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2013-04-11张刚
张 刚
(蚌埠市委党校 综合教研室,安徽 蚌埠233040)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如何与法治相协调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将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范畴。[1]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领导人民走法治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决心。因此,在法治的保障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意义
法治,简单地说就是法律之治,它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统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在法治状态下,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着稳定、合理的预期,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有序、高效的运转之中。社会管理基本任务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当前社会管理领域内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不彰的问题。在法治理念上,少数官员社会管理手段单一,依法创新、依法管理的观念不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淡薄,在面对事关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时不能依法维权,甚至趋向于非理性地表达诉求。在法律制度上,社会管理创新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现有的社会管理法律承担的社会管理功能较弱。作为社会管理创新重要力量的社会组织,其产生、运作、行为规范缺乏必要的立法。虚拟社会管理领域的问题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也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在行政执法上,少数行政部门及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做事不讲法定程序,违背行政三公原则等。就司法部门而言,司法机关存在着社会管理创新参与度不够,参与社会管理的角色定位不准,社会管理效果不佳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社会管理创新将偏离法治的轨道,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将难以实现。因此,对于社会管理的参与各方来说,党委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其他社会主体也必须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此,社会管理创新才会有坚实的法治保障,才能实现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
二、当前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法治建设的重点
(一)加强社会管理立法,为依法创新社会管理奠定法律制度基础
一要完善民生立法。社会管理领域内的矛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集中在民生领域。民生问题解决好了,社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当前,应完善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等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法律制度,加快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的立法,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二要加快虚拟网络立法,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但其问题的复杂程度绝不亚于现实社会。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问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现有的网络立法已不能适应网络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通过立法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三要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管理领域内的法就是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其立法宗旨是保护相对弱者,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整体利益的均衡。但现有的社会管理法律对于侵害弱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承担的社会管理功能较弱,达不到其应有的立法目的。因此,要将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作为社会管理立法的一个重点环节,进一步细化法律规范,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强化社会管理法律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1.党委要坚持依法执政。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而党委则要坚持依法执政,主要表现在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三个方面。领导立法,就是法律的立、改、废活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带头守法,就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保证执法,就是党要为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政府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在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格局中,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社会管理领域引发群众不满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密切相关。因此,在社会管理中政府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有限政府建设,以完善的行政立法和规范的行政执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使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3.依法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依法确立其主体地位。当前,尤其要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等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其内部结构自理和行为模式,明确法律后果。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法治的轨道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从狭义上讲,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只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上,通过案件的公正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人民法院要善于利用司法资源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建设,如通过与社区、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仲裁机构以及行政调处等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2]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社区矫正、监管场所监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以及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等六个方面展开,通过参与解决重点领域内的社会问题,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尊重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支持司法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一)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领导干部要强化三个理念,提升一个能力
1.领导干部要强化的三个理念。(1)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领域居于崇高地位,反对权大于法和法外特权。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学习社会管理领域内的相关法律知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维护法律权威,在处理社会热点问题和矛盾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善于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2)权利本位理念。权利本位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应处于主导地位,义务的设定只是为了尊重和保障权利。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和内在要求。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唯有坚持权利本位理念,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规范化和高效化。(3)权力制约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要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就必须制约权力,权力的触角伸得过长,私权的空间就小,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动力就不足。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权力制约理念,最大限度地缩小权力的使用空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社会力量大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
2.领导干部应当大力提升依法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这要求领导干部能从法律的角度妥善处理好社会管理问题,要善于依法做群众工作。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具备依法应对的能力。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具备创新模式或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识别力,对于符合法治精神的创新手段,要有敢于坚持和发展的勇气,对于背离法治轨道的创新模式要有立刻制止的决断力,从而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开展。
(二)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建议
领导干部提升依法管理社会的意识和能力要做到内外结合。内部因素即领导干部自身要努力。应时刻强化法治观念,遵守法律规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锻炼法治思维能力,善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管理创新举措,善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社会事务,同时大力提升依法维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外部因素来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定期组织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并与党校的干部教育相结合。同时还要推广正反典型经验,对于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争议的干部,向他们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要依法问责、追责。[3]从而不断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胡锦涛.十八大政治报告[N].安徽日报,2012-11-18.
[2]李方民.遵循司法工作规律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J].山东审判,2010(5).
[3]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N].法制日报,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