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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标志与基本路线之历史考察和重要建议

2013-04-12韩亚光

关键词:国歌现行国旗

韩亚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新中国宪法包括1949年通过、在新中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通过的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文就新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标志与基本路线进行历史考察,并提出重要建议。

一、关于新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标志之历史考察和重要建议

国家标志乃是国家的符号和象征。宪法中国家标志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一)新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标志经历了从完全空白,到郑重确认,再到继续完善的演变过程。

第一,新中国宪法中国家标志的完全空白,发生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之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文件是新中国最初5年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建设国家的大宪章。共同纲领没有规定国家标志,这是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而非正式宪法;在起草和讨论共同纲领的大部分时间里,新中国的标志尚在酝酿和研究之中,直到9月27日才就国都、国歌、国旗等事项作出决议,该决议通过的时间与共同纲领的通过时间仅隔一天;虽然国都、国歌、国旗这些事项解决了,但是国徽和国庆日还悬而未决;等等。由于这些复杂的因素,没有来得及在共同纲领中就国家标志作出规定,因而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完全空白的状况。

第二,新中国宪法中国家标志的郑重确认,发生在四部正式宪法制定之时。

195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国徽图案。至此,新中国的首都、国旗、国徽都得到确定。在此基础上,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四章就“国旗、国徽、首都”明确作出规定。第四章包括三条,也就是第104条至第106条。它们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1]213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在第四章就“国旗、国徽、首都”作出规定。1954年宪法第四章与1975年宪法第四章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前者包括三条内容,后者只有一条内容即第30条,但是该条包括三款;二是前者表述的字数较多,后者表述的字数较少。1975年宪法第30条的三款分别是:“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1]187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在第四章就“国旗、国徽、首都”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一字不差地使用了1954年宪法的表述,然而这些表述仍然没有作为三条内容来处理,而是继续当成同一条即第60条的三款来对待。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在第四章就“国旗、国徽、首都”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不但沿用了1954年宪法的表述,而且改变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将有关表述作为一条内容的处理办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将有关内容分为三条表述的方式,只不过条文排序发生变化罢了,也就是由第104条至第106条变为第136条至第138条。

第三,新中国宪法中国家标志的继续完善,发生在第四部正式宪法第四次修改之时。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确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这就是说,当时《义勇军进行曲》获得的地位是代国歌,而非正式国歌。此后,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都没有就国歌作出规定。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集体填写的国歌歌词,但是会议通过的宪法仍然没有对国歌作出规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规定撤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歌词,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从而使这首歌曲正式成为新中国的国歌;同日,会议通过宪法,但是该宪法还是没有确认国歌。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曾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局部修改。在前三次修改时,都没有对国歌作出规定;直到第四次修改时,才解决这个问题。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13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1]123这样修改,不但使《义勇军进行曲》作为正式国歌的地位得到了宪法确认,而且没有增加新的条文,只是在原有条文的框架内进行操作,尽可能保持了宪法结构和布局的稳定性,并使国旗和国歌处于同一条之中,它们彼此映衬,在逻辑上和场景上都比较合理。

经过以上的演变过程,新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标志已经初具规模。

(二)新中国现行宪法需要确认国庆日。

虽然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对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不够理想。笔者有一个重要建议,那就是现行宪法还需要确认国庆日。

现行宪法之所以需要确认国庆日,是因为:

第一,现行宪法确认国庆日,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促使宪法中的国家标志具有更全面的展示角度,呈现更生动的景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可以划分为物质和精神两部分,其中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是运动的,而物质的运动在空间和时间中进行。先来看现行宪法中国家标志的物质和精神。国旗上的“五星”,国歌歌词里的“人们”和“血肉”,国徽内的“谷穗和齿轮”等内容,都可以划入物质的范畴;国旗的红色,国歌的旋律,国歌歌词里的“万众一心”等内容,无疑具有精神的意义。当然,国家标志中物质和精神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二者实际上是紧密联系和互相交融的,它们共同表明新中国的性质和特征。再来看现行宪法中国家标志的动态感、空间性和时间性。国旗上“五星”的布局和关系所象征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国歌歌词里的“起来”、“筑成”、“发出”、“前进”,国徽内的“谷穗和齿轮”所象征的工农联盟等内容,都具有动态成分;国歌歌词里的“中华民族”,国徽内的“天安门”,首都确定在“北京”等内容,都具有空间定位的性质;但是,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标志的规定,还缺少明显的时间定位。如果现行宪法对国庆日加以明确规定,不但能够促使宪法中的国家标志更加完整,具有物质、精神、空间、时间等多种角度,而且可以给宪法中国家标志的动态感以空间和时间双重依托。这样一来,宪法中的国家标志就有全景式、立体型、动态感、持续性的呈现。

第二,现行宪法确认国庆日,能够同新中国法制史上将国家标志与时间性内容在同一文件中一并规定的先例相类比,并且同新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标志的演变轨迹和趋势相衔接。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历史性文件。在这个决议中,国都、国歌、国旗都是国家的标志,纪年是时间性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决议中提到的纪年,不是专用纪年,而是公元纪年,它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的年号。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规定自1950年起,即以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这个国庆日,乃是新中国在时间上的标志。如果说公元纪年这个不成为新中国标志的时间性内容,都可以与国都、国歌、国旗这些作为新中国标志的内容一起在同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进行规定,而且前者还被置于后者之中,呈现出“国都、纪年、国歌、国旗”这样的序列,那么,同为时间性内容而且成为新中国时间标志的国庆日,为什么不能与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些国家标志一道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作出规定呢?几十年来,新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标志从无到有,再到继续完善,已经涉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些内容。现在,我们完全应该而且能够顺应和承续这个轨迹和趋势,在宪法中确认国庆日。

第三,现行宪法确认国庆日,有利于鼓舞和激励全国人民铭记历史、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满怀信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和国庆日,都是国家标志,在人民心目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和积极的作用。我国公民当看到飘扬的国旗以及高悬的国徽时,当唱起或听到雄壮的国歌时,当来到祖国的首都北京时,当欢度新中国的国庆日时,就会立即想到它们是中国的标志,从而油然而生一种神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国家标志是同等重要的。当然,这些标志各有优点和特征。通常,人们对不同标志的关注程度往往有很大区别。一个最现实的情况是,现在国庆期间休长假,人们普遍关注这个问题。应该承认,向往长假、适当休息、出门旅游是时代进步的表现。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但是,新中国是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全国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享受幸福生活的时候,不能曲解和否定国庆日的政治内涵,不能忽略和忘记过去的革命斗争。忽略和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和异化;背叛和异化,意味着腐败和变质;腐败和变质,意味着垮台和死亡。所以,必须警钟长鸣,切实采取各种措施拒腐防变。在这些措施中,就可以包括在宪法中确认国庆日。这有利于国家的持续发展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四,现行宪法确认国庆日,可以在这方面消除与某些国家的差距,使我国宪法在国家标志问题上处于世界各国宪法的先进之列。

许多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标志作出了规定,只是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其中,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写着国庆日。例如,1978年通过的《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斯里兰卡共和国国庆日定在每年的2月4日。”[2]4211991 年通过的《罗马尼亚宪法》规定:“罗马尼亚国庆日为12月1日。”[2]9871992年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1945年9月2日独立宣言日是国庆日。”[2]679有的国家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写有“国庆日”字样,但是有类似的语言。例如,1966年颁布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规定:“2月27日为独立纪念日,8月16日为光复纪念日,二者均为国家节假日。”[2]14641987 年制定的《海地共和国宪法》规定:“1月1日,国家独立节”;“1月2日,敬祖节”[2]1578。这些对于我国现行宪法确认国庆日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作用。

第五,现行宪法确认国庆日,适逢中国共产党十八大闭幕、现行宪法又一次修改即将启动的大好时机。

我国现行宪法的上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的。那次修改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关内容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且增加了对国歌的规定。现在,将近十年时间过去了,国家的形势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同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他要求:“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3]他强调:“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3]与这些论述相衔接,2014 年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时将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以便把党的十八大有关内容上升为国家意志。如果在宪法修改中能够确认国庆日,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笔者建议:将我国现行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庆日”。宪法第138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是10月1日。”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没有改变宪法的条文总数,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首都和国庆日放在同一条文中,两款内容恰好形成空间和时间的交相辉映。

二、关于新中国宪法中的基本路线之历史考察和重要建议

基本路线就是总路线或总任务,不同的基本路线存在着领域、阶段、内容等方面的联系或区别。宪法中基本路线的状况如何,直接涉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新中国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确认了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基本路线。

第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了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任务和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基本路线。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4]1316-1317他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指出:“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4]1253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前夜,毛泽东在《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从中国境内肃清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的统治(这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者的集中表现),还没有解决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问题,只有待经济上获得了广大的发展,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才算最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4]1433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的背景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1]265-266这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在事实上确认了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任务和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基本路线。这些内容是正确的,有力推动了新中国初期的事业发展。

第二,1954年宪法确认了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的总任务。

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5]在此基础上,1954年宪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198这是一条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的总路线,它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确认的基本路线既有继承又有修正。在实践上,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基本完成,大大快于工业化的进程。

第三,1975年宪法确认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

1958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即“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6]。这条总路线虽然反映了人民群众要求改变我国落后面貌的强烈愿望,但是忽视了客观规律。1962年,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①转引自《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第13-14页。后来,这些论述被称为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它实际上是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1975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1]1811975 年宪法还要求“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1]181。这样,1975年宪法就确认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前者是全部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在内)的纲,后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纲。这两条路线程度不同地存在错误,对它们的贯彻执行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第四,1978年宪法确认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新时期的总任务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

197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称,以粉碎“四人帮”为标志,“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大会一方面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要求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7]7,这是错误的一面;同时,大会提出“调动党内外、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7]7,这是正确的一面。根据党的十一大精神,1978年宪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1]1421978 年宪法还强调“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1]144。这样,1978 年宪法就确认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新时期的总任务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前两条都是全部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在内)的纲,区别在于时间范围不同;后一条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纲。这些情况集中地说明1978年宪法具有明显的双重性和过渡性。

第五,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新时期的总任务重新作出规定。大会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8]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1982年宪法在通过时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29这为现行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奠定了初步基础。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9]目前,经过多次修改的现行宪法体现这条基本路线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正确的,它指引中国取得了辉煌成就。

综上所述,新中国宪法中的基本路线经历了五大转变,即从争取解放向谋求发展的转变、从暴力革命向和平改革的转变、从经济建设向全面建设的转变、从急于求成向循序渐进的转变、从僵化封闭向对外开放的转变。这个过程虽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甚至相当曲折和艰难,但总趋势还是比较清晰的,并且是无法逆转的。

(二)新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基本路线需要体现五位一体的要求,完整地指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总布局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总目标。

2004年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以来,已经过去将近十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继续丰富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由三位一体拓展为四位一体。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是三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举。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而在事实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由三位一体拓展为四位一体。在此基础上,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正式提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10]15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由四位一体完善为五位一体。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11]。与此相联系,十八大报告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11]。

近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由三位一体发展为五位一体,这种变化需要在现行宪法中体现出来。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目标应该是彼此对应的。过去,当总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时,总目标被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七大将总布局拓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同时十七大报告将总目标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0]11,十七大党章也将总目标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0]61。与这种将总布局和总目标对应起来的做法不同的是,党的十八大将总布局完善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但是十八大报告继续将总目标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1],十八大党章也将总目标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2]。不过,十八大报告在论述生态文明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1]这就指明,建设生态文明要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所以,笔者以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相对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目标需要表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虽然党的十八大没有做到这一点,但是可以在修改现行宪法时进行补救。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目标都需要体现五位一体要求的状况,笔者建议现行宪法下次修改时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相关表述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

[1] 中国宪法文献通编[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 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3]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1).

[4]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700-701.

[6]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466.

[7]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8]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6-17.

[9]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

[10]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1).

[12] 中国共产党章程[N].人民日报,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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