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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中投诉问题的思考

2013-04-11赵幼鸣黄娟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当事人意见

赵幼鸣,黄娟娟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湖南 长沙410138)

关于司法鉴定中投诉问题的思考

赵幼鸣,黄娟娟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湖南 长沙410138)

司法鉴定中的投诉问题,是一个影响司法鉴定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困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一大问题。对此,应该冷静分析,科学对待,坚守司法鉴定的原则,用规范、科学的方法进行解决。

司法鉴定;投诉;思考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普及,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司法鉴定工作是在不断地发展和规范之中,司法鉴定的意识也在不断地深入人心。与此同时,针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却呈上升态势,而且这种态势正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的良性发展,影响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度。因此,对投诉问题进行理性反思,并找出针对的方法,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更好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投诉的原因

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对于一个鉴定意见,鉴定的双方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而引发的一种投诉。司法鉴定工作是一种科学的实证工作,它为诉讼活动服务,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服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即利用专业知识和科学仪器而进行的法律服务活动。由于它是一种新颖的法律服务,因此,面临的投诉原因也就较为复杂。

(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当事人的预期与鉴定意见的差距

司法鉴定投诉的高发,与当下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高涨密切相关。随着多年的法制普及,法律不断地健全,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服务。维权的意识和行为不断提高,这本身是一件可喜的事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是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一大特征。然而,由于人们自身水平的差异,对一事物的认识往往有差别,就导致在行为上可能作出与法律的本意有异的事情出来。人们在捍卫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浓厚的证据意识和自己的预期与鉴定意见相差较远时,就会使当事人在面对不利鉴定意见时,总是极力寻找在司法鉴定方面的所谓“瑕疵”,于是对于司法鉴定的投诉呈上升态势也就成了必然。特别是一些投诉人误以为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可以改变鉴定意见,因而盲目投诉并单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改变鉴定意见,这是造成投诉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的客观标准过少,主观标准过多

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的司法鉴定标准分散在各部委、各行业所指定的标准中,而且年代久远,有些标准缺乏与时代相适应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没有全国统一的且能与时俱进的标准;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客观性的标准较少,即通过仪器设备得出来的鉴定意见的标准不多,而主观性的标准较多,即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和分析得出来的鉴定意见的标准过多,这就极易造成不同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由于所用的标准不同,所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同,不仅增加了司法鉴定投诉率,也给诉讼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三)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目前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专业水平相差比较大,有些人员是科班出身,受过专门训练,加之长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专业水平比较高,司法鉴定质量比较好;但有些人员是半路出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完全不搭界,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后期又没有进行过专门培训,特别是对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贫乏,这就使其专业水平不高,司法鉴定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人们对其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普遍存有疑问也就成为必然。同时,还有些鉴定人员思想素质不高,违背司法鉴定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鉴定中作出虚假的鉴定意见,引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服,这也是投诉率呈上升态势不可忽视的因素。

(四)司法鉴定工作在管理上存在着无序、监管不严的现象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程序和要求,但落实不好,仍有部门至今游离于统一管理之外,自行其是。它们或是内部鉴定机构仍面向社会搞有偿服务;或擅自扩大鉴定范围,无资质超范围鉴定;或乱收费,恶性竞争;或利用皮包公司,盲目进行鉴定;或放弃原则,讲关系、讲利益地进行鉴定。诸如此类,这些现象极易造成混乱,形成多头鉴定互相矛盾,导致司法鉴定执业环境恶劣,当事人莫衷一是,自然容易引起投诉。

(五)司法鉴定上的相关法律缺陷和不适用

由于司法鉴定工作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目前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虽然今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对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在立法上未作大的修改,也未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思想上仍存在局限性,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法制理念和法律精神,特别是在证据的质证等方面尤其滞后。想用这些法律来使司法鉴定工作完全规范,以适应现代的需要显然有一定的难度,即使《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三大诉讼法进行了补充,但还是有不相一致之处,这就给司法鉴定工作的正确实施造成了诸多困难,它不仅造成鉴定工作的混乱,还会引发当事人的多方投诉和反复投诉。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及鉴定意见的无权威性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人员条件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备要求,经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审批,都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而且,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具有相同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在法庭上无层级的高低之分,无所谓权威与非权威之别,一切由法庭来进行采信,这种规定从法律精神和法制理念上看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目前准入条件不高,仪器设备的配置标准过低,对其把关不严,有些条件流于形式,致使很多鉴定机构无专业人员,无专业设备也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这在一些基层鉴定机构普遍存在,这无疑会使当事人对一些鉴定机构产生不信任,对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产生怀疑,使司法鉴定意见缺乏权威性,使投诉率呈上升趋势,给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各种监督措施不到位,对问题处罚不严

一些鉴定机构在内部管理上,针对一些鉴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往往是采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段,对其进行一些不痛不痒地批评,运用非程序性的一些措施来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往往就滋长了这些鉴定人员的不良执业习惯,使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对鉴定工作不负责任,对鉴定意见不重视,敷衍了事,也会导致对鉴定工作的投诉不断增多。

二、对投诉的认识

从上面对司法鉴定投诉的原因进行分析看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不到位、立法缺陷,资质机制等原因,也有认识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还有鉴定人的素质及当事人的心理诉求等原因。可见对投诉现象和投诉问题要综合考虑,全面看待。

(一)科学分析

从投诉产生的原因分析,投诉可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所谓有效投诉,就是指确实是由于机制的缺陷、人员的因素等原因所造成的投诉。这种投诉往往是鉴定意见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没有达到客观、公正的原则,而通过其他途径能够得到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意见的。这种投诉之所以能产生,主要是由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主观原因造成,通过投诉能使问题得到解决,能使鉴定工作得到提高和加强,这种投诉也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的投诉;所谓无效投诉,就是指由于法律缺失、当前的技术手段达不到要求、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诉。这种投诉要么是在当前形势下根本无法马上解决的,如法律的缺失,仪器设备无法达到的程度;要么是根本无需解决的投诉,如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引起的投诉。这些投诉对现有的鉴定意见无实质性解决,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无实质性的帮助,只要做好解释工作,这种投诉就可以化解,这种投诉之所以产生,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客观的因素,认识不足所造成的。

(二)冷静对待

无论是有效投诉还是无效投诉,它的出现都说明了不能有丝毫的大意和疏漏,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当有投诉发生时,应该冷静对待,认真研究投诉的问题,寻求投诉产生的原因,制定解决投诉的工作方法,最后解决投诉问题。我们的态度是:力争消除有效投诉,合理解决无效投诉。

三、解决投诉的对策

(一)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是减少投诉的一个根本方法,很多的投诉就是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不信任而产生的,所以,鉴定人一定要坚持这个原则,要让当事人能感受到鉴定人是认真的、是公正的、是值得信任的,这样就能使投诉降低;即使出现了投诉,也能使其朝着良性解决的方向发展,能尽快地、合理地解决投诉问题。

(二)妥善解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引起的投诉

面对投诉的问题确实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所引起的,要敢于承认并及时、客观地予以纠正,切勿激化矛盾,对矛盾要因势利导,疏通、沟通、缓解;要冷静对待,理性分析,头脑要静,思路要清,多记多听,少言慎语,提出的处理方法要实事求是,抓住根本,切中要害,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对投诉者要文明对待,要善于通过语言交谈来沟通,掌握其真实动机和要求,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地讲清鉴定意见产生的过程和政策依据,使当事人对问题有一个了解、理解,便于使问题得到解决。

(三)规范司法鉴定标准,提倡多用客观标准,少用主观标准,多用数字、数据来“说话”

加大对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的鉴定机构的发展,对于司法鉴定能够用仪器设备来进行的要尽量用仪器设备,少用凭经验来推测的鉴定标准,这样能减少误差,增加可信度。

(四)严格准入条件,实行淘汰制和追究制,提高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水准

对现有的人员准入条件和设备准入条件进行提升,对申请人要严格审核、严格考试,每年要不定期地对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行考核,严防滥竽充数、弄虚作假,严查鉴定人的外包”现象,杜绝“皮包公司”在司法鉴定中的存在;对申请机构要认真检查其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要把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引入到司法鉴定中来,且要与时俱进,不断增加和更新,通过这样的提升来提高司法鉴定的准入门槛。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淘汰落后的和不合格的,使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准不断提高,使投诉现象不断减少。

(五)加强和完善司法鉴定的规章制度,以制管事

按照司法鉴定行业的特点,建立各种司法鉴定制度并按照这些制度进行操作,是任何一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要遵守的准则,这些准则的建立一方面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使其能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投诉的产生,特别是避免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的投诉。这些规章制度既包括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的方式方法,也包括司法鉴定的流程、司法鉴定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同时还包括司法鉴定的纪律及错案追究等。

(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提升其专业水准和工作能力

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成败,也关系到投诉的发生与否及投诉率的高低。所以对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要高度重视,一是从业时要考核其专业及其相关水平,对“南郭先生”要坚决拒绝其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是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其职业道德,培训其专业水平,培训其法律知识,着眼其综合素养的提升,在培训过程中要做到与时俱进;三是严格淘汰制和错案追究制,对鉴定人员由于其主观原因而产生的投诉,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以使其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司法鉴定工作。只有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得到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中的投诉才会不断减少。

(七)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查处力度

强化和完善监管措施,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投诉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定、诚信等级等评估措施,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有一个客观、较权威的认识;二是加强与管理相联系的监管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工作关系;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形成一个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罚措施的责任追究体系;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以利当事人的了解;五是强化对司法鉴定工作实质性审核的力度,对不符合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及时清退;六是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欢迎并虚心接受各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查处必有结论,以此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以减少和降低投诉。

对于投诉问题,只要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用科学、规范的手段,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冷静分析,科学对待,求真务实,扎实细致,尊重对方,优质服务,相信司法鉴定问题上的投诉现象将会逐渐减少,得到有效地控制和解决。

[1]王跃.司法鉴定投诉问题的理性反思[J].湖南社会科学,2011(5): 90-93.

[2]肖永海.浅谈对司法鉴定投诉的应对与处理[J].中国司法鉴定,2 008(S2):54-55.

[3]张海松.司法鉴定投诉工作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8(3):66-67.

[4]赵幼鸣.浅谈重复鉴定[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1):105-108.

D631

A

1673―2391(2013)12―0188―03

2013-04-17 责任编校:李 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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