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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政治价值新释

2013-04-11王玉龙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8期
关键词:宗法政治传统

王玉龙

(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广东广州 510640)

中国传统政治价值新释

王玉龙

(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广东广州 510640)

政治文化理论作为对社会政治发展的一种新兴解释途径,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和青睐。对于蕴涵于政治文化之中的政治价值也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和争论。从R.H.埃贝尔对“政治价值”的界定视角来看,政治价值是关于一个适当的政治体系应该如何构建和运作的理想化的规范。由此,准确把握政治价值的三个核心要素,即适当的政治系统、理想化建构规范和理想化运作规范,有助于对中国传统政治价值进行创新性解读和研究。

政治价值;传统政治价值;政治系统;运作规范

引言

政治价值蕴涵于政治文化之中,政治文化理论作为对社会政治发展的一种新兴解释途径,西方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近半个世纪中经历了一个马鞍形的变化。[1]随着政治文化内涵由G.A.阿尔蒙德为代表所界定的“政治体系的心理方面”扩展为“政治心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等方面,关于政治价值概念的界定也变得多元化。中西方学者对政治价值的界定均持有不同的观点,如认为政治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政治世界观、政治价值观、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性质和意义、政治信仰、指导思想等各种争论,但都限于对“政治价值是什么”展开研究,未曾有人从R.H.埃贝尔等人对政治价值的界定视角展开新的研究,即把“政治价值”界定为是“关于一个适当的政治体系应该如何构建和运作的理想化的规范”。[2](p10)它包含三个主要组成要素:适当的政治系统、应该如何理想化构建、应该如何理想化运作,这三个核心要素相互作用、互相促进,共同促成统治阶级政治价值的确立和实现。它的价值就在于把政治价值蕴含于政治建构及运作之中,并通过推动这种建构和运作来达到政治价值的实现。他不仅仅关注“政治价值是什么”,更关注“应如何实现政治价值”。本文尝试运用这种新的解释路径对中国传统政治价值进行研究。

一、适当的政治系统的形成及理想化规范建构

政治系统产生和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时代,作为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政治系统运作的目标在于:第一,更好地组织人们应付自然挑战。第二,协调人际之间的行为与冲突。第三,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3](p81)前两个目标是最后一个目标实现的前提,最后一个目标可以巩固和加强前两个目标的实现。一句话,评判一个政治系统适当与否取决于政治系统的构建及运作最终能否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运转和发展,确保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政治文化系统的形成取决于不同群体所处的地域和社会结构,并伴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发展。政治文化结构是否与当时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相一致,并充分协调政治文化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配置,将对政治系统运作的目标能否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是以皇帝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统治和管理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大众的二元结构关系,其他关系则以此为核心得以展开。我们这里主要讨论传统政治文化结构是否适合和取决于当时的经济基础、与当时的政治体制设置及运作的目标是否一致、与当时主要的三维意识形态是否融合共振等三个问题,以此论证传统政治文化建构的合理性及规范性,同时兼论传统政治系统的适当性。

(一)依附性与自由性共存的主体经济模式——小农经济。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农耕文明是结伴而生并受当时经济基础的影响。进入农业社会后,对土地的拥有量成为衡量社会财富、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的标准。因此,特定的土地占有方式、程序以及再分配的方式和使用方式就把人们划分到不同的阶段和利益集团。中国奴隶社会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称,国家最高统治者拥有全部土地及对属地臣民生杀予夺权力,奴隶只能作为土地上的附属物或商品。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的没落与封建制的兴起阶段,生产力的发展为土地重新分配和使用提供了基础,尤其是秦朝实现大一统后,新兴的封建势力在确保最高统治者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的实用和分配进行了不断的变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地位。由于不同时期土地分配的原则存在差异,民众对土地拥有的数量自然也存在差别,再加上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等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农民不得不放弃对土地的所有权,成为“自由”但又必须依附于那些通过各种途径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并先后以隐户奴役制和租佃制的形式被地主阶级剥削。依附于地主阶级且失去土地的佃农,与拥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自耕农一起共同承担起整个国家的农业生产。这种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传统政治文化二元结构的形成提供了较恒定的一元——被统治者或被管理者。

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把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与土地私有制以不同方式进行有机结合,但重点仍然是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在农业型社会,土地对一个家庭或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是人人皆知的,农民为了生存及帝王为了统治都必须紧紧抓住土地这一生命之本。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曾宣告“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魏、晋、唐变革实施的均田制则是以国家名义推行,具体体现在“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4](p4)这种国家拥有土地最高所有权而臣民拥有所谓的所有权及实用权的土地私有制度,一方面使个体农户有安身立命之依托,并在努力完成各种税费的前提下,享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和难得的自由;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到国家最高所有权的统治。每年及时向国家上缴各种赋税以及兵役、徭役等都与土地有直接的关系。这种把土地的拥有与缴纳各种税赋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的一面。统治者也正是利用大家对土地所有权首先为国有、然后才是自有的共同认知来建立传统政治文化结构的另一元——统治者或管理者。

(二)稳定庞大的政治架构——金字塔式官僚系统。

中国封建社会的农耕经济结构催生出以君王为核心的金字塔式庞大官僚系统,并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巩固和完善。从传统政治文化二元结构视角,依照政治权力分配状况,可以将以君主为核心的贵族官僚集团这一元划分为君主、中央官员、地方官员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有其对应的政治制度规范;可以把被统治或被管理的一元——社会大众划分为两个层次:乡绅(乡村政治精英,如会首、宗教首领、大地主、族长等)和普通民众。这种政治架构对维护君主专制和统治阶级既得利益最为有利,对中央及地方官员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权力、财富及政治地位均与君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施政过程中自然会把效忠最高统治者作为自己的人生观或做事准则。这样,君主就可以通过对既得利益的收放来控制和管理各级官员;对于被统治的社会大众,则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官员对他们进行统治和管理,尤其是对乡绅的管理,由于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力量是整个国家的基础,所管理的是国家最基层的民众,所形成的政治结构是最根本的模型,所遵循的是最本质的运作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管理好乡绅就等于管理好社会大众。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体制与传统政治文化二元结构是紧密融合、高度一致的。

从小农经济本身缺乏社会的凝结力、要靠外在的行政力量进行约束说起,马克思曾指出:小农特定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阶级”,“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5](p693)因此,从唯物史观的角度,中国封建社会庞大稳定的官僚金字塔架构是农耕经济的必然产物,换句话说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只能是君主制度。

(三)多维文化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宗法、礼治和法律。

宗法,承载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根柢,是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远近祭祀祖先、承继宗统、区别亲疏的法则、制度。[6](p71)宗法制以血统为纽带,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从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就开始这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西周王朝政权构建时,周公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的原则进行分封:设立天下“公主”、诸侯、卿大夫等层级,他们在分封的领地上延续着父权制家庭的构建,管理着自己的庶民,确立并传承“大宗”与“小宗”的秩序,维护并巩固着天下的安定。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分封标准的分封制人为地把人分为不同等级,并以此进行权力与财产的分配和继承。宗法关系的这种设定在统治阶级的大力推动下,日渐成为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并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好最根本的政治架构设计,宗法制度无形中成为社会民众认可自己命运且束缚力极强的一种意识形态。春秋战国后,地主阶级兴起,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权力得到进一步集中和巩固,原有世袭的权力除皇亲外皆收于皇帝一人之手,但维系社会的纽带——宗法制却仍然保留,并得到加强和完善,如宗法族制的基本原则嫡长子继承制、父家长制等。

礼治,作为第二种维护专制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与宗法族制是相伴而行,并深深根植于宗法族制的社会结构之中,成为维护宗法族制及君主制的有力辅助设计,二者相辅相成,协同构成最高的政治法则。“礼”本身是为有序的政治秩序而设定,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人人都要遵守的道德标准。作为一种“秩序”,在封建社会中“礼”指的是根据人的地位贵贱、尊卑、年龄长幼、关系亲疏而设定的行为规范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人们已经把“礼”从一种纯粹的秩序规范融入到血液之中,成为一切人都应该且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要求。在中国的历史上,先后出现了夏礼、殷礼、周礼、秦礼、汉礼等各种礼治,由于不同时期统治阶级对“礼”的偏向性不同,因此“礼”的时代性特征及在道德体系中的地位总是存在差异的。如孔子对“礼”的解读总是离不开“仁”,即“人而不仁,如礼何?”孟子在此基础上提出仁、义、礼、智共同作为民众的道德规范;荀子在《礼论》中彰显出对“礼”的高度重视,对“礼”的起源及社会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读;董仲舒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提出“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把原本为一种秩序的“礼”从人们应遵守的道德层面推高到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层面,由此演化出大量的礼制规范和典章法则,在实施的过程中都成为不可抗拒的行为规范,并随着时间的流失不断沉淀在人们心中,自觉遵守并以此作为评价事物的标准,这无形中维护了宗法族制和皇权专制的社会政治统治架构,使其具有历史传承的合理性。

法律,作为宗法和礼治的保障,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作为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维护社会秩序、宗法族制、礼制等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传统社会治理观念有两种:儒家的礼治和法家的法治。儒家以“礼”作为行事的标准,法家以“法律”作为行动的准绳,虽各有千秋,但在历史上都曾作为治国为本被采用。如商鞅的秦法、萧何的汉律、王安石的“一条鞭法”等,都是沿承法家的思想而来的;对于法家思想儒家却并不认同,法律的冷酷置“情”、“礼”于不顾时有发生,但儒家并没有反对国家对法律的拥有,而是想尽力把“情”、“礼”和“理”都作为法律制定的思想渊源融入法律之中,随着汉武帝对儒家的独尊,儒生们尽最大的努力改变着法律的面貌,如叔孙宣、马融等通过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董仲舒、儿宽等人通过经义来决狱。从魏以后,在制定法律时儒家作为参与主体之一,尽力把儒家思想中的精华融入法律条文之中就成为可能,这使法律产生的本源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为儒家思想能长久作为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在法律层面找到归宿。这种以礼入法,形成了礼教支配法律的局面。此时,法律的作用是维护和加强“礼”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实践中的强制性,是以“礼”为核心,给“礼”的规范和细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即古语云“明刑弼教”。对于宗法关系,在其形成的过程中,统治阶级通过“天命”、“神意”等纲常伦理原则给它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总体来说,宗法、礼制与法律是相互交织、有机统一的整体,“像一个巨网一样束缚着人们,对维护封建的社会秩序,维护专制王权起到巨大的作用”。[7](p3-5)

以具有双重性的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外靠稳定庞大的金字塔式官僚政治系统,内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礼治和法律三种意识形态相辅相成,共同促成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二元结构的形成。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和钥匙。封建社会政治二元结构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足以佐证在过去的历史进程中,传统政治文化在不断革新和完善中达到理想化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运转和发展,确保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虽然传统政治文化强调的核心是社会运转而不是社会发展,但它能够以二元结构得以长期存活足以说明传统政治文化系统相对于传统社会来说是合适的。

二、传统政治文化系统的理想化运作规范

传统政治文化系统的理想化运作应该包括官僚体制自上而下的统治与管理,社会大众自下而上的申诉和所谓的“监督”,宗法、礼治和法律的教化,重人治与轻法治、重治术与轻制度等,其中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互动运作是主体,宗法、礼治和法律的教化为政治统治的辅助和依托,人治、法治、治术、制度等为统治的手段或方法。最终目标还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运转和发展,确保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

(一)传统官僚体制双向运作之社会大众自下而上的申诉和“监督”。

在传统政治文化系统的建构部分我们已经论述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二元结构关系,并对不同层次自上而下的运作进行了阐述,这里主要对社会大众自下而上反映民情的政治渠道展开论述。

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及时掌握通过正常政治渠道没法获得的民情,通常都以各种自下而上反映民情的渠道作为补充机制,及时准确获取民生民情。在封建社会处于正常发展和稳定时期,乡绅作为国家政治权力在社会基层执行实施的终极代表,社会政治结构设置及运作机制都将在他们的推动下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和照章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已形成了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架构和自己的运作规律,并在可能或迫不得已的前提下发生与上层政治抗衡和较量的情况。在中国传统政治二元结构中同时存在君主的中央集权管理和乡绅对普通社会大众的地方管理两个层次,由于中央行政体制设置只到县级,所能做的事情也是极其有限的,为了地方公众利益,受民众所托,直接由自治团体进行自我管理,不受中央干涉。当官府的所作所为触及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时,正常自上而下的专制统治就会转入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作为乡村社会的代表——绅士,“他们可以依靠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7]

当封建社会发展处于低谷时,乡绅自下而上反映民情的渠道就可能因趋炎附势、明哲保身,甚至与腐败官员一起狼狈为奸、榨取百姓、巧取豪夺等原因而阻塞,除非让其重新畅通,否则原本制衡的双轨体系将被打破,广大民众将会被统治阶层变本加厉地盘剥。因此,为了打通这条轨道,新的自下而上的轨道运行方法出现了,即意在推翻当政王朝的破坏性暴动——农民起义来主导。封建社会若干次农民起义虽然都没有取得最终的成功,但他们为改朝换代迎来新一轮以乡绅为代表自下而上通畅反映民声的通道作出贡献,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主导权的变换就在这样的历史规律中循环往复,即乡绅(长期)——农民起义(短暂)——乡绅(长期)——农民起义(短暂)——这一过程伴随着巨大的社会破坏,但他们起义的指导思想、政治倾向、政权架构、观念结构都没有也不可能突破原有的价值系统。

绅士阶层在不同时期所表现出独特的双面性,即当社会稳定、政治权力集中强大时,他们自得其乐尽力为统治阶级服务;当社会动荡,民心浮动,政治统治乏力时,他们也会成为分解政权最大的离心力,决定了乡绅这一特殊但又必须存在的角色历来都是统治者拉拢和打击的对象,他们适时适度地分享了国家在社会基层的政治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文明的发展和影响,封建制度的落后和对生产力的制约若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和改良,必将被新型社会政治制度所取代,并以此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可以有更好的方式保证两条政治道路都能健康、通畅地并驾齐驱。

(二)宗法、礼治和法律的大众化。

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图如何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仅仅依靠官僚体制自上而下管理和社会大众自下而上的反映民情是不可能全面实现的,还需要通过宗法、礼治和法律的大众化,最终内化为民众认同的社会秩序和规范,从政治意识大众化的角度,国民形成具有普遍共性的政治信仰、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无形中已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政治人。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法、礼治和法律的大众化途径多种多样,但主要还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和途径来实现。

第一,“教化”。教化,指儒家所提倡的政教风化、教育感化和环境影响,统治者通过学校、家庭、各种祭祀仪式、奖惩条例及法律等各种渠道进行宣讲和示范,把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通过已构建的政治系统灌输给全国的民众,以此培养出既顺从又忠于王权的臣民。因此,教化成为统治阶级政治意识大众化最主要的途径。中国古籍中最早使用“宣传”的是西晋陈寿在《三国志·蜀·彭羕传》中说:“先主亦以为奇,数令羕宣传军事,指授诸将,奉使称意,识遇日加。”中国古代“宣传”含义有传达、宣布之意。统治者可以通过运用平民化语言编造的民谣、服饰颜色和图案、不同级别官员的出行、官民之间“亲切”的互动、对孝子和忠臣的表彰及对违背宗法礼教或大逆不道者的惩罚、官府判案的依据和结果、乡绅的说教及民间艺术的传播(如评书、戏曲、快板)、社会不同层次各种祭祀仪式等方法和途径,把为王权专制服务的宗法、礼治和法律等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耳濡目染起到政教风化的作用。

学校教育在古代也是非常重要的政治传播途径。古代的教育系统有辟庸(雍)庠序组成。学校传播的政治思想主要以儒家思想为主,通过对“忠、孝、仁、义、理、智、信”等政治思想的教化,使学生逐渐形成王权主义的认知体系。关于学校的类别,《白虎通》中有云:“天子立辟庸者何?所以行礼乐,宣德化也。”《盐铁论·遵道》亦有语:“上自黄帝,下及三王,莫不明德教,谨痒序,崇仁义,立教化。此百世不易之道也。”可见,辟庸和庠序都是封建社会进行礼乐和德化教育的机构。学校教育也分为三个阶段,即“敬事”、“明理”和社会实践,这也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发展过程。通过三个阶段的教化及实践,最终形成符合时代背景的政治价值观,学校教化的作用不期而至。

家庭教育在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种政治文化传播途径同样具有直接的教化功能。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家庭与学校都是政治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家庭的扩大化就是国家,父母内涵之扩大化就是君王。因此,人们最早接受的政治文化教育的环境是家庭,从小就在宗法伦理的包围中成长,父母兄妹的言语举动时刻都在影响着他的思想,随着身心的不断成长,形成具有时代普遍性的政治情感和选择倾向是顺其自然的事。《论语·子罕》中也提到“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孝经·广扬名》亦语:“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这种纲常伦理被世代接受并作为言行举止的标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从小所处的家庭环境和父母所给予的教育。

第二,政治录用、考核、奖罚、罢黜。在中国传统政治参与者中,帝王的传承受嫡长子继承制的制约,不管是贵族制时期还是官僚制时期,都是血统世袭的。不过,其他的参与者依然需要经过各种政治录用途径、按照一定的政治录用标准进入政治统治系统,担任政治角色。在考试科目及内容中都包含着对宗法、礼治和法律的价值输出及导向功能。虽然说政治录用角色期待适用于一切人,但参与者要想跻身于政治系统之中,就必须接受并熟谙“忠孝礼义”等儒家政治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不同时期随着考核标准导向的变化,追求功名者会自觉改变研习的方向和重点,例如明代的八股取士,由于统治者把程朱之学作为执政思想标准,考取功名者便以程朱的政治价值准则作为研习的政治思想导向。因此,传统官僚系统的录用过程也是普及统治阶级政治思想的过程。

考核、奖罚和罢黜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宗法、礼治和法律的具体实施,而且对每一个政治参与者都有限制。对皇帝按礼法规定采用中国特有的谥法、年号和庙号对其进行考核评价,“谥法起到伦理道德(宗法、礼治)对君主的约束作用,年号用以表达对于政绩的希望,庙号则明确昭穆辈份以便祭祀和符合宗法家族观念,三种形式中以谥法最为重要,‘盖者,行之迹;号者,功之表’(《稼史记·正义·谥法解》)。”[8](p13-14)对贵族制下的诸侯公卿大夫和官僚制下的世族与各级官僚,对于他们也各有一套评估体系,与对帝王的考核评价核心是一致的。对于官吏考核、奖罚、罢黜的标准则仍是道德加政绩,如汉武帝设刺史以六条察问郡县官吏、北周苏绰为周太祖制定六条诏书、唐太宗制定“四善”、“二十七最”、明太祖公布官吏道德守准无不如此。通过政治录用、考核、奖罚和罢黜等一系列的政治措施,使得政治系统的内部运作遵循宗法、礼治和法律的准则平稳运转和发展。

(三)重人治轻法治、重治术轻制度。

传统政治文化大众化过程本身就是政治系统运行机制中最基本最关键的部分,人们通过以上途径已经熟知传统政治文化的内容,形成自己的政治观,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共同维护和遵守传统政治文化系统的运行机制,自然地达到统治阶级政治价值的目标。不同的政治体制有其相应不同的运行机制,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王权专制政治虽然积累了大量的法规和制度,但在其政治运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两种机制:

1.重人治轻法治。人治与法治在社会政治管理过程中的孰轻孰重,成为中国古代政治运行中的两种倾向。秦朝是重法治的社会,“圣君任法而不任人”和“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是商鞅传承法家思想的精髓,但秦法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得益于圣明的君主和忠贤的臣僚,制定法律的思想本源是律民兴国,并没有从政治统治形式和运作原则上给予突破,因此,法就需要运用术和势来保障实施。中国传统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真正的“法律至上”的思想和“法律至上”的政局,其根本原因是金字塔式官僚政治体系非常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同时统治者也不希望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束缚自己的手脚,作为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者更不可能把国家政治的具体运行方式纳入法定规范之中。因此,在政治体制运作过程中轻视法制就成为自然的选择。

重人治,即“为政在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正君而国定矣”。这是以农耕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由于人们对科学的认知极其落后,对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也不曾真正发现,统治者在进行统治和管理时也只能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入手,通过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来达到维护国家稳定和平衡发展的目的。因此,“重人者强调圣君贤相的意义,与重法者如出一辙;重人者强调圣君贤相要以德王天下,强调礼的建设,与重法者相比他们更注意政治运行的程式或统治者行为规范的确立,只不过德和礼随着个人等级地位的不同而相应地改变内容,其政治行为的约束力来自君和相对于德和礼的自觉程度”。[9](p50)

时至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外儒内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汉宣帝在回答太子(元帝)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在历史兴衰更替中,统治者对德政和法治有了理性的总结和提升,“重德政、轻刑罚”作为历代盛世的规律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并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得到有机统一。

2.重术治轻制度。与人治对应的是术治,与法治对应的是制度,既然封建君主专制的关键是人治而非法治,那么治国的方法就应是术治而非制度。中国传统社会对政治文化的认知与西方不同,虽曾有过法治、黄老之治、德治、礼治等各种治国安邦之法,但对国家体制基本没有做出大的改变,不管是分封制还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基本都是君主专制,改变的仅是统治策略。而西方更注重对政治本身的认识,力求政治理论的系统化和完整性,如对国家的起源和本质、政权合法性、政权组织形式及运作机制等政治理论的整体性研究论证。所以,司马谈在《六家要旨》中对诸子百家进行分析时就说:“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

中西传统政治文化对制度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据现存古籍记载,我国封建社会也曾有政治制度问题的专著,例如《通典》和《通考》,其中记载的多为一般政令和经典案例,并没有引起统治者的重视和深入研究。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日趋复杂完善,但统治者并不完全按制度规定办事或在制度设计之初就留下可人为操作的空间,譬如因人设官、同职权不同、统治核心的潜在更替与变换等,都是按照统治者的需要进行权术运作的结果。如历代宦官专权及清朝皇帝不断更换统治权力核心等均说明统治者有时不仅仅为政治机制良性运转考虑,更重要是根据统治的需要进行权术之变。而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表明了早期西方人的观点,即人通过政治参与决定利益的分配和人格的完善。[9](p49-50)这种政治理论促使西方社会更加注重制度和法制建设,并成为西方民主政治能够得以实现的强大保障。由此可知,在政治被当作少数政治参与者对多数政治非参与者管理的中国封建社会,强调统治方法、轻视法定制度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

三、传统政治价值的确立及实现

政治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一理解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共同认知。而在政治管理过程中如何把统治阶级的政治价值、执政意图和执政思想融入政治体制的建构和运作之中,并在实践结果得到充分体现,这才是统治者想要的结果。

综观我国传统历史,政治体制建构有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统治方法或思想在不同时期出现过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是“尊君安国”,以法家为代表,强调重法治、尊君主、倡严政;第二种是“惠民安国”,以儒家为代表,强调祟民本、重礼治、倡仁政;第三种是“尊君爱民”,以荀况、李世民、王安石、陈亮等思想家和政治家为代表,强调礼法并重、尊君爱民、宽猛相济。这些传统政治体系的理想化构建和运作,在几千年的社会政治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合适性在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业型社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验证。同时,依附性与自由性共存的小农经济为传统政治系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提供了基础;庞大稳定的中央集权政治结构及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民情反映渠道,为传统政治系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与统一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宗法、礼治和法律多维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和大众化为整个民族长期的安定团结提供了政治思想上的保证;对于运作机制中采用重人治轻法治和重治术轻制度的方式,仍然是服务于中央集权和政治结构的稳定。一切政治架构和运作规范本身都蕴含着统治阶级的终极政治价值目标“政治统一、秩序井然、社会安定”,并为这一目标而不断调整和加强,使统治阶级政治价值目标在政治系统良性正常运作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并最终成为现实。

参与文献:

[1]丛日云,王辉.西方政治文化理论的复兴及其新趋向[J].政治学研究,2000,(1).

[2]Roland H.Ebel,Raymond Taras,James D.Cochrane.Political Culture and Foreign Policy in Latin America[M].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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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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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3)08-0021-05

王玉龙(1976—),男,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传统政治文化的改造与创新”(x2sxD211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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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范仲淹的宗法思想与义庄的慈善信托机制
“政治攀附”
宗法政治下嫡妻的地位和权利
“政治不纯”
政治不过硬,必定不可靠——政治体检不能含糊
老传统当传承
口耳相传的直苴赛装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