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制度之检视
2013-04-11余大伟
王 欢,余大伟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3.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434000)
检务公开制度之检视
王 欢1,2,余大伟3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3.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434000)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途径。就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检务公开的发展定位和实践方式、创新检务公开途经等问题进行研讨,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检务公开工作日趋规范化和程序化。
司法社会化;检务公开;检视;定位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务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活动。[1]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检务公开活动既是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顺应司法民主潮流的当然选择。目前,检务公开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制度自1998年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赞扬。但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阻滞了检务公开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部分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认知偏差阻滞了检务公开制度的良性运行
1.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存在认识偏差
有人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干扰、影响办案,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也有人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仅仅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这些认识表明,不少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这势必会导致各地检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对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存在认识偏差
有人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权力下放,使人民群众给检察机关“挑刺”有了途径和渠道;也有人认为检务公开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吃力不讨好”。这些人没有认识到权力需要监督,监督者更需要来自外界的各种监督。
3.对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限度存在认识偏差
当前,各级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的实践中存在一些相对极端的现象:有的基层检察院思想比较保守,公开的内容有限,只选择如检察机关职能、性质等一般内容进行公开,而对社会公众真正想要了解的热点、重点、焦点问题只字不提;有的基层检察院没有严格把握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限度,不认真执行保密原则,将涉密内容也进行了公开,对检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相关机制缺失导致了检务公开制度在运行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足
深化和推进检务公开,制度化、程序化是关键。然而,法制化的缺失使得检务公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1.工作制度落实上存在不足
由于认知的不足,实践中对检务公开的精神实质把握不全面,检务公开制度在落实上不尽如人意。如有的检察机关只对某件事情的结果予以公开,对程序和过程不予公开;对有些工作,只通过媒体等途径公开动员、部署情况,而对于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却没有公开。
2.检务公开的长效性机制有待建立
实践中,不少基层检察院把检务公开当作一时的工作,忽视了这项工作的长期发展;往往在上级检查之前“突击”,检查过后就把这项工作搁置了。上级检察机关检查检务公开时,也把重点放在阶段性的检查结果上,而没有对长期执行效果进行持续稳定的监督管理。
3.检务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完备
各级检察机关对公开内容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对实施过程、结果缺少统一细致的监督规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检务公开,更多的是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的采取了成立监督小组、聘请人民监督员等措施,但监督人员多数来自社会其他领域,对检察业务不够了解,易出现监督乏力的问题。
二、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内涵及实践方式
(一)新时期检务公开的内涵
2009年中央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应当说,检务公开为检察机关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而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又赋予了检务公开新的内涵和要义。
1.检务公开有助于实现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
通过检务公开,主动深入基层,能够了解群众呼声,方便群众诉求,真正变“坐堂”接访为“上门”巡访,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在初期、化解在基层。通过检务公开,能更有效地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参与检务公开的工作能有效提高检察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使其直接了解百姓的疾苦,增强对群众的感情,从而努力为百姓排忧解难,有助于形成检察机关与群众的亲和关系。
2.检务公开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通过检察工作服务站、社区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等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有效参与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社会化的工作能促使检察人员逐步形成社会化的视野,并以此来看待问题、处理问题,从而提升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3.检务公开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
检务公开进一步拓宽了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的途径,使人民群众能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展示工作业绩和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形象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检务公开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二)检务公开推进检察工作的实践方式
目前,检务公开已成为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形式,其实践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检务公开服务平台
在检务大厅设置检务宣传栏的基础上,开设电子服务查询系统,设立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将各部门所办案件及时上传至电子信息平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等对处于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该服务平台可同时受理群众对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的问询,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由于基层检察院没有下属机构,对于远离县城的乡镇,有的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在每个乡镇机关所在地建“检务公开墙”或“检务公开栏”;有的制作“公示卡”将相关内容进行分类,以方便基层人民群众了解和深入认识检察工作。
2.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
实行“检察开放日”,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推行巡访、下访制度,走村入户、走企入校,送法上门,并基本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在宣传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帮助解决困难的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检察服务水平。
3.推行检察工作“阳光听证”
全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对拟不起诉以及当事人不服不起诉、不抗诉和重信重访的案件,逐步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对一些有影响的、典型的、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案件,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听证会,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公开宣布处理决定,使公众参与各个具体的执法环节,监督检察权运行,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认同度、满意度和支持度。[2]
三、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
我们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治只能来源于中国的社会生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3]因此,我们对检务公开的研究必然要以中国的社会价值判断为基本方向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一)认知层面:厘定检务公开的理论根基
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检务公开,但是,检务公开有其政策依据,也有法理根基。
1.检务公开符合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属性
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始点,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属性。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自然用来服务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检察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契合检察工作的目标价值。因此,必须实行检务公开,确保司法公开、司法民主,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2.检务公开是司法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实行检务公开,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有助于检务工作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各级检察机关必然紧密关注民生,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宗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强化法律调节社会纠纷的功能,不断满足人们渴望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维护司法公正,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参加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3.检务公开符合监督者也需要被监督的权力制约理论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伸缩性过大,而监督者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这为检察机关随意解释和运用,甚至滥用检察权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而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将置公民的基本人权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二)实践层面: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
随着人民群众民主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他们渴望公正司法、阳光执法的心情越来越迫切,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是从根本上提高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度的重要保障。
1.贴近群众需求,促进检务公开,畅通诉求渠道
第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199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机制,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第二,建立定期接待和定点联系基层制度。每周固定一天或半天为检察官接待日,处理群众来访;结合日常工作确定定点联系的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企业,定期组织走访、调研、巡讲活动,听取基层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检察机关与基层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第三,坚持落实“检察开放日”制度。通过专题汇报检察工作、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等到检察机关视察参观,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2.结合检察业务,扩大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第一,建立公开答复制度。一是对拟作出不起诉、不立案、撤诉、不予逮捕等决定的案件,涉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应该邀请有关当事人在场公开答复,按程序办事,增强透明度;二是对当事人没有申请公开的案件,应该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并将案件评议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第二,落实公开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争议较大和在地方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应该根据1999年、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进行公开审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和侦查机关的意见。第三,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阶段,检察人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外部监督保障检务公开
第一,要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等成员,通过邀请其到检察机关参观、评议案件和直接参与有关工作的方式,宣传检察工作,推进检务公开。第二,要善意借助传统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和载体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多角度、全方位、深入持久的信息“灌输”和与群众的互动,推动检务公开的普及。
(三)制度层面:完善制度推动检务公开良性发展
相关制度的缺失使检务公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检务公开的政策连续性也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通过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检务公开的良性发展。
1.逐步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运行制度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中一项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措施,在具体推进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为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的制度,逐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一是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限度。检务公开内容的不确定性和范围的不限定性没有很好解决,容易导致各地标准不一,难以操作。二是建立检务听证制度。三是建立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2.建立检务公开的监督考核机制
为保证检务公开的效果,必须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检务公开活动中的群众意见、社会反映等,从而真正做到通过检务公开兑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承诺。因此,一是建立汇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地的党委和人大汇报检察工作,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通报检察工作,向发案系统、单位、部门通报及发送检察建议;二是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量化各地开展的检务公开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三是建立定期评议制度,邀请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各地开展检务公开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将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四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3.逐步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一是完善重要检务活动公开处理机制。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处理的有关重要检务活动,必须以公开处理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力求各项处理决定公正、合法。二是完善检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没有依规实行检务公开的,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检务公开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没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等,要追究责任。三是完善泄密责任追究机制。公开与保密同样重要。因此,有必要规定,在检务公开活动中,一旦发现泄密,直接责任人就要受到追究。
[1]穆红玉.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5):42.
[2]吴敦强.检务公开的基本途径[J].法制与经济,2009(22):90-91.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化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69-283.
D926.3
A
1673―2391(2013)12―0167―03
2013-08-14 责任编校:谭明华