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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型塑下的科学共同体:自主与责任

2013-04-12

关键词:自主性共同体责任

薛 桂 波

(南京林业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南京 210037)

自主性是科学的本质属性,是科学共同体探求真理的根本保证;责任是科学向善的基本前提,是科学共同体道德操守的体现。可以说,自主与责任的结合是实现科学王国与道德王国完美统一的根本基础,但是,在科学与社会互动日益密切的大科学时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科学的运行逻辑和生产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种社会型塑力量作用下,科学共同体的自主和责任发生了某种冲突和嬗变,对社会创新进步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如下主要问题并尝试做出回答:一是在社会型塑日益凸显的科学发展背景下,为何既强调科学共同体的自主又强调它的责任?二是如何认识当前科学共同体自主与责任的冲突或紧张的现实状况?三是如何通过合理的科技政策促进科学共同体自主与责任的现实结合?

一、自主与责任:科学共同体的求真与向善

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科学共同体以科学知识的生产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子系统相互作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自主和责任,作为科学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共同促进着科学共同体的求真和向善。

(一)自主——科学求真的根本保证。科学的自主性指的是科学同社会其他部分的种种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独立性,是科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默顿学派从科学规范的角度指出,科学具有顽强的自主性,科学知识发展的路径和方法、科学知识的评价和奖励,以及科学知识的交流和传播等,乃是科学界内部的事情,或一定要在科学共同体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去进行。法国社会学家魏因加特从科学的认知结构和科学社会的规范结构论证科学自主:一方面科学系统的逻辑因素决定着一个学科或一个专业领域的内部结构和发展规律;另一方面科学社会的规范系统具有使科学建制保持科学自身的特性,使科学建制不失其独立性。[1]186—187李克特认为,科学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科学共同体得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它反而表明科学同社会其他部分的种种关系允许科学的发展方向不被这些其他组成部分完全控制。把科学活动局限在社会的很少一部分里,可能有助于使科学在与社会文化的关系中有一些自主性,这样的状况有可能使科学进步得更快。[2]31—33

(二)责任——科学向善的道德诉求。科学共同体的责任,一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科学责任,即追求真理的责任。科学共同体在从事科学研究时不仅要遵守科学的价值观念,而且要遵守科学的职业规范,为追求客观真理而做出贡献。其二,社会责任,即科学共同体应该尽可能地对自己的科研活动给社会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在传统的或小科学时代,科学家从事科研的目的是“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主要以其客观性、逻辑性和规律性为主要诉求,科学的责任问题并未凸显。但是,随着现代科学对社会影响的日益深入,责任已经成为科学共同体对真理探求的一个重要注脚。“科学不再能通过伪称生产普遍有效、价值中立的知识是其唯一目标和唯一成就来逃避所有的社会责任”[3]399,科学共同体的目的“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量的一个主要方面”[4]。美国科学社会学家巴伯也曾经强调:“科学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组技术性的和理性的操作,而同时还必须被看作是一种献身于既定精神价值和受伦理标准约束的活动。”[5]100

(三)自主和责任的结合——科学与社会良性互动的重要基础。一方面,科学共同体的自主以规范和责任的坚守为前提。科学自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相对性,即科学自主并非意味着不受任何制度和规范约束的绝对自主和自由。巴伯曾明确表示,科学的自主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科学的自由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一个自我控制之特殊形式的问题。[5]85科学共同体对自主性的追求,是力图在获得社会有利支持和摆脱社会不利控制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而要具备这种“平衡”的能力,科学共同体必然是一种自觉遵守规范的、审慎的和理性化的发展状态,能够自我控制、自我引导,并能够对自身的行为做出恰当的判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科学自主才能够真正推动科学进步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科学共同体的责任承担以自主性为重要条件。科学共同体对责任的承担并非是无条件的,只有坚守科学的内在价值并能够自由控制和决定科学研究的行为和方向,才具备承担科学之责任的可能条件。尤纳斯指出:“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6]97由此,科学共同体的责任诉求并不否定科学的自主性,相反,科学自主性的保持是科学共同体责任诉求的重要条件。只有当科学活动受科学共同体自身的规范和判断所约束,受其自身的行为所控制,责任的承担才具有现实的可能。当然,科学共同体的责任承担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大科学”的复杂性及其应用后果的某种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科学家及其共同体不可能承担无限的或特有的、唯一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自然科学家已经无法摆脱地卷进对于科学的应用之中,因此尽可能预见他的工作的非故意的结果,并且从一开始就提醒我们应当努力避免那些结果,这是科学家应该肩负的一个特殊责任”[7]11。

二、科学共同体之自主与责任的冲突和嬗变

在科学社会化和社会科学化急剧加速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型塑力量不断从外部影响着科学共同体及其科学知识生产。科学共同体的自主和责任发生了某种冲突和嬗变,并对科学和社会产生复杂和消极的影响。

(一)“合作”控制下科学自主性的逐渐弱化。在大科学时代,科学不再仅仅是一种纯认知过程,更是一种社会活动,科学共同体进入日益扩大的社会研究与开发的系统中。科学知识生产成为一种有组织、需要协调和规划的社会性活动,“是围绕着把科学作为实现具体实用目标的手段的这种工具观念,而不是按照科学是一个发现过程的观念来设计的”。[8]185科学知识生产的方向和运作方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行动者(例如政府、企业、商业组织等)对科学共同体的期望和要求。这样,“科学被强制征用为国家研发系统的驱动力,被强制征用为整个经济创造财富的技性科学发动机”。[3]88这种科学研究属性和特质的变革,要求科学共同体从传统的隔绝体制与文化价值中释放出来,成为“基于智力资本以某种形式更新旧经济或创造新经济活动战略的组成部分”[9]19,从而逐渐“丧失作为社会整体中具有自主性的一部分的地位及其独立的标准与目标,并且被纳入‘合作’的控制之下”[10]199—200。而当政府或企业为科学研究活动提供资金资助,就必然将政治目的或企业利益纳入科学共同体的考虑和权衡之中,“规定”和“监督”科学知识的生产,从而对科学自身的运行逻辑产生干扰甚至破坏,诚如布尔迪厄所言:“‘场域’越缺乏独立性,其竞争就越不完善,活动者就越容易在科学斗争中引入非科学的力量。”[11]36

(二)“承包”任务下对“雇主”责任的片面强化。由于现代科学的巨大经费需求,科学共同体在自主性减弱的同时,对其“外部关系”的责任却日益强化。这里的“外部关系”主要指科学共同体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科学共同体“为了保证获得被外部的经济和政治主体所控制的行动资源,研究活动也被特定形式的研究管理和规划所安排”[12],在这种意义上,科学共同体就成为“研究承包商”[12],因而必然要以完成提供经费资助的社会行动者提出的任务和目标为首要责任。这时,科学共同体的自主与责任出现了冲突和矛盾的态势:科学研究的“承包”性质排斥科学自主,同时却加强了对外部关系的责任要求;这种外部责任的强化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科学自主性的衰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它的繁荣发展必然是整体系统的协同共进,而不能归结于政治或经济等领域的孤立发展。据此,科学共同体的责任自然不应以某种政治的或经济的诉求满足为唯一根据,而应以对社会整体进步的促进为根本内涵。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对科学影响的日益加深,科学共同体往往将国家目标和企业项目等所负载的政治、经济责任视为唯一责任,如按合同交付成果、接受审计、提交报告,等等。而当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功利目标与科学本身的真理目标或社会整体进步的目标相冲突时,极其“自然”的结果就是科学共同体对社会整体责任的忽视和放弃。

(三)实用目标下对科学内在价值的忽视。由于科学与社会关系的日益密切,科学目标的实用性使外部因素对科学共同体及其知识生产活动产生“决定论式关照”,即社会场域逻辑规则试图实现对科学的“垄断”和“渗透”。“在垄断条件下,进行科研的风险实际上不复存在了,可是进行科研的刺激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科研仅仅变成许多增加利润的办法之一,”[13]139科学的内在超越性被忽视,科学知识的生产很大程度上不再按照科学的内在价值或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组织安排,而“只能按照市场的需要、按照老板对市场需要的估计来组织实施。”[14]由此,科学研究的特点和基本趋势是,一方面结合社会实际需求进行知识生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实用价值,从而满足市场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却不断出现关注短期目标、急功近利的发展态势。极端的结果就是,科学逐渐蜕变为权势者和根据市场逻辑随意界定、随意操纵的功利手段,而“科学一旦失去了内在价值和内在尊严,完全听命于市场力量,那市场逐利行为的种种好处和一切坏处,也就从此与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14]。例如,由欺骗而带来的科研违规、越轨行为(如捏造、伪造和剽窃)正冲击着科学赖以生存的核心价值观,破坏了科学共同体健康运行所依据的价值准则,导致科学共同体整体创新的乏力,进而在更为深远的意义上阻碍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

三、“为繁荣而自主”与责任伦理观

科学共同体处于开放的社会系统之中,科学自主力量和社会型塑力量相互作用,深刻改变了科学知识的生产模式,不仅对科学而且对社会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社会型塑力量作用下,缺乏责任的自主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坏科学”、“恶科学”,而没有自主的所谓责任承担则并不必然带来社会之“善”。因此,为了使科学共同体具有更大程度的科学自主,又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首先应确立“为繁荣而自主”的理念和责任伦理观。

(一)“为繁荣而自主”:科学自主的社会问责。科学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但不可能完全脱离“生活世界”的实践指向和利益目标,“它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其他社会结构和文化的亚系统,同时也依赖它们”。[5]中文版序言11“为繁荣而自主”是美国国家科学研究与发展局主席V·布什在《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中所提出的科学自主理念,意指为了使科学带来生活的改善、社会的进步而保障其在有计划的目标下的探索自由,“科学在广阔前沿的进步来自于自由学者的不受约束的活动,……在政府的任何科学资助计划下面,探索的自由必须受到保护。”[15]55“为繁荣而自主”并不局限于为了科学的客观性而寻求自主,同时更重视科学服务社会的功能,更加强调科学与社会的和谐互动。由此,社会型塑下的科学共同体,应在科学资助的宏观计划之内保持一定程度的科学探索自主和自由,在纯科学研究和任务定向研究之间、在科学自由和服务社会之间保持必要的均衡和张力。吉本斯在分析知识生产的这种新模式时也曾指出:“社会问责已经渗透到知识生产的整个进程之中。……关于研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敏感从最开始就嵌入其中了。”[16]7因此,科学的自主性并不是作为精英的特权被捍卫,而是应作为社会本身的需要被捍卫。在此意义上,责任必然成为“为繁荣而自主”的题中之义,使科学之真的追求不仅带来科学的进步,同时也带来社会的繁荣。

(二)责任伦理观:求真与臻善的内在统一。当前,科学的社会性重塑了科学共同体的形象,但在科学与社会互动日益密切的社会语境下,科学之向善的社会诉求愈益增强,要求科学共同体不仅要以科学主体的身份进行追逐真理的自由探求,而且要以道德主体的身份处理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科学带来社会福利。据此,科学共同体的自律要求就是,确立科学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伦理观。英国促进科学协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把“科学和社会福利”当作它的课题,主张建立一个世界性的科学家联盟来保卫和平及学术自由,并最有效地把科学用于为人类造福。[13]465二战以后,在以爱因斯坦为代表的正义科学家的倡导下,也展开了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广泛讨论,达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有关责任原则的若干共识:第一,科学家不应当放弃追求科学真理与进步的责任;第二,科学家对科学应用所产生的潜在问题也应当确认为应负的责任;第三,科学家对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负有公众教育的责任。这三条原则把“科学家追求真理的责任”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把科学王国求真的内在责任拓展到担负道德王国求善的社会责任。[17]在责任伦理观的引领下,科学共同体虽然在“规划”和“合作”下负有某些契约上的义务,但是不会违背“科学良心”而忽视社会责任。当某些科学研究组织在体制上卷入政治、商业和军事方面的问题,当各种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责任伦理观的付诸实现可以使科学共同体保持高度的伦理敏感性,以社会责任意识为指向,促进科学的发展进程,在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伦理关系中促进科学与伦理、理性与价值的融合,“以使科学能继续发展而且能向人类普遍提供更丰硕的好处”[13]466。

四、走向“创造力共享”的科学治理

“为繁荣而自主”和责任伦理观,为科学共同体在社会型塑下实现科学自主和社会责任的结合确立了理念的指引。在具体的科学实践中,还需通过切实可行的科技政策在体制上保证和促进科学共同体自主与责任的现实结合。美国科技政策专家苏珊·科岑斯在分析21世纪科学发展的特征时指出,科学的自主性和科学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制定科技政策时必须考虑的两大基本原则。兼顾科学自主与社会责任是社会对科学发展的应然要求,而“众多的社会组织角色都参与到共同创造的自治实践中来”的共同治理模式有利于促进自主与责任的结合,进而实现“创造力共享”,即“科学家与其他广泛社会角色之间的动态的、合作的关系局面,它有助于共同确定需要通过研究来解决的难题,有助于共同推动解决方案的形成”[18]。由此,应该进一步通过科学宏观管理模式的转变,走向“创造力共享”的科学治理,有效促进科学自主与责任的结合,从而真正实现科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同进步。

科学治理是一种新型科学宏观管理模式,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政府、科学共同体、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合作管理过程。虽然科学研究和科学建制需要社会和国家的必要支持,但是也要防止和抵制对于科学共同体不合理、不恰当的干预,科学治理体系能够促进政府逐步向科学共同体让渡具体管理科研项目的权力,使科学共同体在科学决策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强化,以发展共同的知识基础,使得科学发展和决策过程互相支持,从而为科学共同体的自主、自律和自治提供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确保科学为社会服务。“创造力共享”的科学治理,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科学实践中的“多元伙伴关系”、公众参与和科学教育。

科学共同体的“多元伙伴关系”指的是,科学研究活动不仅仅关涉和局限在学术界和工业界,而且扩展到诸如地方政府、学校、公众等其他社会组织和角色,使他们都参与到共同创造的科学实践中来,建立传统决策机制和公共机构、私有机构和公众协作的治理机制,使科学发展与决策相互支持,使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和价值纳入科学共同体的科学研究活动之中。通过公共科学资助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使科学共同体在从事科学活动时超越利益相关者,较少受到政治利益或企业目标的左右。这不仅能够有效促进科学共同体进行科学知识的生产,而且能够抵御短期功利因素对科学的干扰,使科学及其应用真正为发展科学和增进社会福利做出贡献。

在科学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有助于平衡科学共同体作为学术权威的工具理性冲动,使科学活动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同时,更多地关注科学发展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变量,向科学实践活动渗透更多的价值、知识、伦理、经验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科技理性的狭隘价值视点,消弭科学实践的道德缺失。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公众参与不是仅仅让公众更能接受某种科技进展,单方面要求“公众理解科学”,而是要使非理性和既得利益受到制约,同时注重“科学理解公众”。为此,科学共同体必须学习听取公众意见,积极倡导科学机构向公众敞开大门,特别是与公民直接相关的地方和区域的议题(如环境和健康问题等),从而在保证科学自主的同时,更为注重对社会发展问题的深切关怀。

科学治理的“创造力共享”还需通过推广科学教育来促进实现。在科学知识大量积累和迅猛增长的当代,要实现科学与社会的新型对话关系,必然要求最大限度地普及科学教育,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促进教育与科学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科学的信息要及时转化为教育的信息,使不断发展着的科学成为教育的潜力,力求实现科学教育的大众化,“让每个公民在面对基于科学的问题时有一种基本的胜任感,从而消除参与知识伙伴关系的障碍”[18],为全社会的“创造力共享”奠定基础。

自主与责任是科学共同体在社会中健康运行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是保持科学创造力的重要前提条件,后者则是科学与社会互动的道德诉求。随着科学活动的经济化、政治化等社会型塑力量的逐步增强,科学共同体虽然履行一种新的社会角色、受到新的精神气质管理,但是必须坚持科学自主和社会责任,真正促进科学进步和社会繁荣的良性循环。走向“创造力共享”的科学治理,在“规划”与“自由”的张力下实现科学自主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使科学共同体在与社会的双向对话中以相对独立的姿态,以自律精神和自治能力承担起科学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是社会进步的应然要求,同时也应该是现代科学共同体发展的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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