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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看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公民

刁 涌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646000)

“人肉搜索”第一案发生在2008年,是一起由网络暴力引发的司法案件。此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人肉搜索、网上通缉、泄露公民个人电话、家庭住址、姓名等个人的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建议在刑法中规范人肉搜索行为。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很多方便,同时也使个人信息面临着泄露的危险,公民的财产和个人的人身健康有可能遭受侵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各国法律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刑法的完善则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法律手段。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不同学者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同。有的学者从保护法的角度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照片、人事记录、医疗记录、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密码、网上登录账号、指纹、信用卡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经历、专业资格、学历、婚姻状况、年龄、职务、职业等可以识别公民身份的信息。这两种观点罗列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型,这些信息的共同特征在于能够结合起来或者单独识别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中,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都是空白,刑法也是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各项法律的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不管是未成年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都在相关的条款中设计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后面又追加了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医疗、教育、交通、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第2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这些条款都没有明确提及有关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立法机关已经开始重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虽然刑法已经把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罪纳入其范畴,但是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与本罪有关的附属刑法有待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刑法,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一些规章、法规、法律中。全国性的法律中仅有《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直接规定。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直接提及。其他的规章制度、法规、法律是就个人秘密、个人隐私、个人尊严的保护方面予以规定,这些只是涉及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领域。例如,刑法在住宅方面的有关条文只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或非法搜查。在通信方面的有关规定如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护。除因追究刑事犯罪或国家安全的需要,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对公民在通信、住宅、人格尊严等方面给予了保护,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还远远不够,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还涉及其它方面,因此相关附属刑法有待于完善。

三、如何加强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2012年央视“3·15”晚会现场集中曝光了一些恶意滥用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外,主要还是违法成本较低。保护他人以及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国家制定法律政策的基本依据。保护个人信息是国家的责任,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是国家履行保护个人信息职责的一大体现。长期以来,我国在刑法立法上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规制。隐私权虽然在民法中作为人格权的一项内容而存在,但是自始至终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种类。《民法通则》第101条虽然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名誉权保护,但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显得流于形式,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显得必要而迫切。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是越轨行为也是犯罪行为,要注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一个良好的衔接;第二,建立一种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刑法不可能涉及到行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和管理机构严于律己,制定合适的行业自律标准。只有采用行业立法和刑事立法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二)将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对由于人肉搜索带来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民事责任或者社会舆论的谴责,而缺乏刑法的相应规范,就意味着不管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无论何时,人肉搜索都不会负法律责任。人肉搜索除了对当事人的情感造成很严重的伤害以外,由于网络的发达,受害者无法控制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其危害甚至比收买、窃取、泄露个人信息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对人肉搜索这一行为从刑法上予以规定是相当必要的。当然对人肉搜索进行立法追究并不代表所有人肉搜索行为都是违法的。人肉搜索问题本身涉及可行性分析、界限界定、价值判断等多项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三)加强执法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公民的个人信息易传播、可复制、无形等特点,使认定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变得较为困难,尤其是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这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变得更困难,对执法来说是一个挑战。第一,对犯罪的管辖困难。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地点多变,个人信息传播速度相当快,致使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时确定管辖地和犯罪地点不容易。第二,犯罪主体很难确定。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比原本立法中要广泛得多,如物业管理处、职业介绍所、各类事务所等都可能实施相同行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因其跨国界性、虚拟性等,增加了司法的难度。第三,取证较难。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较多,究竟如何被泄露等调查起来十分困难。没有执法和司法的有效保护与实施,再好的刑法规定最终也会因实施不力而成为一纸空文。在完善刑法立法的同时,还要针对现实中司法和执法面临的现实困难等问题,加强执法力度与司法规制,从反面威慑违法犯罪、正面鼓励人们维权,以达成法治秩序。

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上,应立足于我国现实和国情的需要,考察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以构建全面、高效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

[1]刁胜先,张强强.云计算视野的个人信息与刑法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12(4).

[2]孙晶晶.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8).

[3]赵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 011(2).

[4]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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