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文化与版权变革
2013-04-11詹艳
詹 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18和19世纪是西方工业化如火如荼的时期。成长的资产阶级和世俗贵族需要他们自己的文化食粮,如同出版商们需要寻找新的市场一样。[1]工业化的文化逻辑深深影响了文化商品的形式,从而衍生出大众文化。大众文化是标准化、低成本的艺术复制品,许多文化产品被大量生产和发行,如电影和音乐。
随着西方工业化和大众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文化产业”这一术语被马克斯·霍克海默和西奥多·阿多诺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作为对那些认为文化独立于工业和商业的人们的挑战。他们坚持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下已经建立了一个“文化产业”;在这个产业中,制造业、商业和文化艺术已经融合在一起。[2]时至今日,全球范围“文化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文化产业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而且往往与版权制度联系在一起,依版权而存,依版权而荣。
大众文化的发展是18世纪后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版权制度随后也经历了重要的变革。传播文化的发展与版权制度的变革可谓息息相关。
一、技术引领的传播文化的变革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传播文化的变革
很多人将版权制度的变革归结于技术的进步,这未免有点技术决定论的立场。技术的进步固然重要,而围绕其间的传播活动也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正如著名的传播文化学者多米尼克·吴尔敦所言,“将传播活动等同于技术的进步,其实就是否定传播活动在人文和民主层面上的重要意义。技术决定论的核心就是将传播变成简单的技术问题……讯息越是流通,传者和受者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性所起的作用就越重要”。[3]可视电话的漫长发展历程早已表明,新技术融入社会的过程并非易事,必须考虑到文化的相关因素。[4]
作为大众传播的媒介,不论是传统的手写和印刷文字,还是当今的信息与通讯新技术,都形成并发展出一定的传播文化。文化史家把文化传播的历史大致分成口传文化、印刷文化和电子文化三个阶段。印刷文化使阅读交流较之于面对面交流更具有批判、怀疑和“改写”原本的倾向。而电子文化更是文化传播史上的空前革命:(1)加速了全球化和本土化的进程;(2)促进了文化的集中化,同时又造成不可避免的零散化和碎片化;(3)扩大了公共领域的疆界和范围,同时又暗中萎缩和削弱了潜在的批判空间;(4)使文化趋向于同质化和类型化,但又孕育了异质因素的成长;(5)造就了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以及被动的文化行为。[5]
从传统印刷技术到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传播文化的变革,这些变革也对版权制度提出了相应的问题:(1)版权的公共领域如何保障?版权制度如何不与相关的基本权利自由冲突?(2)消费主义的商品化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如何?(3)版权制度如何适应文化的同质化和异质化的共同发展?全球化和本土化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随之引发了学界大量的争论。
总的来讲,传播领域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保守文化与新生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之间的斗争,而这种斗争又随之影响并体现在版权制度的变革中:
1.保守文化与新生文化
在文化产业(尤其是音乐、电影产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司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往往接受改变的脚步很慢。当新的传播方式出现时,这些因改变缓慢在创新过程中没捞到好处的公司就开始动用法律或技术手段来抵制或扼杀创新。对他们而言,最有力的工具莫过于游说立法和司法机构接受他们的建议,通过版权制度对新生文化予以压制。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最著名的如美国Napster案、RIAA和DeCSS的纠纷等。
也许他们并非出于恶意,但却是从井底之蛙的角度来保护其固有的商业模式,从而造成了不幸的后果:疏远了消费者,增加了法律成本,抑制了新技术的潜在优势。[6]保守文化对新生文化的这种敌意和遏制常常体现在现当代版权制度的发展变革之中。
2.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
新技术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大众文化的发展,因为新的传播技术往往使得复制更为容易,受众更为广泛,知识面更为普及。但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产业,如音乐、电影、绘画和戏剧等,往往是自诩为精英文化的特权阶层获益的市场。精英们在享用某些传播空间的同时,并未将此与社会思考相联系,只是将传播当作附加工具来使用。[7]这些精英们为了巩固其精英文化,往往对新兴的大众文化予以打压。但他们却忘记了,自己其实也是从大众文化中成长起来的。
半个世纪以来的事实证明,大多数民众认同大众文化,不仅有助于信息水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催生了对民族传统文化更大的诉求。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传播活动至少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向下看齐。[8]
从当前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网络的发展更突出体现了文化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互联网文化成为一种新的时代现象。互联网所构建的新生文化和大众文化与传统传媒代表的保守文化和精英文化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如受到威胁的传统传媒游说美国立法机构制定了《防止互联网威胁经济创造力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法案》(PIPA)和《停止在线盗版法案》(SOPA)以打击网上版权侵权行为。这些利益集团迫切要求更严厉的措施,而新生文化的代表却认为法案的影响范围太广,有可能减少就业,扼杀创新,限制言论自由。[9]以维科为首的数千家网站通过“暂时关闭网站”运动表示抗议,使得两法案最终不了了之。
(二)对版权制度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文化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使得传统版权制度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需要国际社会对版权制度进行新的变革:
1.节约成本,为创新者提供更大的舞台
通过互联网,创作者的作品可以更容易被发现和推销,消费者也更容易找到自己需要的产品。夸张一点说,“在这个广阔的知识公有领域里,没有什么会脱销或者不能被找到,人类文化的每一个碎片都被记录下来,无论其多么不起眼或者商业上多么成功,现在都被提供给所有人”。[10]互联网也给本地企业和群体带来了全新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实现文化遗产、传统知识等本地知识资产的价值,并可能进入国际市场。[11]
但与此同时,盗版也变得更为容易,作品可以在所有者毫不知情以及创作者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随意进行传播。数字技术的复制可以“完美”再现源文件,从而导致创作者的收入减少,对文化产业的收益分配造成威胁。
2.使人们能够利用已有知识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如混搭录音、数码照片、博客、播客、在线共享等,文化更趋向多元化
阿尔文·托夫勒曾断言:世界迎来了第三次浪潮。第一浪潮以锄头为标志,第二浪潮以流水线为标志,而第三浪潮则以电脑为标志。第二浪潮的大众化社会已经为分众化社会所取代,同质性社会为多样性社会所取代。[12]
人们享用文化不再像以前一样单向被动,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身份得到更多的体现,譬如微博就是由既是信息提供者又是信息消费者的群体共同创造的。起点中文网上的许多小说也是由众多网民共同完成的。这些人既是创作者,也是使用者。
与此同时,新的版权问题也随之出现。新的表现形式通常会涉及对原作者版权作品的借用,与之相关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如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电影《无极》之间的纠纷,百度文库的版权争议,还有当前正热的谷歌图书馆的纠纷等。新形式的出现要求人们对其中的利益冲突作出及时回应。
3.打破符号权力的集中,促进符号民主
尤尔根·哈贝马斯认为,电视是一个公众参考区。世界、社会与个人、道德价值观、各种言行竞相在此得到展现与碰撞。[13]其实,互联网更是如此,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讨论。相对于传统媒体,它更能体现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就像某位学者所言,“媒体从整体化趋于个人化,一场文化变革揭开了序幕:我的选择,我的订单,我的时间与我的地盘”。[14]
但个性化的互联网制造了随意删改作品的机会,可能会威胁到创作者的人格利益,以及与文化稳定性和聚集性相关的公众利益。[15]与此同时,对他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也有可能会造成侵害,如“人肉搜索”。
有人认为,互联网版权之争其实就是版权所有者群体、一些创作者和互联网一代或I一代(I-Gen)之间的文化冲突。双方争论的核心是信息获取的控制问题。这也是新版权制度的核心。[16]信息获取的控制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科学问题。“相对于技术与经济实证论统领的20世纪,21世纪是社会科学回馈的世纪”,[17]仅凭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手段是难以适应这种变化的。版权制度的变革也要考虑这种变化。我们身处一个“网络版权”的新时代,[18]新的传播文化给版权制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这也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要求我们采取综合性、多学科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变革之道论战
针对当前的机遇和挑战,版权制度应如何进行变革,各方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是认为,作为一项囊括各种版权权利的最基本要素的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就可以涵盖所有这些挑战。[19]其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这一规定已经经受住了时间、变革、甚至数字技术的考验。而WCT和WPPT两条约的议定声明进一步表示:“复制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很多专家都认为,技术的发展并没有颠覆设立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创作产生权利,使用权利要经过许可的原则。[20]还有学者从技术发展的角度,对模拟技术与数字技术如何推动版权扩张展开论述,包括从复制权到表演权、改编权的延伸,美国对英国版权观念与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以及版权基本理论、权能体系、作品种类等在各种新技术推动下的演变与扩张过程,并指出:版权制度能够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但需遏制版权扩张的趋势。[21]
另一种常见的观点则是建议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将版权制度设计得更合理。如有学者提出一套设计方案:(1)设计一个经济、有效率的许可方案,通过制定更高比例的赔偿金以打破价格联盟;(2)通过“一站式”权利降低交易成本;(3)通过某个最小的管理或控制阶层来转让必要的使用权利。[22]有学者则认为向版权局注册作品、从政府那里领取版税的“税收+版税”体系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模式。[23]还有学者从私法的角度出发,提出将契约法作为填补互联网法律真空的手段,构建著作权交易市场以包容各种著作权文化、思想、意识形态。这种著作权交易市场的落脚点是将含有著作权利用条件的信息数据化,包括两种数据库:著作权市场(注册著作权信息的数据库)和著作物市场(收录著作物和作品的数据库)。这是一个试图利用高科技,寻求使著作权制度、技术和商业并存的制度。[24]
还有观点则认为,版权制度需要变革,关键是什么时候变革。如美国版权局1999年的声明:“当技术上的变革带来了版权作品新的市场发展时,版权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就有了建立双赢关系的机会。如果政府的介入还不成熟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忍受某种程度的损失,以便使市场体制得以转而向可以接受的方向发展。然而,在某些问题上,已有但是功能混乱的市场可能会要求来自法律的纠正。因此,关键的是时机。”①US Copyright Office,Report on Copyright and Digital Distance Education,May,1999,144,at http://www.loc.gov/copyright/docs/de_rprt.pdf(retrieved May 19,2001).
但不管如何,大家一致认为现行版权制度有存在的价值,只是在如何变革上意见有所分歧。不可否认,不管遵从或设计什么样的版权制度,在当前的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建立畅通的授权渠道,达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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