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抗拒风险化解研究
2013-04-11钟云华
钟云华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风险是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也是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可能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告诫世界人类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由原来的主要由外部的、自然的因素所主导,转变为主要由人为的、现代的因素所主导,并以压倒性的方式存在于人类世界,现代社会的文明风险具有“飞去来器效应”,拥有相当大的政治爆炸力,已是一个现代所有人都承受的、没有“他者”的存在[1](p4-11)。与传统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比,风险社会具有其明显的时代特质和价值驱动。与此相呼应,基于传统视角的现代制度设计和政治(社会)运作都应当积极地回应这一时代转变,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的需求,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同步状态[2]。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社会转型加速及社会制度安排不当,刑事社会抗拒成为中国社会风险的新信号。基于刑事社会抗拒的一般属性及其发生机理的分析,笔者认为刑事社会抗拒风险化解应同时在公共政策的平衡治理、利益表达的理性回应和潜在行为者边缘化人格阻断三个维度采取有效措施。
一、引论:刑事社会抗拒的一般属性及其发生机理
刑事社会抗拒是指个人利益或者生存状态受到长期且持续增加的“制度性打压”被逼到绝望边缘的社会个体,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以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3]。刑事社会抗拒是行为者原初的利益表达持续受挫后,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一种非现实性冲突,行为通常指向无利益关联的替代的第三者,具有随意性和后果不可预测性,常常伴随“毁灭性最后一击”现象。抗拒行为背后隐藏着舍身捍卫所追求的某种“价值”、“信仰”的行动逻辑,是行为者对自己所谓“价值”、“信仰”的痴狂迷失,是一种扭曲的社会表达。
我国进入后改革时代后,由于社会转型加速及社会制度安排不当,不少地方面临很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不同社会阶层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人们心理产生严重不平衡;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拆迁安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趋于紧张;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逐渐蓄积;等等。在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抗拒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近几年来,就业难、高房价、分配不公、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中的公权滥用、贫富差距拉大等因素,进一步恶化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环境,增大了社会的整体精神压力,以2010年3月郑民生刺杀学生惨案、2010年4月王永来锤杀学生案、2011年5月钱明奇爆炸案和2012年5月云南巧家爆炸案为典型的刑事社会抗拒行为的频繁发生,意味着中国社会抗拒行动出现了新动向,成为社会风险的新信号。
刑事社会抗拒事件的发生逻辑和内在机理与社会抗争、恐怖主义、群体性事件等存在相当差异。利益矛盾是刑事社会抗拒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利益矛盾中,利益受损者往往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以利益抗争为目的的表达行动,但在“压力型体制”和安定团结政治话语下,一些基层政府及其政府官员为了所谓的“和谐”与“稳定”,通常会欺上瞒下,对民众的利益表达进行打压。由于长期缺少理性解决冲突的意识形态话语,加之缺乏有效解决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在以高压为特征的权宜性措施推动下,人为地强化了利益抗争的敏感性、对抗性和紧张关系,政府的持续打压与表达方的坚执往往形成一场拉锯战,最终导致正常的利益表达一步步地滑向刑事社会抗拒。在刑事社会抗拒发生过程中,一方面打压尤其是“非制度性打压”作为敌意的输入因素,进一步损害了合法性,强化了被剥夺感,大大降低了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助推了表达者的边缘化人格特征形成;另一方面对合法性的否定、被剥夺感的强化和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阻断三者共同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弱势方的抗争心理和抗争行动,同时也塑造着抗争者的边缘化人格。因此,打压所输入的风险能量与合法性状态、相对剥夺感的强弱、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和边缘化人格四个因素彼此“型塑”、共同铺就了社会抗拒的刑事路径[4]。
二、平衡治理:化解刑事社会抗拒风险的功能性建设手段
“平衡治理”,是指按公共政策平衡理论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平衡功能,化解或减弱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纠纷[5]。解决利益平衡问题是公共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的过程。当前,我们面临的大多数矛盾冲突都可以看作是由利益分歧和利益差异引起的,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来解决社会中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刑事社会抗拒是行为人认为自身重大利益受损而采取的利益表达行动持续受挫后,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一种非现实性冲突。利益矛盾依然是刑事社会抗拒的逻辑起点,行为者早期行动的初衷依然是利益抗争。因此,可以通过公共政策的平衡职能,实现刑事社会抗拒风险化解。
1.完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过程民主、政策诉求表达充分
一定程度上,决策民主化是政策合法性的基础。当下,我国主要的公共决策不是通过利益表达、利益群体博弈形成的,它所依靠的不是多元决策下的社会互动过程,而是权力精英的政治折冲[6](p284)。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阶层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因此,建立多元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政策的利益综合功能,提高政策合法化程度和公共接受程度高,是平衡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建立健全合理的政策诉求形成机制。合理的政策诉求形成机制,有利于政策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准确反映民意共识,使公共政策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事实基础和心理基础。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政策诉求形成依赖于各种公共话语平台中的信息流通与处理机制,经由公共话语平台的辩论所产生的政策诉求,可以被视为平等公民的理性共识的结果。建立健全政策诉求形成机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每一个政策的相关利益者都有机会表达其利益要求和愿望;二是每一个主体都是平等的,各方都理性对待对方的要求与建议;三是政策诉求表达过程没有任何强制,每一个程序的参与者都拥有自主权;四是程序的制度设计保证每一位公民的意见与建议都可以得到恰当的聆听;五是政策诉求的商谈程序多元、开放、可回复[7]。
第二,建立健全公民参与决策机制。在民主制度中,公众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接受者和监督者,客观上要求强化国家的利益整合功能,通过制定政策、法律、制度容纳社会新兴力量,使其成为政治体制的存在者,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制定,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合理安排代表名额的分配,防止人大代表名额集中于官员和精英团体之中、而普通民众利益不能真正被代表的情况出现。二要催生更多非营利组织,培育民间决策力量,发挥民间力量在公共决策中的积极作用。三要促进大学与科研机构中政策研究机构的发展,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并采纳专家的意见。四要在重大利益调整决策中,建立以听证制度为核心的多种参与决策途径,让公众有更多的参与选择。五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及时地收集民意,并在决策中充分尊重公众的意志。
2.政策安排正当,利益分配公平,利益博弈能力配置均衡
公共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对利益进行分配,而分配的关键又在于如何才能在各个利益阶层或利益群体之间谋求平衡。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有效供给利益均衡制度,已经成为造就现代社会和谐环境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的利益差距已经有悖于基本公平正义,不同的群体在争取自己利益的能力方面出现了不平衡。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是当前公共政策建构的重点所在。就制度安排这一静态层面来讲,公共政策的平衡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分配公平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能力配置均衡两个方面。因此,通过公共政策安排实现平衡治理目标,需迫切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政策俘获问题。“政策俘获是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社会利益主体通过运用各自的影响力,俘获和控制掌握政策制定权的公共部门,试图使政策的制定朝着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演进,并为之支付一定的成本的行为”[8]。由于公共政策就是社会各利益团体之间博弈的规则,它能对社会的价值和资源进行一定的分配,因此各利益团体为了在博弈中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会要求形成有利于自身的博弈规制。而政府由于自身的经济理性,在巨大的自身利益诱惑下,会与社会中的某些团体合作,进而被其“俘获”,出台偏袒于某团体的政策,而抛弃其应秉持的公共理性。当前,由于政府在相当范围拥有资源垄断的权力,政策俘获存在较大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水电油气等垄断性日常消费品定价、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国企下岗职工安置等领域政策俘获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应通过削弱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中的垄断地位、大量培育社会中的利益集团、提高政府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等措施防止公共政策特别是涉及基本民生问题的公共政策偏离公共理性,作出不公正的利益安排。
第二,利益博弈能力均衡问题。利益诉求和利益博弈的失衡,源于权利失衡。当前,不同的群体在争取自己的利益方面出现了不平衡,有的群体有能力为自己争取利益,有的则没有能力为自己争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通过权力的均衡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博弈能力均衡机制。如在信息获得机会、诉求表达途径、施加压力方法、利益协商规则、司法救助措施、官员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通过一系列制度化安排,增强社会底层利益博弈能力,增强利益博弈制度公平性,让已经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争取生存利益。目前,最迫切要解决的是切实增强社会底层群众在涉及其基本生存和重大利益调整中的利益博弈能力,在法制框架下,允许、鼓励、扶持社会底层群众进行组织化的利益博弈活动,通过制度设计,为社会底层群众组织化的利益博弈活动提供道义上、政策上、人员上、场所上、资金上等支持,以切实增强社会底层群众的利益博弈能力。
第三,弱势群体利益的特别保护问题。制度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规定和以实质平等为基础的保护,实为正义的应有之意。罗尔斯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社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当某些不平等最大限度的提高或至少有助于提高社会最不幸阶层的长远期望时这些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9](p302-307)。法律的公平价值能否实现,不能仅仅看个体权利是否得到实现,而更应该看社会利益是否协调。在制度安排中,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特别关照是平衡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政策设计上,应坚持公益性、优先性、帮扶性、特殊救助性原则予以倾斜性安排。
三、理性回应:化解刑事社会抗拒风险的能量消解性措施
1.改变偏误的稳定观念
在“压力型”体制下,作为刑事社会抗拒能量输入的核心因素主要是源于一些政府官员基于偏误的“和谐”和“稳定”考量而对表达的不当反应。由于长期缺少理性解决冲突的意识形态话语,加之缺乏有效解决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在以高压为特征的权宜性措施推动下,人为地强化了利益抗争的敏感性、对抗性和紧张关系,最终导致正常的利益表达一步步地滑向刑事社会抗拒。在刑事社会抗拒发酵过程中,如果强势方正确对待并及时、理性、恰当、彻底地回应表达,双方常常会在良性互动基础上建立理解信任关系,达成利益分配的共识,让问题得到一致解决,使刑事社会抗拒风险能量真正消失。因此,通过政府内部管理体制的转变实现错误稳定观念的改变是化解刑事社会抗拒的根本所在。
事实上,“和谐社会并非没有利益冲突和复杂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够进行不同的利益表达、建立起利益均衡机制、不同的利益集团能够进行利益博弈的社会;这里的上限是利益的表达,底线是社会的稳定”[10]。稳定主要是指基本秩序和制度框架意义上的稳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矛盾、一般的纠纷不能当做“不稳定因素”对待。“现有稳定思维的最大误区之一,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在目前的维稳模式下,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成了相当普遍的做法”[11]。面对公众的利益表达,我们必须克服将利益表达泛政治化和“花钱买平安”两种极端的态度和举措。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为衣食住行奔波劳碌、在生存线上挣扎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的表达行动或者表达失范行为更多的是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保障问题,而不是稳定问题。因此,应当构建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之间共生互动的“利益场生态”,让政府在与公众对话、沟通过程中,增进社会认同,从中研判公众社会需求和价值判断、心理诉求和社会矛盾,这是政府制定和完善公共政策、不断满足群众各种合理诉求的基础和开端。“既讲法理又讲情理是现阶段处理利益表达问题的合理性选择。讲法理,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问题的基石,依法办事,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讲情理,就是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设法解决‘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12]。
2.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但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利益主体分化基础上的博弈经济,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但运行机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利益冲突表达机制上,表现为制度化的利益冲突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表达渠道常常被堵塞,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显得特别突出。利益冲突表达机制建设重点是实现表达顺畅化、规范化、制度化,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行制度建设,发挥民间组织在应对利益冲突表达中的作用。健全成熟的民间组织,在进行社会整合、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把行业协会、工会、社会组织等民间组织作为利益表达的倾诉对象和民意收集的重要途径,赋予它们接受、综合、调处及反映其成员合理利益诉求的责任和义务,使群众利益冲突表达在非政府组织内实现制度化运作。
二是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信访工作程序化、有效性。信访是中国公民制度化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尊重与保证人民群众的上访权,是落实人民监督的一种体现。近年来,针对信访中普遍存在的对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等问题,各地推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信访工作新制度,如沈阳的信访大厅制度,将19个主要部门集中在一起办公的信访工作体制。又如广东省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制度,整合综治、信访、司法等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应及时总结信访制度创新经验,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对信访的程序性治理,提升信访工作效能。
三是不断拓宽民意表达的新渠道。在建立健全包括人大政协两会制度、协商对话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和民意调查制度等在内的传统利益表达渠道基础上,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网络参与的相关程序与规范,有效利用网络平台,开辟扩大民意表达、利益诉求的新途径,舒缓由利益分化和冲突引起的公众焦虑情绪。
3.完善利益冲突调处机制
一般来说,利益分割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之前的利益的初次分割,这一阶段一方面依赖于个人和群体利益的自我界定,另一方面强势群体会利用特权地位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剥夺,这就容易产生利益分配失衡;第二个阶段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之后的利益的再次分割,弱势群体通过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可以再次分割到部分利益,但由于自身所处的不利地位,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这一阶段的利益分割依然存在着不公正之处;第三个阶段是制度性与非制度性解决利益冲突机制介入后的阶段,通过这个机制,可以完成利益关系的最后分割与处理。新的一轮利益关系又重新开始,重复着上述的阶段与过程[13]。前两个阶段的利益分割关系由平衡治理中的决策过程和政策安排完成,第三阶段的利益分割关系由利益冲突调处机制完成。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具有理性,可以用讨价还价、协商、合议等方式来解决。当前,利益冲突调处机制建设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建立健全预警体系。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与群众的沟通能力,使我们党及时收集、掌握社会舆论,把握社会利益矛盾的苗头与发展动向,正确分析与掌握社会利益矛盾的“行情”与应对措施,尽可能及早化解矛盾,或在矛盾的萌芽状态就解决利益矛盾。
二是要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利益调处手段体系。运用各种方式、各种手段及时化解与处理已经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构建利益各方协商对话的各种平台,使各方理性地解决利益矛盾;坚持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节、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坚持社会手段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道德手段、政策与法律、强制与疏导相结合。
三是秉持利益共享理念,本着满足、补偿、无损等原则调节利益关系。对一切合理的而且是能够实现的利益尽力给予满足,对因政策调整和制度变迁造成的一些群体的利益损失给予补偿,在满足或补偿某一群体利益时,不应损害其他群体或社会整体的利益[14]。
四、心理疏导:转型期边缘化人格生成机理及阻断
边缘化人格特征是指在人格特征方面有与边缘化人格障碍者相似的特征。所谓边缘化人格障碍是指人在表面上似乎很正常,但常因人际关系、婚恋矛盾、情绪问题困扰而出现的心理极端异常。这类人在内心层面有严重的身份认同紊乱、不能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情绪极端不稳定、挫折耐受性差、有真实的或想象的被抛弃恐惧、有强烈控制欲望、对他人极端不信任或自己的无价值感、疯狂努力以避免真实或想像中的被抛弃等特点[15](p28-31)。例如,在钱明奇事件中,钱明奇的利益诉求长期、持续受挫,共同上访的8人组织瓦解,通过微博等方式希望获得关注但无人理会,这些使钱明奇产生想象的被抛弃感和自身无价值感;另外,普遍存在的转型期社会焦虑加剧了其内在心理冲突的张力,强化了把挫折变成非理性行为的念想。于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他需要一份对周围世界控制的感觉,这种控制的感觉驱使他使尽浑身解数“出人头地”,钱明奇最后一次写的微博和他实施的爆炸行为都是边缘化人格的外化。
人格是稳定性与可塑性的统一。一个人的人格是在遗传、环境、教育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具有稳定性,但随着生理的成熟和环境的变化,人格也有可能产生或多或少的变化。潜在刑事社会抗拒行为者的边缘化人格是在突然遭受重大生活事件,陷于痛苦、不安状态而产生绝望、麻木、焦虑等心理问题,长期淤积的心理障碍在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产生的心理张力作用下,导致个体心理极端异常,最终产生边缘化人格。因此,边缘化人格是个体的社会心态、心理素质与偶然事件产生的不良或错误心理认知交互作用、共同形塑的结果。阻断边缘化人格生成,应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第一,在重大利益调整过程中,建立心理干预体制、机制,及时筛选、干预、转化刑事社会抗拒风险者。首先,充分利用重大利益调整当事人的社会支持系统,对其实施经济帮助与心理压力疏导、释放;其次,应在社区等基层组织建立社会心理工作者队伍,负责社区的心理普查、心理建档及心理咨询等日常工作,同时,把重大利益调整的关涉者作为重点对象实施评估并监控;最后,对因人生受到重大挫折、长期信访上访等有心理危机征兆者实施专业心理干预,防止心理障碍长期淤积。
第二,及时掌握民众心态。良好的个体心态是一个人人格健全、身心和谐的重要标志,良好的社会心态是一个社会有序运行、和谐康宁的重要条件[16]。由于人的心理具有稳定性,因此,建立民众心理档案与实施社会心态动态监测相结合是掌握个体心态以及社会心态的可靠方法。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建立社会心态评估指标体系;二是在社区等基层组织中建立社会心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对民众心理状况进行普查,建立个体心理档案;三是对民众的心理状态进行动态监测和有效引导,定期发布社会心态演进变化动态,完善社会心态疏导、调适与平衡工作体系,加强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促进社会情绪表达交流渠道畅通,避免不良心态积累恶变,引导社会心态良性发展;四是及时干预社会心理危机,防止社会成员的心理危机状态持续甚至恶性转化。
第三,加强心理素质建设。心理素质是以生理条件为基础的,将外在获得的东西内化成稳定的、基本的、衍生性的,并与人的社会适应行为和创造行为密切联系的心理品质,它由认知因素、个性因素和适应性因素三个方面构成[17](p4-6)。心理素质是人的素质结构的核心因素,是使人的各部分素质“联系起来”成为能动发展主体自身的内部根据,它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态度的取舍、行为的好坏、成就的高低等。不良的心理素质是产生边缘化人格的基础,要预防和减少刑事社会抗拒行为的发生,应该加强人们的心理素质建设,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对心灵环境的综合治理,达到提高心理素质和培育良好社会心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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