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预防理论及改进
2013-04-11陈凌剑
陈凌剑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报复社会型犯罪,亦称“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恐怖犯罪”。所谓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个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报复性行为指向不特定群体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与行为人多是素昧平生,多是没有任何纠葛的陌生人,手段凶残,不仅给事故受害者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失,也使得每一个民众都有可能成为这种伤害行为的受害者,严重威胁着民众的安全。
一、中外研究现状
由于国外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起步很早,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对于犯罪成因的研究也形成了不同的学说。相较之下,我国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刚刚完成了从政治话语向理论视角的转变,因此,学界的理论多是对国外理论的综合借鉴。
(一)国外研究状况
对于犯罪成因的研究,国外早在18世纪便已经开始,并形成了不同学说,已经经历了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到19世纪末期的实证学派的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以及犯罪心理学等学说的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社会价值的巨变,大量的新型犯罪的不断涌现,一方面为学者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另一方面也促进着犯罪学发展的成熟和完善。西方当代犯罪社会学是指自本世纪初意大利实证派犯罪学之后的西方犯罪学。由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进步,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百花齐放,日臻成熟,而随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深入,个体生物特性以及精神特征研究的不断发展,国外犯罪学研究对于各种犯罪情况实现了系统、全面的分析。
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国外的犯罪成因研究主要包括:1.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的紧张理论。他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沮丧和紧张的产物。对于社会的报复就是由于犯罪人长期合法劳动仍不能取得合法所得而产生的紧张导致的对“合法”秩序的攻击;2.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对于挫折的反应,存在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物进行言语的、身体的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从外界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即使不存在客观的外部原因,也会归咎于外部。如郑民生杀童案,在法庭上其将其犯罪的原因归咎于社会对其的冷漠;3.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他认为社会存在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不同时期的文化冲突,另一种是同一时期两种对立文化的冲突。据此理论,报复社会性犯罪的原因在于个体文化与社会的对立,二者对立造成了冲突。国外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研究还有其他学说,其大体都是以一种独特的视角构建学说体系,进而解释犯罪成因的。
(二)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国外犯罪学的观点,综合国外各学派观点对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对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转型。社会转型是此类犯罪背后大的社会历史背景,问题的产生是整个社会处于急剧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的表现之一;2.社会公正的缺失。社会公正包含法学意义上的公正与道德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人而言,大多数犯罪的原因都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对待,由此实行暴力犯罪予以报复社会;3.社会整合机制的缺失。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使得社会成为陌生人社会,联系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断裂,个体之间的关系落位成个体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处于断裂的状态。社会整合的困难使得许多个体被排除在社会结构之外,一方面社会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个体处于社会结构之外,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导致愤恨。国内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研究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研究主要存在三个弊端:
(一)研究犯罪成因层次混乱
当前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研究多是以犯罪的原因为切入点,以此为切入点并无不当,问题在于对于犯罪原因的分析缺乏学科之间清晰的划分,缺乏微观与宏观的层次区分。一方面,例如在分析犯罪成因的社会转型因素时,社会转型并非是一个局限于社会学的专用概念,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价值转变等等都是研究的方向。但是当前文献对其并不加以具体区分便直接从转型中得出一系列所谓的个人时代症结,如转型带来的个体孤独、焦躁、经济地位的不平衡等等。但是不同个体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焦虑都可能会导致报复社会的犯罪,即后果可能相同,但是对原因不加以明确区分便不可能实现成功的犯罪预防。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是如何使得个体出现一系列反常特征需要既考虑宏观的政治结构对经济结构、法律结构、文化结构的影响,又要以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的视角综合分析,而非通过一个模糊的论证得出一个所谓清晰的结论。再以社会转型为例,社会转型相对于个体而言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宏观的概念。以往的文章过于专注于“个体是社会的缩影”而忽略了不同个体的特性。因此,既要考虑个体身上的社会投影,又要分析个体的独特特征。
(二)研究文献结构僵化
目前文献的结构呈僵化的趋势:首先研究犯罪成因,然后根据犯罪成因一一对应来制定对策。一方面,带来了一种较为粗糙的观点,即认为只要找到犯罪的成因就可以预防犯罪。目前虽然预防犯罪代替犯罪惩罚成为了犯罪学的重中之重,但是并非找到犯罪成因就能够消灭犯罪;另一方面,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预防对策不能仅仅根据犯罪成因来研究,因为对此的研究总是滞后于实际的,特别是报复社会型犯罪,犯罪者往往呈现一种“激变人格”,在实际中很难预测。犯罪学相对于刑法学的一大优点就在于犯罪学具有前瞻性,即预先判断犯罪可能发生的宏观情形趋势,而刑法一般只能作为事后法进行对社会秩序的修补。因此我们应该在大胆地去假设未来在此原因下可能发生的其他新情况,而非仅仅的采用“成因—对策”这种滞后的僵化结构。
(三)应对方式僵化
刑事政策由犯罪抑制向犯罪预防的转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实践证明,仅通过对犯罪者事后的严刑来实现威慑犯罪作用有限,因此学界关注点多在犯罪预防上。已有的文献对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应对方式都是从社会关怀、心理调节等方面入手,其目的直接指向使潜在犯罪人不再报复社会。问题不在于目的,而在于预防此类犯罪的方式。以往的文献将重点放在如何消除或者缓解潜在犯罪人与社会的矛盾,压制其犯罪意图。按照大谷实的观点,犯罪预防就是:1.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2.改造诱发犯罪发生的社会条件;3.强化、巩固抑制犯罪发生的各种条件,据此在末然之中防止犯罪的发生。而这三点就代表了学界犯罪预防的一般模式。首先,确定危险群体,根据数据统计,某类可能在某个群体中呈现较高的犯罪态势,但在另一个群体则很少;然后,减少群体犯罪机会,其中包含了提高犯罪成本、增加地区安全警戒等等;最后,通过宏观的社会诸多因素的改革来减轻个体本身所呈现的诸多社会因素之间的紧张。
当这些理论预设的犯罪预防模式面对报复社会型犯罪时,其应对模式的弊端十分明显。报复社会型犯罪为激变型犯罪,犯罪者多因长期的积愤在短时间内受到强烈的心理刺激而突然爆发出反社会的情绪来发泄不满。因此,对危险人群的预测很困难,即使能够实现,成本也是巨大的;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危害不在于案件数量的“多”,而在于危害程度的“深”,目前仅百起报复社会型犯罪便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些犯罪者往往报着“同归于尽”的心态,因此通过提高犯罪成本来预防的措施是失效的;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目标往往是不特定的,因此很难说是在某个区域实行戒备就能够控制的。
三、“安全阀”视角的引入
科塞是20世纪60年美国社会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理论,所谓“安全阀机制”是基于其超越时间的持久性及允许敌对行为的释放,它能起到维护群体和社会结构的作用。“社会安全阀制度”观点是他关于社会冲突促进社会整合与稳定思想的直接体现。这里借鉴其理论的三个内容:社会系统往往为人们提供排泄敌对情绪的环境,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就越重要;安全阀可以发泄敌对情绪,转移目标,但它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缓和矛盾;安全阀制度提供敌对情绪的替代目标以及发泄的手段,但这个敌意虽然没有指向原初的目标,但往往还是需要社会系统或个人付出代价。
这里引入社会安全阀机制,就是设想是否能够在不能有效用传统方式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时,能否通过为不确定的群体确立一种发泄渠道来暂时缓和冲突。目前在国外就存在这一些为人们发泄而设立的场所,如摔盘子餐厅、发泄墙等等。本文只是提供一种思路,试图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泄口转移到其他方面,以相对较小的社会成本或个人成本来承担“失范”行为。
[1][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7.
[2][日]大谷实.形势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18.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5]王瑞安.“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J].法学杂志,2011(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