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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交通事故现场确认车辆驾驶员

2013-04-11薛瑞华丁庆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手刹痕迹驾驶员

薛瑞华,高 吭,丁庆炜

(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 黄石 435000)

在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中,依托现场痕迹物证和法医损伤检验进行现场重建来认定驾驶员,往往可发挥关键性作用,特以实例证之,进而揭示其规律。

一、交通事故之1的现场勘查与物证检验确认驾驶员

(一)事故简介。2012年3月20日1时许,鄂B8WL63小轿车在大冶市314省道保安沙田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致2名路人当场死亡。村民抢险时见黄某压在主驾侧车门下,伍某上半身爬在主驾车窗外,身体位于主驾位上。伍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幸存人员黄某陈述是死者伍某酒后驾车致惨祸发生。

(二)车辆检验。轿车前保险杠整体脱落,其左侧可见擦撞破损痕迹,并可见泥土粘附,其内衬左端可见粘附泥土的擦撞痕迹;前部左、右照明信号灯脱落;左前轮及其悬架向后移位,表面可见泥土及杂草粘附;前盖前部左侧可见一处近似于圆形的凹陷性变形痕迹,凹陷处表层油漆完好;前盖前缘左侧及左侧边缘、左前翼板前部弯曲变形,表面可见粘附大量泥土及杂草的擦撞痕迹;前挡风玻璃左侧可见蛛网状撞击破裂、塌陷痕迹,面积约为87cm×110cm,表面可见疑似人体血迹粘附;前左、右雨刮臂均弯曲变形,表面均可见疑似人体血迹的点状附着物;顶盖前部可见多处凹陷性变形痕迹,表面均可见疑似人体血迹的喷溅状附着物;左前车门脱位,并弯折变形,表面可见粘附泥土及杂草的擦撞痕迹,其车窗玻璃破碎、脱落;左外后视镜断脱;左后车门下部及左侧下边梁、左后轮外侧均可见泥土和杂草粘附;左后车门后部、左后翼板前部及后左、右立柱均可见粘附泥土及木屑的擦撞凹陷痕迹;后挡风玻璃破损、整体脱落;轿车内变速杆向左前方弯折变形。

(三)现场痕迹。土坡底部撞击点、撞断道旁树上的接触点及树上玻璃硝、相应地面玻璃碎片分布,结合轿车相应部位痕迹支持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运行轨迹。

(四)车内驾乘人员损伤检验。死者伍某左前额可见3cm长挫裂伤,面部可见散在擦挫伤;胸部可见多处挫伤痕,扪及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肩部可见7cm×4cm的擦挫伤;左大腿外侧中下段可见8cm×5cm的斜向擦挫伤,伴有皮下淤斑,与此对应所穿下裤左裤管中段可见两处不规则撕破口。伤者黄某头面部左侧肿胀,左侧颧骨骨折,左胸多根肋骨骨折。

(五)重建现场确认驾驶员。当鄂B8WL63轿车行至314省道15KM+260M处时,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黄某、张某撞倒,其中黄某在被撞击向前运行时发生第二次撞击,撞上前面水泥隔离桩,致使其骨盆骨折,头颅在颈部断离并抛撒至路边的沟旁。张某在被撞击后倒在前方离轿车的前内侧,其头枕部撞击到了轿车主驾上方前挡玻璃,致使前挡玻璃以此点为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状破裂。轿车在撞上两行人后继续向前高速行驶,轿车车身左前部与路边土坡发生碰撞,车内人员身体向左前方运动,驾驶员身体左前侧与位于其前方的方向盘(因碰撞变形)及位于其左侧车门内侧(因碰撞受损)发生碰撞,其身体左前侧应形成相应的碰撞损伤,黄某(男)头面部左侧及胸部左侧的损伤符合上述情况中驾驶员身体损伤特征;副驾驶位乘员与驾驶员的运动方向相一致,轿车内变速杆向左前方弯折变形,应是其右后侧受外力所致,而其表面无与硬性物体相接触所形成的相应痕迹,符合与柔性物体接触所形成,根据其形变方向、分布位置(驾驶员与副驾驶乘员之间)以及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对应关系分析,应是副驾驶位乘员向左前方运动时,其身体与变速杆右后部接触所形成,而伍某(男)左大腿中下段的擦挫伤,符合与硬性物接触所形成,其伤痕形成方向(坐姿情况下)与变速杆形变方向相一致。故事故发生瞬间,驾驶员为幸存人员黄某。

二、交通事故之2的现场勘查与物证检验确认驾驶员

(一)事故简介。2013年3月28日17时鄂B8FN77红色小轿车在106国道阳新县龙港镇星潭镇喜来乐餐馆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道路左侧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继而与两棵道旁树相撞,造成车内人员曹某当场死在路边,孔某死在后排座位上,王某某(女)昏迷在路旁。事故发生后某鉴定机构认定王某某为事故的驾驶员。王某某不服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

(二)车辆检验。该车保险杠严重变形、破裂。发动机盖变形;右侧翼前轮翼子板向内凹陷,呈半圆形,直径为43cm,向内凹陷22cm;右前轮轮胎破裂,车毂处中央留有木屑;副驾驶车门严重变形,呈开启状态,无法正常关闭,车门顶部发现血痕沾附(DNA检测与曹某相同);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右侧前后车窗玻璃全部破碎,后挡风玻璃破碎;左侧灯破裂,以左侧车身严重变形,向内凹陷。车内见前排驾驶座位向副驾驶座位倾斜;驾驶舱与副驾驶舱安全气囊破裂,变速杆、手刹制动杆、主副驾之间储物箱均向右侧倾斜变形。手刹制动杆向右前方副驾驶方向倾斜15°左右。

(三)现场痕迹。第1撞击点为道路左侧的行道树,撞击点离地面高度81cm,宽20 cm;第2撞击点为道路左侧再向前的另一棵行道树,撞击部位离地面高度1.0~1.1m,宽10cm,离地面高度1.52~1.62m,宽6cm;两撞击点相距3.8m,自行车倒在两棵行道树之间的路外,曹某仰卧在两棵树之间的路内,头部至第1撞击点1.6m,至第2撞击点2.9m。小轿车右前轮距右路边40cm,右后轮距右路边2.1m,右后轮至第1撞击点12.8m,至第2撞击点10.4m,至曹某头部11.2m。

(四)人体损伤检验。曹某额骨粉碎性骨折,右面部散在擦挫伤,右耳部分撕脱缺失,右侧锁骨骨折,右肋部挫伤,右大腿前侧、右膝关节外侧、右小腿前侧均可见斑片状、条状擦挫伤。伤者王某某头未见骨折,右侧顶部头皮血肿,左耳擦伤,左肘青紫,后腰可见明显由左向右的横向擦伤。

(五)重建现场确认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事发路段,因故偏左失控,右前翼板后部撞击左行道树形成柱状凹痕符合车体逆时针旋滑撞击所致,因前侧撞击变形和前排驾乘人员惯性右抛至右侧车门开启状态并外张,前排驾乘人员抛出车外。驾驶员随车体逆时针旋滑撞击时,其身体右侧受右侧抛惯性刮撞致变速杆、手刹制动杆、储物箱向右侧倾斜变形。手刹制动杆向右前方副驾驶方向倾斜。第1次撞击推击停止瞬间沿原惯性方向后溜与另一棵行道树相撞,因反作用力作用旋滑至道路右侧停止。根据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对应关系,死者曹某的损伤符合与硬性物体接触所形成,其右大腿前侧、右膝关节外侧等伤痕形成方向(坐姿情况下)与变速杆、手刹制动杆、储物箱形变方向相一致;而王某某腰背部由左向右的擦伤与车辆运动力学方向相反,且擦伤不在同一平面上,坐姿情况下与变速杆、手刹制动杆、储物箱的变形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故事故发生瞬间,驾驶员为死者曹某。

三、二例揭示的规律

高速运行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在巨大惯性作用下,分别坐在主驾和副驾位置的人员向同一个方向抛出,一般有两种情形:从玻璃破碎的窗户飞出,或从弹开的车门飞出。不管何种情形,人体与汽车狭小空间内的不同客体必定会发生接触性撞击。分别研究车内人员的所有损伤、车辆部件位移形变的形态、方向,将人体的损伤部位和形态,分别与车辆部件的位移形变进行逐一对应,并逐个研究两者每个接触部位的形态、方向等,所有细节相互吻合,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据此重建事故瞬间的过程,让车内人员分别对应,确认谁是主驾人员。如事故1:汽车左侧(主驾)方向与树木撞击后,车内人员向主驾方向位移,变速杆、手刹制动杆在受力后也向左侧(主驾)方向倾斜,只有坐在副驾位置的人员左腿外侧会留下分别与变速杆、手刹制动杆撞击的损伤。又如事故2:汽车右侧(副驾)方向与树木撞击后,副驾车门弹开,变速杆、手刹制动杆、主副驾之间储物箱向副驾方向位移,只有坐在主驾位置的人员右腿外侧会留下对应的损伤。且变速杆上端类球形及储物箱拐角形客体的特定形态均在右腿外侧对应处能有反映。右侧耳朵、颞顶在车门顶部内框刮檫形成的损伤形态、方向,符合人体瞬向于车内的运动规律。

四、注意事项

(一)全面系统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并固定提取刹车痕迹、各个撞击点(往往存在多次碰撞接触)的痕迹形态和粘附物质、车辆抛撒遗留物碎片的分布、血迹分布、车外人员(包括死者、伤者)所处的位置痕迹,以及与车辆接触碰撞的客体物的形变、损伤、粘附物质等。

(二)详细检验肇事车辆。对车辆的所有损伤痕迹进行检验并测量、固定提取,尤其是主副驾之间的变速杆、手刹制动手柄、储物箱的变形方向。同时,尽可能显现提取驾驶员遗留的手印、生物检材、踏板上的微量物质等痕迹物证以便进行检验论证。

(三)全面检验相关人员。对车内人员的尸体(活体)进行全面检验,研究所有的损伤部位、特征、方向,形成机制,确认死亡原因。要克服法医检验停留在发现主要死亡原因,缺乏对尸体(活体)的全面检验的现象,要知道,建立在局部损伤鉴定基础上的现场重建会出差错!

(四)认真研究分析论证。根据车辆运动力学、物质接触时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力学特点,对现场、车辆、人体损伤的变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其相互的对应关系并以此重建事故瞬间的人、车位移,重建现场,切忌想当然!

[1]闵建雄.命案现场重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丁庆炜.复原或模现场重建与拟命案现场重现[J].刑警与科技,2003(3).

[3]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4]王正行.量子力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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