市场细分,没有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办学特色,造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功能单一。如果三本院校只是简单地模仿抄袭一本、二本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没有自己的特色,那么其法学专业的生存前景将不可乐观。目前,很多一本、二本院校也开始探索各自的人才培养特色,如湖北中医药大学探索医师法学教育,形成了医法融合的专业特色。

1.3 强调兼容性

目前,有些三本院校急功近利,为了让学生能够通过司法从业资格考试,在法学教学中极力坚持“唯司法考试论”。一切教学活动都紧紧围绕司法考试而展开,司法考试的内容和重点也决定了教学的内容和重点,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成了衡量法学教育的指标,把法学教育变成了一个简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而忽视了法学教育的科学性、连贯性和完整性。因此,三本院校正常的法学教育既要遵循法学教学的基本规律,又要兼顾学生的司法考试,在设置人才培养计划的时候,要做到正常的法学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兼容,而不能顾此失彼,违背教学基本规律,否则将得不偿失。

1.4 兼顾复合性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管理、文化等,它不但要求学生要掌握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这也是美国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的原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一些途径,弥补学生其他学科知识的贫乏,在进行人才培养设计的时候适当地加入其他学科知识,把学生培养成一种复合型人才。如可以通过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方式,让学生在校期间辅修英语、会计或者其他一些专业。还可以从其他专业中招收学生,在大四毕业实习期间开始学习法律或者通过加大选修课的开设力度,多开设一些其他学科的选修课,让学生选择性学习。

1.5 符合市场需求

目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市场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一方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出现了严重困难,另一方面是很多单位招不到急需的法学人才。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还是由于高校生产的“产品”适销不对路所造成,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没有形成市场观念,造成需求脱节,这种背对背的办学模式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教学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教师所教的内容和市场需求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实行差异化的“市场营销”策略,实现学校和市场的无缝对接,培养“适销对路”的学生,是摆在每一个三本院校法学教育者面前的重任。

2 三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措施

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人才培养措施的实施,三本院校只有在遵循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正确的人才培养措施,并予以实施才能最终完成人才培养的重任。

2.1 修改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高校人才培养最关键的一个教学文件,也最能体现其教学特色。因此,必须修改教学计划,体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型、特色性、兼容性等原则。在修改教学计划时,首先应加强应用性课程开设数量和增加应用性课程的学时,如开设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诉讼模拟、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法律文献检索等;其次,增加特色课程,突出差异性,区别同质性,以适应不同市场人才需求的要求。如各个高校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自己的优势,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在课程开设中一定要根据自己所确定的特色,开设一些必要的课程。如财经类院校可以突出自己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优势,培养面向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法学人才。

2.2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方法

首先,在课堂教学中,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引进英美国家法学教学中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实行讨论式教学,突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其次,在课堂教学中,严格贯彻兼用性原则,既不能把法学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培训班,同时,又不割裂司法考试和法学教学的关系,要做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无缝对接,在课堂教学中既要注意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又要帮助学生能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3 加强第二课堂建设,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目前,高校的第二课堂建设基本上是形同虚设。三本院校应通过加强第二课堂建设,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突出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首先,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作为一个应用学科,必须使用诊所式法学教育,而国外多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也给我们提供了思路和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其次,加强模拟法庭建设。很多高校目前都建设了模拟法庭,但是很多模拟法庭基本上形同虚设,利用率极低。因此,一定要加强模拟法庭建设,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让学生从实际案件的审理中查找不足。最后,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这样既能锻炼法学师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学素材,同时还可以通过让学生亲自参与处理案件,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2.4 加强实践师资队伍的培养

学生应用性能力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对此不太重视,既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又不重视实践教学的教师。如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实践教师队伍,那么对学生进行应用能力的培养只能是一句空话、大话和套话。因此,高校可以聘请一些专业律师或者研究型法官、检察官到学校从事兼职实践教学工作,同时还可以把教师送到司法机关进行挂职锻炼,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另外,高校还可以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以培养自己的专职教师队伍。

3 人才培养评价改革

人才培养是个系统工程。三本院校在遵循人才培养原则,进行教学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人才培养评价方式和方法的改革,才能准确反映教学改革的成果。

3.1 加强过程控制,改革考试方式

为了能真正地培养出合格人才,必须改革人才培养评价方式,突出实践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首先是由注重结果向过程控制转化。可以分阶段对学生学习进行测试,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测验方式和结果,最后就是学生本门课程的最终成绩,这样就会改变学生平时不学习,考试时突击的现象,也不会再出现学完、考完、忘完的现象;其次是鼓励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可以把学生课堂参与度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应用型课程的考试更应该注重过程,把学生课堂的积极参与性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使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特别是案例分析课程、实践课程以及体验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方法等,如果没有学生积极参与,就很难达到教学效果,也很难改变现有的教师“满堂灌”现象。

3.2 推广实行学分绩点制

目前,大多数高校已经接受并采取了学分制。为了增加学生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本院校可以在推行学分制的基础上实行绩点制。绩点制是国外早已有之,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比较科学的学业评价方式。我国现阶段实施绩点制的学校还不太多,大多是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了适应外方的要求,针对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实施。三本院校可以把学分制和绩点制结合起来,实行学分绩点制,这样既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又可以改变学生“六十分万岁”的思想,提高其学习的动力和压力。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分绩点制的实行为三本院校推广学分绩点制提供了现成的案例,可以借鉴。

3.3 建立课程考试题库,实行计算机上机考试

为了改变目前师生纯粹为了应付考试而考试的现状,可以对所学课程建立试题库。试题库的试题要能涵盖所学课程的所有知识点,试题题型和出题方式可以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题型和出题风格,这样既能达到考查学生所学课程的目的,同时又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在考试时,可以把试题库中的所有试题向学生公布,而试题库中的所有试题可以随机组合,考试时由学生在计算机上随机抽取所组合成的试题,由计算机设定限时完成。这样既达到了考查学生所学课程的效果,同时又由于每个学生的试题都不一样,也避免了抄袭现象的发生,减少考试违纪现象。

参考文献:

[1]王伯庆,郭娇.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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