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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疑难词语新释

2013-04-11

关键词:保人吐鲁番中华书局

徐 华

(西南民族大学 预科教育学院,成都610041)

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疑难词语新释

徐 华

(西南民族大学 预科教育学院,成都610041)

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是汉语史和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语料,但其中有的词语至今难得其解,这对整个文书的识读和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利用各种文献包括藏文献有关资料,相互比较,其“别理”、“收后”、“下牒”三词乃“申诉”、“署名最后的保人”、“递交诉状或请求”之义。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释义

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制文书是汉语史和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语料,但其中有的词语至今难得其解,这对整个文书的识读和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本文拈出三词“别理”、“收后”、“下牒”分别诠释其义。

【别理】

“别理”一词,不见任何字典辞书和敦煌吐鲁番研究文献提及,属于“字面普通而义晦”一类词语,故诠释之。这里关键是对“别”的理解。今考《龙龛·辛部》:“辩,符蹇反,别也,理也。”[1]183紧接着言:“辨,同上。罪人相讼诈辨如刀,故从刀也。”原来,“别”就是“理”,同义连用。那么“理”又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申述、申辩”。《庄子·盗跖》:“鲍子立乾,申子不自理,廉之害也。”成玄英疏:“遭丽姬之难,枉被谗谤。 不自申理,自缢而死矣。”[2]1007《唐律疏议·斗讼》:“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3]1671唐人撰《北史·韩麒麟传附韩子熙》:“伏阙上书,理怿之冤,极言元叉、刘腾诬罔。”[4]1443考《说文·刀部》:“列,分解也。”[5]180考《广雅·释诂一》:“别,分也。”[6]21再考《诗·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毛传:“理,分地理也。”[7]470可见,从语源上讲,“别”、“理”都得名于“有条理地进行分析”。今再考《文心雕龙·书记》:“列者,陈也。陈列事情,昭然可见也。”范文澜注:“黄先生曰:‘陆机文有自列之言。(按司马迁《报任安书》已有列字。)又任彦升《奏弹刘整》云,辄摄整亡父旧使到台辩问列称云云。沈休文《奏弹王源》云,辄摄媒人刘嗣之到台辩问,嗣之列称云云。是列与辞同,即今谳之供招也。’”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有大量与之相关的词可以参考。如“列别”,逐一陈述,同义连用,请比较67TAM84:21(b)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2-3)③:“□[案]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列辞”,即逐一申述、陈述(“列辞”往往不一定是当事人直接的口供和辩护辞,而是官府在其基础上摘录要点,注明某某人列辞,然后据此提出处理办法,写成文书即判决书),并由主簿等署名,因此和“某某辞”、“谨辞”有区别。66TAM59:4/2-4(a),4/2-5(a)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失官马责陪文书一(1-14)④:“[李]颉前列辞:吻马一匹,付兵王冬[恩]。陪马,即责恩辝。亡马。捡恩给[颉]偿颉。唯知亡失李颉马亡失官马,今仰恩[吏]樊照李宗督入曹。玄始十二年二月九日白。□[簿]起憘。”2006TSYIM4:3-26北凉宋□辞(荣210)⑤:“宋□列辞称:于舍亡右□□□行”2006TSYIM4:3-18北凉爱纪辞(荣211):“[爱]纪列辞称:去秋共奴往□□曹宿,爱取细袴索祖□沙弥奴相生等,饥□录超等责辞,校[案]须□[奉]行。校曹主簿[养]。”又单作“列”,79TAM382:5-4b北凉高昌郡内学司成白请查刈苜蓿牒(柳396):“内学司成令狐嗣[白]:辞如右,称名堕军部,当刈蓿。长在学,偶即书,承学桑役。投辞□差检,信如所列,请如辞差刈蓿。事诺付曹存记奉。四月十六日白,典学 主 簿 建。”⑥又 有 “列 理”,逐 一 申 诉;2006TSYIM4:1北凉缘禾二年(433)高昌郡高宁县赵货母子冥讼文书(荣170):“缘禾二年十月廿七日,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赵]货辞:行年卅,以立身不越王法,今横为叔琳见状枉死,即就后世。衔[恨]入土,皇天后土,当明照察,盐罗大王,平等之主,愿加威神,召琳夫妻及男女子孙捡挍。冀蒙列理,辞具。货命母子白大公、己父明为了理,莫爰岁月。”又有“追理”。

现在我们再回到伯2653《燕子赋》(甲)中,当作为长官的凤凰要求被告雀儿“有何别理,以自明白。仰答”时,雀儿抓住机会爆猛料:“但雀儿只缘脑子避难,暂时留连燕舍。既见空闲,暂歇解卸,燕子到来,即欲向前词谢。不悉事由,望风恶骂。父子团头,牵及上下,忿不思难,便即相打。燕子既称坠翮,雀儿今亦跛跨。两家损处,彼此相亚。若欲却论坐宅,请乞酬其宅价。今欲据法科绳,实即不敢咋呀。见有上柱国勋,请与收赎罪价。”也正是作为被告的雀儿申诉自己有上柱国勋,所以让此案的判定带来了巨大的转机,最后凤凰判云:“既有上柱国勋收赎,不可久留在狱。 宜即适放,勿烦案责。”[8]526-527[9]378-379

【收后】

最后一位保人,往往要承担责任受托照管契约当事人家产的人。如果契约中借钱或借物一方的人举家出逃,则由最后一位保人代偿。59TAM301:15/ 4—1,15/4—2唐贞观十七年(643)西州高昌县赵怀满夏田契(2-82):“若前却不上,听抴家财□□麦直。若身东西无,仰收后者上。”64TAM24:26唐贞观二十二年(648)索善奴佃田契(2-177):“若延引不偿,得抴家资平为麦秋直。若身□西无者,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了。取麦秋之日,依高昌旧故平袁中取。”64TAM4:53唐麟德二年(665)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3-214):“若张身东西没洛者,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两和立契,画指为信。”64TAM4:32唐总章元年(668)左憧憙买草契(3-220):“总章元年六月三日,崇化乡人左憧憙交用银钱肆拾,顺义乡张潘塠边取草玖拾韦(个?)。如到高昌之日不得草玖韦(个?)者,还银钱陆拾文。如身东西不到高昌者,仰收后者别还。若草好恶之中,任为左意。如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妻儿及保人知当。两和立契,获指为信。如草□高昌□。钱主左;取草人张潘塠;保人竹阿阇利;保人樊曾□,同伴人和广护。”64TAM4:41唐总章三年(670)张善憙举钱契(3 -223):“若左须钱之日,张即子本具还。前却不还,任掣家资,平为钱直,身东西不在,仰收后代还。”TAM240:1/5唐借麦残契(4-50):“若□期不付,任[夺]充麦[直]。 有利不追,仰收后[妻]儿代还。”⑦

最近笔者研读藏文献,终于恍然大悟,今考敦煌千佛洞所出藏文契约文书(纸张,卷57,22叶,完整。7行,秀丽的草写楷书体,与其他借据一起,写于大开本佛经写卷结尾叶上):“沙振兴贷出:汉麻一束(或译:大绳一条)和短纸十卷(Yug)借与李六通(Livu-klu-rton),归还时间定在龙年冬腊月二十之前。届时如未归还,纸张和汉麻将翻力两倍。无需三个保人负责,根据旧有规矩,由最后一位保人承担责任。届时六通的(由最后一个保人薛金Shivu-kin的财产担保)财产,不论置于何处,一任取走,不得抗辩。此契约保人萨达来(Sag-stag-slebs)、殷七来、康满子、宋六六等,在契约上盖了章,六通按指印。(倒书)六通未签名,按了指印。”⑧藏文契约文书深受汉文契约的影响,两种文献正可以互观。

在传世文献中,目前所见“收后”的最早语例是《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薛仁贵跨海征辽故事》:“你放过三千军马,都过去了,只有王孙遨收后。”⑨此处的“收后”意思是“殿后,走在队伍的最后面”,也可以用来旁证吐鲁番文书中的“收后”真义。

【下牒】

目前海南大学的《商品学》课程主要在市场营销和国际贸易两个专业中开设,在该课程开设的几年时间中,学生的普遍反映为此课程“用处不大”,《商品学》原本为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学生中得到如此反应,主要是在教学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下文牒。呈状申诉或请求。伯2491《燕子赋》:“遂往凤凰边,下牒分析。”73TAM193:11(a)武周郭智与人书(4-237):“犹自两头急索文历,无人可造,始下牒车元早来。”73TAM509:8/21(a)之一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4-291):“傔人桑思利经都督下牒,判付虞候勘当得实,责保放出。”73TAM193:11(a)武周郭智与人书(4-237):“使在此,曹司频索。又讯其文智,为宝月(武周)下牒,都督已许,今附牒送公为入司,判牒高昌县追张山海,不须追婢。待高昌县牒到,然后追婢。恐漏情状,婢闻即生藏避。”请比较“下文牒”,73TAM509:8/8(a)之四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4-284):“但怀福安西都给过所是实。十月七日于此过,行至柳中患,其过所大家同,独自不可擘得。今下文牒,请责保给过所。如有一事虚妄,求受重罪。被问依实谨辩。”⑩又请比较“下状”。72TAM223:48(b)唐开元年间(713-741)征麦利残文书(4-121):“征○利用资益供客。○去开元希逸等下状请以来年已后。异笔处分来年 加减取麦利,文案分明,出举案状,吕都督异笔直取开七例,妄剥(?)一分,非主典隐欺在腹,不合□□□圣日时明,都督远若吕都督处分,曹司合从,即威德负屈已深,不妄征。”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起诉可以通过五种形式:其一是自诉,受害人及家属到官府呈告;其二是告发,第三人到官府对犯罪事件进行检举报告;其三是自首,犯罪人自己到官府陈诉所犯罪状;其四是官吏举发,由一般官员或监察官员对犯罪举发或弹举;其五是审判机关主动追查犯罪、进行审判⑪。

今考“下”有“递送”义并且专门用于法制文书的最早出处似乎是在《三国志》裴注引《世语》里,考《三国志》卷九《魏书》“诸夏侯曹传”:“事下有司,收玄、缉、铄、敦、贤等送廷尉。”裴注引《世语》:“玄至廷尉,不肯下辞。廷尉钟毓自临治玄。玄正色责毓曰:‘吾当何辞?卿为令史责人也,卿便为吾作。’毓以其名士,节高不可屈,而狱当竟,夜为作辞,令与事相附,流涕以示玄。玄视,颔之而已。毓弟会,年少于玄,玄不与交,是日于毓坐狎玄,玄不受。”[10]302到了唐代,此用法逐渐增多,除了上引敦煌吐鲁番文书外,还有传世文献。唐韩愈《寄卢仝》诗:“昨晚长须来下状,隔墙恶少恶难似。”⑫

注释:

①“4-332”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肆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32页。下同。

②见: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第490页。“列”乃“逐一列举、陈述、申述”义(《广雅·释诂》:“列,陈也。”),在两汉魏晋,“列”要么单用,要么构成“辞列”、“列辞”结构(参考《高昌官府文书杂考》一文,祝总斌《材不材斋文集——祝总斌学术研究论文集》下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第337-372页)。王兆芳《文体通释》“列辞”:“列辞者,陈事于官,条叙之而使上闻。”郝懿行《文心雕龙辑注》批注:“按任彦升弹事有列辞。古之传列,今之供状也。”以上语料引自詹锳《文心雕龙义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65页。

③“2-3”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贰册,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下同。

④“1-14”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唐长孺主编图录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壹册,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下同。

⑤“荣210”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荣新江、孟宪实、李肖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32页。下同。

⑥“柳396”表明此件文书原卷图版见于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⑦“收后”一词,前贤时彦都有考索,但是限于当时条件,都没有细探得名之由和个中原委,从语言文字学角度进行解释者,可以参考蒋礼鸿先生主编《敦煌文献语言词典》,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页。从史学角度进行解释者,如陈国灿先生认为“收后”即“契后收尾的其他保人”。参考氏著《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收入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17-274页。张广达先生则认为:“在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保人,细分似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契约中的保人,这种保人在文书中常被称为是‘收后保人’,他们往往和租借人的妻儿一起向债主担保偿还债务;另一类保人则是乡保制度中的‘比邻具知’、‘恐比邻不委’的同保保人。”氏著《文书、典籍与西域史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⑧F·W·托马斯编著《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刘忠、杨铭译注),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⑨见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五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5页。

⑩又请比较73TAM509:8/21(a)之三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4-293):“经都督批得过所,十四日至赤亭镇官勘过,为卒患不能前进。”

⑪参楚永桥《〈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载《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第24页。

⑫“下”有“投递”义,还见于韩愈作品(韩愈作品的新词新义很值得研究)。如“投书”,即投递书信。唐韩愈孟郊《征蜀联句》:“下书遏雄鸠,解罪吊挛瞎。”

[1]释行均.龙龛手镜(高丽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郭庆藩.庄子集释[M].王孝渔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4]李延寿.北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8.

[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王念孙.广雅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3.

[7]阮元.十三经注疏[G].北京:中华书局,1987.

[8]项楚.敦煌变文选注(增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6.

[9]黄征,张涌泉.敦煌变文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7.

[10]陈寿.三国志[M].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

The Explanation of Difficult Words of Legal Documents in Dunhuang and Turpan

XU Hua
(College of Preparatory Education,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Chengdu,Sichuan 610041,China)

Dunhuang and Turpan legal documents provide significant corpus to the study o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the legal system.However,there are some difficult words without common explanations yet,which hinder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ose documents.With careful comparison among variousmaterials,including Tibetanmaterials,the thesis believes that“bie li”means appeal,“shou hou”means guarantorwho signified in the last place,and“xia die”means file a complaint or request.

Dunhuang;Turpan;legal documents;explanation

H131

A

1000-5315(2013)06-0151-04

[责任编辑:唐 普]

2013-07-0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敦煌西域所出法制文书语言研究”(编号:11BYY067)、教育部200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敦煌吐鲁番文献与民族交流史研究”(编号:09YJA740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培育项目“敦煌文献语言研究”(编号:11SZD04)。

徐华(1981—),女,四川宜宾人,西南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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